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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常常将反垄断法的实施方式局限于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在反垄断视域下,行业协会主要被作为反垄断规制对象进行研判,至多也就是作为私人实施的附属力量。这种状况,无论是对作为第三部门重要组成部分的行业协会自身发展,还是对反垄断法的实施而言,都是非常不利的。行业协会作为反垄断的第三种途径,有其必要性与正当性,其可在作为“法庭之友”、反垄断诉讼、竞争信息收集与整理、垄断争议防范和处理等方面发挥独特地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