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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是公司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出资义务是公司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出资瑕疵不仅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损害了足额出资股东的合法权益,而且削弱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影响公司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隐名投资是一种非常态的投资形式,因出资瑕疵而引发的民事责任也更为复杂,根据商法公示公信的外观主义原则以及民法意思自治的真意主义探求,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应对隐名投资出资瑕疵承担连带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