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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侗族地区社会和谐发展,解决好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民事纠纷,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对侗族婚姻习惯法的宽容和合理利用,以此改善民族地区司法的纠纷解决能力及社会效果,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亲合力。结合在三江侗族自治县八江和林溪两个乡镇的实地调查,就实现国家法和侗族婚姻习惯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良性互动作了探讨,期以促进侗族地区社会和谐发展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