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视野中的行政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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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对行政垄断的剖析和口诛笔伐已经成为当今中国经济法学界耳熟能详的主流观点,尽管有的学者出于维护我国国家经济利益的考虑,对于是否需要全面否定某些产业领域(如高科技及信息产业)中的行政垄断的存在价值仍持有不同意见,但基本上都在对地域与行业方面的行政垄断现象的否定性分析上达成了一致。行政垄断是行政干预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然,行政干预经济还有其他较为间接的构成方面,如政府对市场运行予以宏观经济调控;政府作为国内经济利益的代表者与他国政府进行贸易谈判并协调制定贸易规则等,这些方面依据理由主要是出于对“市场失灵”(如市场本身不能克服的外部性问题的存在)的觉察而作出的制度安排,具有经验和逻辑意义上的合理性。行政垄断是行政干预经济的直接表现形式。我认为,垄断就是一种对市场经济中意志协调的拒绝的能力,构成这种能力的依据或者来源于市场竞争的结果,或来自天然的享有,行政垄断正是后一分类中的典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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