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诉人司法人格的培养

来源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henfurongya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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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公诉人职业的特性要求其应当具备高尚的司法人格,成为社会道德的楷模,这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实现社会正义具有重要的作用。公诉人司法人格具有个体性与司法道德的社会性相结合的特点,它由司法理性、司法情感、司法习惯和司法技能等要素组成。培养公诉人的司法人格要从个体、集体和社会等不同层次全面推进。
  [关键词]职业道德;司法人格;司法伦理
  
  司法的经验一再证明,与具体的法律制度相比较,司法过程中最捉摸不定、最难解决也最重要的问题是“人”的问题,人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了司法的质量,只有充分重视“人”的因素,才能促进司法的进步,甚至有学者提出了“法治乃‘法律人之治’”的观点[1]。
  在涉及到“人”的众多因素中,法律职业群体的司法人格更是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实务部门对此也是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0月14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2]。对于从事公诉工作的检察官而言,其司法人格状况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每个案件的质量,这也正是研究公诉人人格培养问题的重要性所在。
  
  一、司法人格在公诉工作中的重要性
  
  公诉工作直接面对形形色色的个案,案件是否能得到公正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公诉人办案时的主观心理态度(是否有故意或者过失违法行为)的影响,这就不可避免的会触及与这种主观心理态度不可分离的司法人格问题。
  公诉人既是一个普通的社会成员,又承担着特定的职业角色,社会不只是把公诉人看作普通公民,还把公诉人看作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担当者和实现者。培养公诉人的司法人格,提高公诉人的伦理道德水平,已成为检察机关提高司法水平的关键因素和重要条件之一。究其原因,是因为公诉人司法人格在公诉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
  1.高尚的司法人格会给当事人以良好的印象,有助于双方实现情感沟通,保障办案秩序和各种诉讼活动的展开;2.高尚的司法人格会对当事人起到行为示范的作用,有利于刑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认罪伏法,有利于消解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心理创伤并增强他们对法律的信任;3.司法人格对于公诉人的办案行为具有制约作用,使公诉人能自觉依照法律和社会的公平观念办理各种案件,保障案件办理的公正性;4.司法人格作为一种现实的伦理存在,具有对公平和正义的形象化作用,有利于刑事和解机制的形成和维护人民检察院的权威。
  
  二、公诉人司法人格的内涵、特征及其构成
  
  (一)公诉人司法人格的内涵和特征
  在心理学上,人格的现代定义至少有十几种之多,但简单地说,人格是指一个人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思想、情感及行为的特有综合模式,这个模式包括了个体独具的、有别于他人的、稳定而统一的各种特质或特点的总体。可以认为,公诉人的司法人格就是公诉人个人在长期的司法实践和社会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反映司法过程本质要求的独特的精神气质、知识技能和道德品质的总和,是个人品质与公诉人群体品质的有机统一和结合。
  公诉人司法人格具有如下特征:
  1.其主体是专门行使国家公诉权这一特殊职业的司法人员;2.它形成于公诉工作过程中,因此,它为公诉人所特有;3.它是公诉人所理解和所追求的司法价值的总和,是公诉人的价值实现与自我价值评价的统一。个体性与司法道德的社会性的结合,是公诉人司法人格的根本属性。
  (二)公诉人司法人格的构成
  公诉人司法人格的具体标准主要反映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中,它由不同层次的要素所构成:
  1.司法理性。司法理性是公诉人最卓越的品格。司法理性的作用,对于个案的裁判而言就在于将普遍性的规范与案件的特殊性因素结合起来,形成一个既能够体现法律的规范性要求,同时能够包容案件特殊性因素的令人信服和接受的结论。对于宏观层面的法治而言则在于通过一整套形式化的程序技术,将实质理性所包含的各种互相竞争的价值主张与形式理性所要求的稳定性、可预见性和持续性协调起来,从而化解法律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之间的紧张关系,使多元的社会价值、公民的个人自由和社会的有序发展在法律的调整中得以协调[3]。
   2.司法情感。司法的运行必须符合公众的文化价值观。司法理性与司法情感并不是当然对立的,相反,它应当反映社会公众普遍共同的精神、情感和意识,只有这样,公众才能对司法产生一种神圣的情感。在司法的运行与公众情感相违背的情形下,就会伤害公众情感,必将遭到公众的抵制。这种观念的冲突要求公诉人在司法过程中,不能机械地适用法条,就案办案,而不考虑社会基本价值观念和公众对社会正义的一般要求,否则作出的处理结果就不会得到公众的认同[4]。
  3.司法技能。司法技能是指公诉人运用法律专业知识、既定规范、操作规程处理案件的能力,是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将静态知识转化为动态结果的方式方法,是由已知事实和规范得出新的结论、化应然为实然的桥梁。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法律定位技能,即查找法律和其他(参考)依据,并完成法律论证过程的技能;第二类是事实认定技能,即认定事实、证明案情的技能;第三类是审查运作技能,即公诉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确保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行为技能。
  4.司法习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习惯是一种普遍的司法现象,法律理解和操作上的习惯成为司法职业者实际遵循的规则。正确的司法习惯一般对司法活动具有稳定性、司法行为结果的可预见性、司法处理方式和结果的一致性、减轻司法负担等多种功能[5]。
  
  三、公诉人司法人格培养机制和环境
  
  培养公诉人的司法人格应该在不同层次的机制和环境下展开:
  (一)个体层次。是指由个人自发的自我学习、自我修养促进公诉人司法人格养成的个人心理活动和个人行为的总称。具有良好司法人格的公诉人总是自觉学习、自我修养、自主价值选择的结果。
  1.学习。优秀公诉人是学习的结果,而学习优秀的人才有资格当公诉人。公诉人不仅要具备广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而且必须具备广博的社会知识、自然科学知识和技能,加强个人学习,既是公诉人提高个人修养的需要,更是公诉人承担司法责任的需要。
  2.践行。践行是学习的必然逻辑和延伸,学习所积累的知识只有运用于实践过程中并经实践检验才是稳定的、可靠的,而实践反过来促进学习的不断深化,促进学习更上一层楼。
  3.慎独。“慎独”一词,出自《礼记·中庸》:“莫见乎隐,莫见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6]意思是说,那些道德高尚的人就是在个人独处、无人知晓的情况下,也不做有损道德原则的事。“慎独”就是要求公诉人做到在没人监督、个人独处时,仍然能够小心谨慎,以至于所做所想仍同于受他人监督一样,而由此所达到的境界,就表现为个体的自我节制、自我约束、自我管控。
  (二)集体层次。是指在集体的环境中,由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公诉部门发起的、促进公诉人司法人格形成的集体学习、教育、引导和法纪约束管控机制与环境。
  1.价值引导。公诉人的价值取向对于办案质量和效率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公诉人最重要的价值观就是公平正义和廉洁。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经常性的学习制度、初任检察官培训、公诉人定期培训制度,突出强化公平正义和廉洁自律的价值观教育,提高公诉人的政治觉悟和道德品质,引导公诉人高尚人格的形成。
  2.建立办案质量评查制度。即由各级人民检察院邀请独立的社会机构运用法定和科学的标准,对其公诉人数量与素质、办案设施与设备、办案数量与质量、管理水平等状况在详细的检验核查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的评价,寻找公诉人办案中的制度漏洞、行为错误和不实之处,及时督促改进,为公诉人司法人格的养成和保持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3.标准化训练和行为矫正。公诉人是具有崇高社会威望的社会群体,他们的言行对社会的影响举足轻重,对公诉人必须有十分严格的管理和训练。最高人民检察院、各高级人民检察院和国家检察官学院、大学的法学院等,应开设有针对性的公诉人训练课程,提高公诉人办案技能,矫正公诉人不良行为,并以此作为公诉人晋升和遴选的依据。
  ⒋严格执行错案追究制度。错案追究是反击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没有错案追究制度就没有公诉人责任,办错案不负责任,就会使公诉人有恃无恐形成司法专横,严格执行这一制度有利于促进公诉人加强自觉学习和自我修养。
  (三)社会层次。公诉人的品德高低,与社会环境是分不开的,所以,培养品格高尚的公诉人队伍,还必须改善公诉人成长的社会环境。
  1.各级检察机关要主动出击,充分利用媒体和舆论宣传报导优秀公诉人的事迹,多让公诉人参与广播电视、网络节目,让社会了解公诉人,为公诉人树立良好形象;要多宣传现代法治理念,将人们落后的法治观念转向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轨道上来,为司法环境的改善培育坚实的民意基础和社会氛围。
  2.对公诉人司法环境进行定期评估。最高人民检察院应组织有关科研部门,定期调查评估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环境,并提出整治改善的措施,推动司法环境的不断改善,为公诉人司法人格养成创造良好人文社会环境。
  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充分、有效的监督。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内部可以建立由法律专家组成的监督检查机构,在法律的范围内依法对公诉人和检察院开展经常性的、符合公诉工作内在规律的监督,培育有利于公诉人司法人格塑造的法治环境。
  我国公诉人职业化建设正在步入新阶段,构建系统的公诉人司法人格形成机制和环境,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传统上重人治轻法治且目前仍处于社会转型关键时期的国家尤为重要,本文的探讨原意在此。
  
  [参考文献]
  
  [1]孙笑侠.法律人之治-法律职业的中国思考(法律人丛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39-42.
  [2]2009年9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八次
  会议通过.检察日报,2009-10-14.
  [3]蒋秋明.司法理性与法律治理.学海,2004,(60:147-151.
  [4]曹也汝,孙建.司法的情感向度——以对涉诉信访现象的解读为切入点.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8,(2):68-72.
  [5]黄维智.刑事司法中的“习惯”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6):3-9.
  [6]陈国戍.四书五经.岳麓书社,1991,630.
  
  [作者简介]田晓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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