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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慈善法》设立的慈善公募资格行政许可制度的讨论,指出资格许可被用于规范行为结果的目的上时,是以政府选择代替市场选择,其效果既不能够实现对行为结果的规范,又限制了市场的作用机制。行为规制作为更一般性的规制方式,是符合市场逻辑的规制机制。文章介绍了英国慈善公募的规制原则。中国慈善法未来的修订应从慈善公募资格许可制度转向对公募行为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