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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录音录像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公安检察机关负责侦查的普通刑事案件,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有效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将发挥重大作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审讯频率下降,审讯节奏受到影响、存在选择性同步录音录像现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中权利保护不力、对违反全程录音录像规定获取口供的情形,同时缺乏相应的制约性措施。要实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对录音录像的选择使用权,录音录像结束应得到犯罪嫌疑人的签字确认,还要建立录音录像存在瑕疵的情形下的口供排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