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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调解公约》旨在构建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执行机制,发展和谐的国际经济关系。然而中国现有的商事调解法律制度难以与其相衔接,造成中国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做的调解协议无法符合公约的适用范围,域外商事调解协议也难以在中国直接执行。对此,我国应该采取“两步走”方案,在短期内完善国内调解机制,在长期内制定专门的商事调解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