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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执行难的司法困境,我国推出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简称"执破衔接"或"执转破")。"执破衔接"制度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面临着当事人启动破产程序的积极性不足、启动手段单一、适用难度较高等困境。法院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作为"执破衔接"制度的改进方向,具有相应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我国应当积极探索破产程序启动的职权主义立法,现阶段可考虑构建以当事人申请为主、法院依职权为辅的破产启动模式,从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