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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981年赵某的母亲去世,赵某年仅4岁。1983年,经人介绍,赵某的父亲与李某结婚。李某与赵父结婚后,把赵某当成自己的亲生孩子,承担了对赵某的抚养教育义务。赵某在成长过程中,与继母相处比较融洽。2009年,赵某与张某相识,并打算与张某结婚,遭到继母李某反对。从此,赵某与李某产生了矛盾,最后发展到拒绝承担对李某的赡养义务。请问,赵某对继母李某有赡养义务吗?
答:首先,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并没有血缘关系,双方是因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父母子女关系是有条件的。也就是只有当双方之间形成了抚养与被抚养关系后,一方方可基于法律上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向对方主张权利。退一步讲,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父母子女关系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继父母未对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的,则继子女对继父母没有强制的赡养义务。
其次,《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母李某对继子赵某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双方之间形成了具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尽管赵某和继母李某之间发生矛盾,但赵某不能因此拒绝承担对继母李某的赡养义务。
律师 付静
答:首先,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并没有血缘关系,双方是因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父母子女关系是有条件的。也就是只有当双方之间形成了抚养与被抚养关系后,一方方可基于法律上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向对方主张权利。退一步讲,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父母子女关系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继父母未对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的,则继子女对继父母没有强制的赡养义务。
其次,《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母李某对继子赵某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双方之间形成了具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尽管赵某和继母李某之间发生矛盾,但赵某不能因此拒绝承担对继母李某的赡养义务。
律师 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