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当前职务犯罪的发案率有上升趋势,如何有效地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加强对职务犯罪的法律监督已成为当前检察机关工作的重中之重。建议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改革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同时检察机关应加强自身的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不断完善职务犯罪的侦查手段,建立专门的职务犯罪信息机构,加强交流与合作,切实保护举报人的权益,落实奖励举报人的政策。加强自我监督和约束。
关键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途径;初探
我国宪法把检察机关确立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专司法律监督职能,以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从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史来看,可以说我国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制度,是在吸取中国历史上政治法律制度的精华,同时借鉴其他国家检察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充分反映了我国宪政体制下加强对权力监督制约的客观要求,具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客观性和历史必然性。但当前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及不足之处,这些问题的解决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和评判。如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增多,犯罪数额增大,携款潜逃问题非常突出。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推进反腐败斗争、加强、职务犯罪工作的呼声日益强烈。但当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还未完全适应当前职务犯罪的发展势头,侦查力度还不够大,侦查效果不是很令人满意。因此,如何解决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的不足已经成为了当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从一定程度上说,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贯彻科学发展观程度的评价。
一、当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职务犯罪侦查受外部因素影响制约多,力度还不够大
职务犯罪侦查是检察机关运用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通过直接侦查、起诉,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活动。职务犯罪侦查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核心。直接体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水平。但是当前检察机关进行职务犯罪侦查的过程中,却往往由于主客观各种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地方行政因素的影响,而侦查力度受到制约,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水平。
(二)自身行使侦查权力时存在监督漏洞。对于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由于此类案件是由检察机关本身立案、侦查、审查决定逮捕、审查起诉等环节全部自身操作,虽然各阶段由检察机关内部不同部门负责,但由于是统一领导,各内部部门之间的监督十分有限,这也是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不高,判决轻缓罪较多的内在原因之一。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一些地市提起公诉的职务犯罪案件,法院判缓刑的占生效判决总数的55.25%,免刑的占11.6%,缓免刑合计占66.9%。职务犯罪案件判缓免刑的比例占大多数。为了解决职务犯罪案件内部监督难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9月制定了《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引入外部监督人员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可以提出意见,力争提高职务案件办案质量,加强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1]这一制度实施以来,虽然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人民监督员本身法律专业知识欠缺,造成监督能力不强;人民监督员监督审查时间过短;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结论并没有最终法律效力,人民监督员监督力不强;人民监督员程序上还未彻底理顺,经费支出也是问题。
(三)侦查线索来源少,侦查信息收集水平低,侦查手段方式方法落后。目前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来源主要还是靠群众举报,一般还停留在群众来信来访上,没有专人对互联网等其他领域媒体信息上存在的职务犯罪线索进行深入地收集和整理。侦查信息收集水平还较低。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分子越来越狡猾,作案手段也越来越复杂,常规的侦查手段已难以有效地及时发现、固定证据以打击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引入诸如窃听、跟踪、守候、秘密邮检、秘密搜查、秘密提取、秘密录音和录像等侦查技术手段已确有必要。否则在法律规定的12小时传唤时间内,单凭传统的侦查措施很难挖出足够的犯罪证据,无法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当前一直困扰职务犯罪案件查办的取证问题也无法得到根本解决。
二、当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当前法律法规对检察机关如何行使监督权规定较原则,在实践操作中不好掌握,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检察机关无法充分行使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权。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对检察机关如何具体行使监督权相关程序法并没有予以相应的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监督中更多是建议权和启动程序权,没有更多的实体权力,很难发挥职务犯罪监督作用。
(二)检察机关当前的双重领导体制制约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民检察组织法》也有类似规定。这些规定表明,我国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各级地方检察机关一方面要接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同时又要接受地方的领导。以地方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直接导致了检察权的地方化。检察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领导干部由地方选任,检察干警来源于当地,人员编制由地方确定,经费来源由地方供给,当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与其他利益产生冲突的时候,难免会产生检察权地方化的问题,使国家设在地方的检察院变成了从属和听命于地方“政治工具”。[2]使检察机关难以发挥职务犯罪侦查权。
(三)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本身素质不高,影响了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当前检察机关部分办案人员的执法观念和办案技能还不能与时俱进。还停留在过去以口供为中心的取证观,重实体轻程序的的陈旧办案模式上,往往习惯依赖于等、靠、要,依赖于举报,主动出击寻案源的较少,导致案件线索不足。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导致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不大,办案效果不理想。这结果是挫伤了群众举报的积极性,造成了举报线索减少的恶性循环。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监督权的实现。
(四)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改革的力度的加大,新的机制、体制下产生的职务犯罪定性难度加大,同时当前职务犯罪的作案手法也更趋向智能化、隐蔽化、多样化,造成检察机关加强职务犯罪侦查的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检察机关现有的人员和力量滞后于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造成对职务犯罪监督不力。同时经过多年来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和查处,一些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更趋隐蔽和新颖,对此,人民群众一般也难以掌握第一手材料,更难发现深层次的犯罪实质,因而难以进行举报。
三、加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检察机关自身素质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法律监督力度。“打铁还需自身硬”。检察机关本身没有过硬的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就不可能完成好法律监督的职责。要完善职务犯罪办案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增强办案责任制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落实从承办人、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负责人到检察长、检委会的办案责任,形成环环相扣的办案责任体系。
(二)完善检察机关领导机制,充分保障检察机关财政、人事权的独立性。尽快建立“地方足额上缴,中央统筹预算,系统层层下拨”的财政保障体制。各级检察机关的财政预算先层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然后由最后人民检察院统一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经审查批准后的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全额划拨,将检察经费从地方财政剥离出来。同时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人事管理权。取消检察长、检察官主要由地方选举任命的做法,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人事管理权,实现检察机关人事管理的一体化。
(三)加强相关的廉政建设立法建设,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以预防和惩处职务犯罪。针对职务犯罪监督受制约因素多,影响监督的现状。只有把人民群众请上台来直接参与政治,进行监督,制约权力,使权力的行使恢复正常,这样才能使权力腐败现象从根本上得以消除。进一步加快立法的步伐,完善监督机制。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对人民检察院的任务、行使的职权及行使职权的程序等规定应增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相关内容。刑法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刑罚处罚的条款中,应体现以预防犯罪为目的的刑法意识和刑事政策,并把职务犯罪的刑罚处罚作为重点加以考虑。如刑罚应增加资格刑,对职务犯罪主体永久性地取消其从事某些职业的资格。同时,还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这些规定和措施不在多,而是要过硬。[3]
(四)要注意把握检察机关侦查本身的诉讼性特征,完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采取强制措施等办案制度。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特征还在于它的诉讼性。检察监督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运用诉讼手段即司法权力来实现的。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履行职权的具体权力有:侦查权,审查逮捕权,公诉权,抗诉权,纠正违法权等。这些权力普遍具有国家强制性。检察机关在行使这些权力的过程中尤其是在职务犯罪的侦查中更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以避免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侵害。为此,应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侦查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等制度以加强对检察机关自身行使权力的监督。加强人民监督员监督决定的效力,使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不流于形式,以充分调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的积极性。
(五)设立专门的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管理部门。我国香港廉政公署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得享盛名,是与其组织完善、实力雄厚的情报系统的出色工作分不开的。建议在职务犯罪监督部门内部设立一个专门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赋予相应的职权,专职负责职务犯罪侦查信息情报的收集、整理、储存、检索、研究、分析,对信息情报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对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内的信息情报进行维护更新。并调整检察机关现有信息情报管理体制,使信息情报管理部门统一储存、管理各相关部门的所有信息情报资料,改变目前在情报资料的收集、储存、管理上存在相互封闭、各自为战,难以充分发挥信息情报作用的状况,为侦查提供快捷准确的信息情报服务,为领导的指挥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依据。同时通过信息平台,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交流与联系,加强案件线索的沟通与交流。
(六)加强重点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针对一些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领域(诸如建筑、交通、金融等)及人员(如厂长、经理等),检察机关应大力加强职务犯罪监督预防工作。及时向行业的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减少发生违法犯罪的机会,避免不应有的损失。着眼于制度建设,通过个案分析和类案分析,查犯罪的源头,找制度上的漏洞,促进有关部门或单位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预防犯罪的制度保障。与这些部门(单位)进行定期互访交流,既能帮助他们了解和掌握有关方面法律,进行法制教育,又能帮助他们建立和完善自身的内部监督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和基建、设备、采购等经济活动,从而实现事中同步预防。特别是对基建实施工期长、金额大的项目进行随时随地跟踪监督,可以保障整个项目的安全性。
(七)研究加强打击职务犯罪侦查的合作与交流。针对职务犯罪日益流动化、国际化的趋势,检察机关也应加强与其他地区、甚至外国检察机关的交流与联系。不断提高自身办案素质,充分利用国际合法程序最大限度地掌握和收集职务犯罪的相关证据材料。
(八)职务犯罪的秘密侦查、技术侦查措施宜合法化。针对当前职务犯罪存在的取证难问题,尤其是当前职务犯罪嫌疑人存在反侦查能力强,犯罪手段隐秘性高的实际情况,当前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监督侦查阶段引入秘密侦查、技术侦查措施已确有需要。侦查模式的转换要求我们从倚重供述转向注意其他证据形式,这就迫切要求我们大力加强反贪刑事侦查的技术研究,大力提高反贪侦查机构的技术装备水平,从而实现反贪侦查工作在技术含量上的提升。当然,秘密侦查、技术侦查其适用将导致对犯罪嫌疑人隐私权的侵犯和限制,因此同时亟须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秘密侦查的方式、条件、审批机关、适用程序、违法责任等问题作出严格的规定。如目前在刑事诉讼法中对秘拍、秘录等技术侦查措施取得的证据能否进入诉讼程序,均未作相应的规定,使案件侦破工作处于不利地位。因此首先应从立法上补充完善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立法机关应尽早赋予检察机关运用技术侦查手段的权力,明确在一定条件下运用技术侦查手段收集的证据材料的合法性,以提高检察机关对于职务犯罪的侦查效率,增强其反腐败力度。对技术侦查手段完全可能侵犯到适用对象的人身、民主权利这一问题,则可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解决。
注释:
[1]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人民监督员手册》[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第10页
[2] 卢均晓.《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改革论纲》,北大法律信息(Chinalawinfo.com)[EB/OL],法学文献库
[3] 吕佩.《完善监督机制应解决三个问题》[N],《检察日报》2005-6-21(10)
参考文献:
[1]张智辉、谢鹏程主编:《中国检察》(第四卷)[M],2004年4月第一版
[2]孙谦、刘立宪主编:《检察理论研究综述(1989——1999)》[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9月第一版
[3]龙宗智:《论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中国刑事法杂志》[J],2002年第1期
[4]王然冀:《当代中国检察学》[M],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
[5]洪浩:《检察权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
本文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职务犯罪侦查能力建设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
关键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途径;初探
我国宪法把检察机关确立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专司法律监督职能,以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从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史来看,可以说我国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制度,是在吸取中国历史上政治法律制度的精华,同时借鉴其他国家检察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充分反映了我国宪政体制下加强对权力监督制约的客观要求,具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客观性和历史必然性。但当前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及不足之处,这些问题的解决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和评判。如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增多,犯罪数额增大,携款潜逃问题非常突出。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推进反腐败斗争、加强、职务犯罪工作的呼声日益强烈。但当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还未完全适应当前职务犯罪的发展势头,侦查力度还不够大,侦查效果不是很令人满意。因此,如何解决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的不足已经成为了当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从一定程度上说,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贯彻科学发展观程度的评价。
一、当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职务犯罪侦查受外部因素影响制约多,力度还不够大
职务犯罪侦查是检察机关运用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通过直接侦查、起诉,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活动。职务犯罪侦查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核心。直接体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水平。但是当前检察机关进行职务犯罪侦查的过程中,却往往由于主客观各种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地方行政因素的影响,而侦查力度受到制约,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水平。
(二)自身行使侦查权力时存在监督漏洞。对于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由于此类案件是由检察机关本身立案、侦查、审查决定逮捕、审查起诉等环节全部自身操作,虽然各阶段由检察机关内部不同部门负责,但由于是统一领导,各内部部门之间的监督十分有限,这也是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不高,判决轻缓罪较多的内在原因之一。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一些地市提起公诉的职务犯罪案件,法院判缓刑的占生效判决总数的55.25%,免刑的占11.6%,缓免刑合计占66.9%。职务犯罪案件判缓免刑的比例占大多数。为了解决职务犯罪案件内部监督难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9月制定了《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引入外部监督人员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可以提出意见,力争提高职务案件办案质量,加强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1]这一制度实施以来,虽然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人民监督员本身法律专业知识欠缺,造成监督能力不强;人民监督员监督审查时间过短;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结论并没有最终法律效力,人民监督员监督力不强;人民监督员程序上还未彻底理顺,经费支出也是问题。
(三)侦查线索来源少,侦查信息收集水平低,侦查手段方式方法落后。目前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来源主要还是靠群众举报,一般还停留在群众来信来访上,没有专人对互联网等其他领域媒体信息上存在的职务犯罪线索进行深入地收集和整理。侦查信息收集水平还较低。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分子越来越狡猾,作案手段也越来越复杂,常规的侦查手段已难以有效地及时发现、固定证据以打击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引入诸如窃听、跟踪、守候、秘密邮检、秘密搜查、秘密提取、秘密录音和录像等侦查技术手段已确有必要。否则在法律规定的12小时传唤时间内,单凭传统的侦查措施很难挖出足够的犯罪证据,无法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当前一直困扰职务犯罪案件查办的取证问题也无法得到根本解决。
二、当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当前法律法规对检察机关如何行使监督权规定较原则,在实践操作中不好掌握,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检察机关无法充分行使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权。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对检察机关如何具体行使监督权相关程序法并没有予以相应的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监督中更多是建议权和启动程序权,没有更多的实体权力,很难发挥职务犯罪监督作用。
(二)检察机关当前的双重领导体制制约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民检察组织法》也有类似规定。这些规定表明,我国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各级地方检察机关一方面要接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同时又要接受地方的领导。以地方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直接导致了检察权的地方化。检察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领导干部由地方选任,检察干警来源于当地,人员编制由地方确定,经费来源由地方供给,当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与其他利益产生冲突的时候,难免会产生检察权地方化的问题,使国家设在地方的检察院变成了从属和听命于地方“政治工具”。[2]使检察机关难以发挥职务犯罪侦查权。
(三)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本身素质不高,影响了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当前检察机关部分办案人员的执法观念和办案技能还不能与时俱进。还停留在过去以口供为中心的取证观,重实体轻程序的的陈旧办案模式上,往往习惯依赖于等、靠、要,依赖于举报,主动出击寻案源的较少,导致案件线索不足。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导致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不大,办案效果不理想。这结果是挫伤了群众举报的积极性,造成了举报线索减少的恶性循环。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监督权的实现。
(四)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改革的力度的加大,新的机制、体制下产生的职务犯罪定性难度加大,同时当前职务犯罪的作案手法也更趋向智能化、隐蔽化、多样化,造成检察机关加强职务犯罪侦查的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检察机关现有的人员和力量滞后于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造成对职务犯罪监督不力。同时经过多年来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和查处,一些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更趋隐蔽和新颖,对此,人民群众一般也难以掌握第一手材料,更难发现深层次的犯罪实质,因而难以进行举报。
三、加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检察机关自身素质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法律监督力度。“打铁还需自身硬”。检察机关本身没有过硬的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就不可能完成好法律监督的职责。要完善职务犯罪办案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增强办案责任制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落实从承办人、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负责人到检察长、检委会的办案责任,形成环环相扣的办案责任体系。
(二)完善检察机关领导机制,充分保障检察机关财政、人事权的独立性。尽快建立“地方足额上缴,中央统筹预算,系统层层下拨”的财政保障体制。各级检察机关的财政预算先层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然后由最后人民检察院统一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经审查批准后的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全额划拨,将检察经费从地方财政剥离出来。同时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人事管理权。取消检察长、检察官主要由地方选举任命的做法,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人事管理权,实现检察机关人事管理的一体化。
(三)加强相关的廉政建设立法建设,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以预防和惩处职务犯罪。针对职务犯罪监督受制约因素多,影响监督的现状。只有把人民群众请上台来直接参与政治,进行监督,制约权力,使权力的行使恢复正常,这样才能使权力腐败现象从根本上得以消除。进一步加快立法的步伐,完善监督机制。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对人民检察院的任务、行使的职权及行使职权的程序等规定应增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相关内容。刑法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刑罚处罚的条款中,应体现以预防犯罪为目的的刑法意识和刑事政策,并把职务犯罪的刑罚处罚作为重点加以考虑。如刑罚应增加资格刑,对职务犯罪主体永久性地取消其从事某些职业的资格。同时,还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这些规定和措施不在多,而是要过硬。[3]
(四)要注意把握检察机关侦查本身的诉讼性特征,完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采取强制措施等办案制度。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特征还在于它的诉讼性。检察监督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运用诉讼手段即司法权力来实现的。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履行职权的具体权力有:侦查权,审查逮捕权,公诉权,抗诉权,纠正违法权等。这些权力普遍具有国家强制性。检察机关在行使这些权力的过程中尤其是在职务犯罪的侦查中更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以避免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侵害。为此,应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侦查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等制度以加强对检察机关自身行使权力的监督。加强人民监督员监督决定的效力,使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不流于形式,以充分调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的积极性。
(五)设立专门的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管理部门。我国香港廉政公署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得享盛名,是与其组织完善、实力雄厚的情报系统的出色工作分不开的。建议在职务犯罪监督部门内部设立一个专门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赋予相应的职权,专职负责职务犯罪侦查信息情报的收集、整理、储存、检索、研究、分析,对信息情报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对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内的信息情报进行维护更新。并调整检察机关现有信息情报管理体制,使信息情报管理部门统一储存、管理各相关部门的所有信息情报资料,改变目前在情报资料的收集、储存、管理上存在相互封闭、各自为战,难以充分发挥信息情报作用的状况,为侦查提供快捷准确的信息情报服务,为领导的指挥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依据。同时通过信息平台,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交流与联系,加强案件线索的沟通与交流。
(六)加强重点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针对一些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领域(诸如建筑、交通、金融等)及人员(如厂长、经理等),检察机关应大力加强职务犯罪监督预防工作。及时向行业的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减少发生违法犯罪的机会,避免不应有的损失。着眼于制度建设,通过个案分析和类案分析,查犯罪的源头,找制度上的漏洞,促进有关部门或单位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预防犯罪的制度保障。与这些部门(单位)进行定期互访交流,既能帮助他们了解和掌握有关方面法律,进行法制教育,又能帮助他们建立和完善自身的内部监督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和基建、设备、采购等经济活动,从而实现事中同步预防。特别是对基建实施工期长、金额大的项目进行随时随地跟踪监督,可以保障整个项目的安全性。
(七)研究加强打击职务犯罪侦查的合作与交流。针对职务犯罪日益流动化、国际化的趋势,检察机关也应加强与其他地区、甚至外国检察机关的交流与联系。不断提高自身办案素质,充分利用国际合法程序最大限度地掌握和收集职务犯罪的相关证据材料。
(八)职务犯罪的秘密侦查、技术侦查措施宜合法化。针对当前职务犯罪存在的取证难问题,尤其是当前职务犯罪嫌疑人存在反侦查能力强,犯罪手段隐秘性高的实际情况,当前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监督侦查阶段引入秘密侦查、技术侦查措施已确有需要。侦查模式的转换要求我们从倚重供述转向注意其他证据形式,这就迫切要求我们大力加强反贪刑事侦查的技术研究,大力提高反贪侦查机构的技术装备水平,从而实现反贪侦查工作在技术含量上的提升。当然,秘密侦查、技术侦查其适用将导致对犯罪嫌疑人隐私权的侵犯和限制,因此同时亟须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秘密侦查的方式、条件、审批机关、适用程序、违法责任等问题作出严格的规定。如目前在刑事诉讼法中对秘拍、秘录等技术侦查措施取得的证据能否进入诉讼程序,均未作相应的规定,使案件侦破工作处于不利地位。因此首先应从立法上补充完善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立法机关应尽早赋予检察机关运用技术侦查手段的权力,明确在一定条件下运用技术侦查手段收集的证据材料的合法性,以提高检察机关对于职务犯罪的侦查效率,增强其反腐败力度。对技术侦查手段完全可能侵犯到适用对象的人身、民主权利这一问题,则可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解决。
注释:
[1]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人民监督员手册》[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第10页
[2] 卢均晓.《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改革论纲》,北大法律信息(Chinalawinfo.com)[EB/OL],法学文献库
[3] 吕佩.《完善监督机制应解决三个问题》[N],《检察日报》2005-6-21(10)
参考文献:
[1]张智辉、谢鹏程主编:《中国检察》(第四卷)[M],2004年4月第一版
[2]孙谦、刘立宪主编:《检察理论研究综述(1989——1999)》[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9月第一版
[3]龙宗智:《论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中国刑事法杂志》[J],2002年第1期
[4]王然冀:《当代中国检察学》[M],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
[5]洪浩:《检察权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
本文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职务犯罪侦查能力建设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