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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火把节》的被侵权演奏的现象已经近20年了!而我从来没有说话的机会,《谁动了作曲家的奶酪》中说“类似的抱怨听过无数次”,这里的“抱怨”是应该还是不应该?该文最后说:“就像一位交响乐团团长说的:如果真按著作权法规定那样付费,那国内的交响乐团没有一个不垮的”。对这位团长的话必须加分析和讨论:这种虚饰夸张、耸人听闻而又颠倒是非的话对吗?这样的话能够代表历史和社会进步的方向吗?如果不加分析和反驳,则这篇文章中为作曲家的版权受不到应有保护的话也就被推翻或者被动摇了!
近30年以来,包括《火把节》在内的被演奏的所有的中国作品,总是为演奏过该作品的所有的乐团的工作(或生计)而做出过一些或大或小的贡献吧!我的《火把节》就被有的乐团白白使用十或二十多年了!而演奏的乐团绝大多数却并不是经常能想到作者的,绝大多数情况是白演白用而从不打招呼,更想不到应该付给报酬的,甚至谢意也没有,何谈尊重。我还知道现《火把节》已经被多个民乐团演出使用了四年多的和被多个吹奏乐团使用了十多年的改编版本,而改编者从不曾向我征求过同意。
实际上所有交响乐团曲目中的中国作品,数量还是极少的。是否能够为演出最多的仅仅七分多钟的《火把节》和所有的中国作品的演奏付出版权费,就竟然关系到乐团的存亡,甚至达到使“国内的交响乐团没有一个不垮的”的极大的破坏作用而且严重可怕的程度!那么,还是否有必要执行和健全著作权法在国内的监督机制?难道呼吁监督机制的建立从而保护作品作者的应有权益,就是要把所有的国内交响乐团摧垮吗?
到底如何建立和完善著作权法的国内监督和实施的有效的制度和实际可行的措施?还是等待吗?还要不要积极推动?我期望报刊媒体能够推动这个空白领域的建设。我的文章的确是因为《火把节》被侵权严重而发,但是又确实为了建设国内的监督机制,因为受到侵权所害的并非我一人一作,作品的权益应当受到社会的爱护和珍惜。 ■
近30年以来,包括《火把节》在内的被演奏的所有的中国作品,总是为演奏过该作品的所有的乐团的工作(或生计)而做出过一些或大或小的贡献吧!我的《火把节》就被有的乐团白白使用十或二十多年了!而演奏的乐团绝大多数却并不是经常能想到作者的,绝大多数情况是白演白用而从不打招呼,更想不到应该付给报酬的,甚至谢意也没有,何谈尊重。我还知道现《火把节》已经被多个民乐团演出使用了四年多的和被多个吹奏乐团使用了十多年的改编版本,而改编者从不曾向我征求过同意。
实际上所有交响乐团曲目中的中国作品,数量还是极少的。是否能够为演出最多的仅仅七分多钟的《火把节》和所有的中国作品的演奏付出版权费,就竟然关系到乐团的存亡,甚至达到使“国内的交响乐团没有一个不垮的”的极大的破坏作用而且严重可怕的程度!那么,还是否有必要执行和健全著作权法在国内的监督机制?难道呼吁监督机制的建立从而保护作品作者的应有权益,就是要把所有的国内交响乐团摧垮吗?
到底如何建立和完善著作权法的国内监督和实施的有效的制度和实际可行的措施?还是等待吗?还要不要积极推动?我期望报刊媒体能够推动这个空白领域的建设。我的文章的确是因为《火把节》被侵权严重而发,但是又确实为了建设国内的监督机制,因为受到侵权所害的并非我一人一作,作品的权益应当受到社会的爱护和珍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