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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竞争性发包工程结算审计的分析
1.竞争性发包工程定义及特征
竞争性发包从本质上是直接发包的一种方式,但它引入了招标发包的一些要素,使其成为带有竞争性的发包方式。
竞争性方式发包主要适用于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設工程,它可以合理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发包时间,又可以避免直接发包缺乏有效竞争和投标制约监督失衡等弊病。
竞争性发包工程通常要求投标人以固定总价报价,投标人需要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市场价格变化、政策性调整的风险,一旦经评审确定承包人,报价不作调整。
2.竞争性发包工程的结算条款分析
1)凡图纸中已明示的项目、竞争性发包文件没有明示为承包范围之外的项目,施工即使工程量清单有缺漏,均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条款规定,除注明承包范围以外的,图纸中包含的所有工作内容均包含在合同内,投标人不但需要承担价的风险,亦要承担量的风险。因此,为了规避合同风险,投标人在获得工程量清单后,必须对照图纸复核清单工程量及清单项,以防清单漏项及漏算错算工程量,避免承担漏项及工程量计算错误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若合同签定后,在结算审计过程中再提出调整要求,一概不予受理。
2)施工期间不论市场材料价格涨跌或有政策性调整文件均不调整;
竞争性发包工程,因为工程小,工期短,投标人承担的价格风险是无限的,在承受价格涨跌风险的同时,诸如税金、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人工工资等政策性调整,均不作调整。
3)设计变更,引起造价增减,其增减额相加与总价相比,在±2%以内的不作调整;
举例说明:如合同总价为100万,设计变更累计金额2/-2万元,则结算审定金额仍为100万;若设计变更累计金额为3/-3万元,超过合同总价2%,则结算审定金额为103/97万,不扣除±2%的风险部分。
4)竞争报价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计提风险金。
由于承担量和价格的双重风险,投标人可以综合工期、项目概况、施工期间等多重因素,自行调整风险金系数,计入投标报价。
3.竞争性发包工程结算审计方法
通过分析合同主要结算条款,竞争性发包工程审计过程中,工程造价调整的主要因素即设计变更,审计结论可以由固定总价和设计变更两部分组成。
1)固定总价部分。根据投标人的中标商务标,经调整得出合同内部分固定总价。
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预留金扣除:为了支付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等因素而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通常会设置预留金款项,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合同总价亦包含预留金金额,在结算审计时,应予以扣除;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调整:根据苏建价(2005)349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工程咨询单位在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测定表》确定费率,计算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3)工程排污费调整:如计取工程排污费,需要承包人提供相关发票,若不能提供,则应扣除此规费。
经以上调整,得出固定总价部分价款,如不存在设计变更及其它价款调整因素,则此价款即为结算审定价。
2)设计变更部分。对比招标图纸和竣工图,分析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签证单、变更通知单、会议纪要等资料,对属于承包人应当承担风险以外的变更,进行价格测算:
(1)所有的变更内容,不论增加亦或减少,不论标内有无适用单价,均在标外按实结算,避免在标内固定总价的基础上更改工程量,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夹杂不清,产生概念混淆;
(2)根据变更内容,按计价表套项组价,按实结算,并以中标下浮率同比下浮;
(3)措施费及相关规费按规定计取。
根据测算价格,与固定总价部分价款相比较,如处于±2%范围以内,则不作调整,仍按固定总价部分价款结算;如超出±2%范围,则以固定总价部分价款加上变更部分价款作为结算审定价,不扣除±2%部分。
4.财政评审部门要求对竞争性发包工程的合同价款的合理性进行测算,测算结果能否推翻固定总价的合同价款?
1)发包人在招投标部门的监督及公证处的公证下进行招投标活动,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施工单位以合理最低价中标,整个过程公开、合法,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2)审计部门依据职权进行审计,保护国有资产不受损失无可厚非,但审计结果仅对被审计单位(发包人)有约束力,不能约束合同另一方的当事人,如果允许发包人以审计部门的结论推翻原合同,则会受合同的当事人权利受到损失,既违背了合同法,也会扰乱竞争性发包工程的招投标秩序。
因此,除特殊情况外,审计部门的测算结果不能推翻竞争性发包工程的合同价款。
二、跟踪审计与工程质量的关系
为了有效控制和真实反映工程造价,完善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投资效益,目前政府工程普遍开展跟踪审计。审计单位在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的同时,是否应关注工程质量,答案是必要的,因为质量与造价密切相关,不可分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工程质量是竣工结算的前提。
承包商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先提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经建设、监理、设计、勘察、施工各方联合验收合格,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后,此项目方具有竣工结算送审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果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此,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无法竣工验收,无法向发包方提供合格工程,就不具备竣工结算的条件。 2、建设工程质量细节决定了项目造价的审定金额。
1)参加主要隐蔽工程验收是跟踪审计的重点工作内容:施工单位在完成正常的自检程序后,在隐蔽前2天通知隐蔽验收的相关单位和审计组,并将隐蔽验收资料交相关单位;隐蔽验收前,审计组对隐蔽部位的主要尺寸、隐蔽部位的施工做法、使用材料等进行抽查,并做好相关记录,作为结算依据。如果项目未进行跟踪审计,结算审核时只能以建设单位提供的签证单为依据,存在一定的缺陷,跟踪审计参与隐蔽工程验收,既可以监督工程质量,还可以减少结算纠纷。如巿政工程,应关注各分部分项有无按设计图纸和规范施工,如雨污水管道是否按要求设置垫層,黄砂是否回填至管顶设计标高,是否偷工减料,道路灰土基层灰剂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基层面层的厚度是否符合要求等等,以上要素既关系工程质量,又与工程造价密切相关。
2)建设工程施工工艺及做法:
(1)、同样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如果因施工工艺及做法不同,发生的造价亦不相同,因此跟踪审计,必须关注施工工艺是否满足图纸设计要求,是否与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一致,如发生改变,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应立即进行返工,如能通过验收,结算时应对此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2)、目前昆山实行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办法,施工单位是否按办法进行施工,构造柱、腰梁设置是否符合要求,管线附加钢筋网片是否留设,不同基体交界处是否采用钢丝网片或网格布,跟踪审计过程中均应作好记录,为日后结算审核提供依据。3)、例:在某保障房工地桩基工程,编标单位在编制淸单时未考虑钢桩尖,存在淸单漏项,按招标文件规定及08清单规范要求,在结算审计时对此按实调整。在查阅图集过程中发现,钢桩尖钢桩尖的长度、壁厚等均存在上下区间,具体选用根据现场地质确定,而建设监理单位在控制过程未注意此要点,从而引起结算审计纠纷,只能折中处理。那么在跟踪审计过程中,从造价的专业角度出发,对现场质量进行跟踪,记录下钢桩尖的规格参数,由承发包双方确认,就可以保证审计结果的准确性。
3、建设程序是跟踪审计的重点,质量方面的程序是重中之重。
建设工程是否具备开工条件,是否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进场材料有无取样送检,混凝土浇筑试块有无留置检测,隐蔽工程验收有无记录,检验批、分部分项等验收是否按程序进行等等,均是跟踪审计关注内容。
4、建设工程质量关系百姓群众的最根本利益,乃至生命安全。
作为一名普通公民,亦可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举报,跟踪审计人员参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决不能对工程质量问题视而不见。
综合以上几点,跟踪审计组关注工程质量显然是必要的,但是为了降低跟踪审计风险,避免跟踪审计人员介入到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能范围中,毕竟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才是真正的监控主体,国家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职责和具体操作规范。因此,跟踪审计组在抽查工程质量的同时,还应注重方式方法,发挥监督咨询建议权,才能充分体现跟踪审计的作用。
1.竞争性发包工程定义及特征
竞争性发包从本质上是直接发包的一种方式,但它引入了招标发包的一些要素,使其成为带有竞争性的发包方式。
竞争性方式发包主要适用于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設工程,它可以合理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发包时间,又可以避免直接发包缺乏有效竞争和投标制约监督失衡等弊病。
竞争性发包工程通常要求投标人以固定总价报价,投标人需要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市场价格变化、政策性调整的风险,一旦经评审确定承包人,报价不作调整。
2.竞争性发包工程的结算条款分析
1)凡图纸中已明示的项目、竞争性发包文件没有明示为承包范围之外的项目,施工即使工程量清单有缺漏,均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条款规定,除注明承包范围以外的,图纸中包含的所有工作内容均包含在合同内,投标人不但需要承担价的风险,亦要承担量的风险。因此,为了规避合同风险,投标人在获得工程量清单后,必须对照图纸复核清单工程量及清单项,以防清单漏项及漏算错算工程量,避免承担漏项及工程量计算错误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若合同签定后,在结算审计过程中再提出调整要求,一概不予受理。
2)施工期间不论市场材料价格涨跌或有政策性调整文件均不调整;
竞争性发包工程,因为工程小,工期短,投标人承担的价格风险是无限的,在承受价格涨跌风险的同时,诸如税金、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人工工资等政策性调整,均不作调整。
3)设计变更,引起造价增减,其增减额相加与总价相比,在±2%以内的不作调整;
举例说明:如合同总价为100万,设计变更累计金额2/-2万元,则结算审定金额仍为100万;若设计变更累计金额为3/-3万元,超过合同总价2%,则结算审定金额为103/97万,不扣除±2%的风险部分。
4)竞争报价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计提风险金。
由于承担量和价格的双重风险,投标人可以综合工期、项目概况、施工期间等多重因素,自行调整风险金系数,计入投标报价。
3.竞争性发包工程结算审计方法
通过分析合同主要结算条款,竞争性发包工程审计过程中,工程造价调整的主要因素即设计变更,审计结论可以由固定总价和设计变更两部分组成。
1)固定总价部分。根据投标人的中标商务标,经调整得出合同内部分固定总价。
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预留金扣除:为了支付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等因素而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通常会设置预留金款项,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合同总价亦包含预留金金额,在结算审计时,应予以扣除;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调整:根据苏建价(2005)349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工程咨询单位在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测定表》确定费率,计算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3)工程排污费调整:如计取工程排污费,需要承包人提供相关发票,若不能提供,则应扣除此规费。
经以上调整,得出固定总价部分价款,如不存在设计变更及其它价款调整因素,则此价款即为结算审定价。
2)设计变更部分。对比招标图纸和竣工图,分析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签证单、变更通知单、会议纪要等资料,对属于承包人应当承担风险以外的变更,进行价格测算:
(1)所有的变更内容,不论增加亦或减少,不论标内有无适用单价,均在标外按实结算,避免在标内固定总价的基础上更改工程量,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夹杂不清,产生概念混淆;
(2)根据变更内容,按计价表套项组价,按实结算,并以中标下浮率同比下浮;
(3)措施费及相关规费按规定计取。
根据测算价格,与固定总价部分价款相比较,如处于±2%范围以内,则不作调整,仍按固定总价部分价款结算;如超出±2%范围,则以固定总价部分价款加上变更部分价款作为结算审定价,不扣除±2%部分。
4.财政评审部门要求对竞争性发包工程的合同价款的合理性进行测算,测算结果能否推翻固定总价的合同价款?
1)发包人在招投标部门的监督及公证处的公证下进行招投标活动,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施工单位以合理最低价中标,整个过程公开、合法,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2)审计部门依据职权进行审计,保护国有资产不受损失无可厚非,但审计结果仅对被审计单位(发包人)有约束力,不能约束合同另一方的当事人,如果允许发包人以审计部门的结论推翻原合同,则会受合同的当事人权利受到损失,既违背了合同法,也会扰乱竞争性发包工程的招投标秩序。
因此,除特殊情况外,审计部门的测算结果不能推翻竞争性发包工程的合同价款。
二、跟踪审计与工程质量的关系
为了有效控制和真实反映工程造价,完善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投资效益,目前政府工程普遍开展跟踪审计。审计单位在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的同时,是否应关注工程质量,答案是必要的,因为质量与造价密切相关,不可分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工程质量是竣工结算的前提。
承包商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先提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经建设、监理、设计、勘察、施工各方联合验收合格,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后,此项目方具有竣工结算送审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果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此,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无法竣工验收,无法向发包方提供合格工程,就不具备竣工结算的条件。 2、建设工程质量细节决定了项目造价的审定金额。
1)参加主要隐蔽工程验收是跟踪审计的重点工作内容:施工单位在完成正常的自检程序后,在隐蔽前2天通知隐蔽验收的相关单位和审计组,并将隐蔽验收资料交相关单位;隐蔽验收前,审计组对隐蔽部位的主要尺寸、隐蔽部位的施工做法、使用材料等进行抽查,并做好相关记录,作为结算依据。如果项目未进行跟踪审计,结算审核时只能以建设单位提供的签证单为依据,存在一定的缺陷,跟踪审计参与隐蔽工程验收,既可以监督工程质量,还可以减少结算纠纷。如巿政工程,应关注各分部分项有无按设计图纸和规范施工,如雨污水管道是否按要求设置垫層,黄砂是否回填至管顶设计标高,是否偷工减料,道路灰土基层灰剂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基层面层的厚度是否符合要求等等,以上要素既关系工程质量,又与工程造价密切相关。
2)建设工程施工工艺及做法:
(1)、同样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如果因施工工艺及做法不同,发生的造价亦不相同,因此跟踪审计,必须关注施工工艺是否满足图纸设计要求,是否与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一致,如发生改变,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应立即进行返工,如能通过验收,结算时应对此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2)、目前昆山实行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办法,施工单位是否按办法进行施工,构造柱、腰梁设置是否符合要求,管线附加钢筋网片是否留设,不同基体交界处是否采用钢丝网片或网格布,跟踪审计过程中均应作好记录,为日后结算审核提供依据。3)、例:在某保障房工地桩基工程,编标单位在编制淸单时未考虑钢桩尖,存在淸单漏项,按招标文件规定及08清单规范要求,在结算审计时对此按实调整。在查阅图集过程中发现,钢桩尖钢桩尖的长度、壁厚等均存在上下区间,具体选用根据现场地质确定,而建设监理单位在控制过程未注意此要点,从而引起结算审计纠纷,只能折中处理。那么在跟踪审计过程中,从造价的专业角度出发,对现场质量进行跟踪,记录下钢桩尖的规格参数,由承发包双方确认,就可以保证审计结果的准确性。
3、建设程序是跟踪审计的重点,质量方面的程序是重中之重。
建设工程是否具备开工条件,是否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进场材料有无取样送检,混凝土浇筑试块有无留置检测,隐蔽工程验收有无记录,检验批、分部分项等验收是否按程序进行等等,均是跟踪审计关注内容。
4、建设工程质量关系百姓群众的最根本利益,乃至生命安全。
作为一名普通公民,亦可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举报,跟踪审计人员参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决不能对工程质量问题视而不见。
综合以上几点,跟踪审计组关注工程质量显然是必要的,但是为了降低跟踪审计风险,避免跟踪审计人员介入到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能范围中,毕竟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才是真正的监控主体,国家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职责和具体操作规范。因此,跟踪审计组在抽查工程质量的同时,还应注重方式方法,发挥监督咨询建议权,才能充分体现跟踪审计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