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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4年5月21日)沪府发〔2014〕37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2002年12月23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的规定》(沪府办发〔2002〕46号),明确自初次登记之日起年限达到8年的燃气助动车必须报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这一精神,在办理燃气助动车注册登记、年检、换牌时,均明确提示车主注意燃气助动车的报废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