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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是经济运行状况的一个重要信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对于价格指数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正确认识和理解价格指数对于消费者深入理解国家政策、判断经济形势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于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价格指数统计数字时常感到困惑、怀疑,因为价格指数报告给公众的与公众日常生活中所感受到的价格变化常常并不一致,有时甚至差异很大;而政府统计部门的官员则一再说明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正朝着越来越科学的方向发展。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
一、价格指数与消费者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
价格指数最初的制订目标并不是提供给公众,而是为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服务,因此价格指数对于价格变化的反映主要侧重从宏观的角度,反映一定时期内一揽子固定商品组合的平均价格变动趋势。而消费者对于价格的实际感受,通常是来自于在某个具体的时点上、在某一场所(如某一地区、某一城市、或某一商场、超市)自己所消费或关心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是上升了还是下降了。如果消费者在某一具体的时间、地点消费的大部分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上涨,消费者就会得出物价上涨的结论;如果消费者在这一具体的时间、地点消费的大部分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下降,消费者的感觉就会是物价水平下降。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有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由于价格指数和消费者观察问题角度不同产生的感觉差异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消费者感受到的是某一时点的价格变化,而价格指数反映的是价格指数编制期内的平均价格变动。二是消费者感受到的某一具体消费场所的价格变化,而价格指数反映的是整个国家或地区的平均价格变化。三是消费者感受到的是所消费或关心商品的价格变化,而价格指数反映的是一揽子固定商品组合的平均价格变化。如果消费者消费时点、场所和商品的价格变化正好等于价格指数的变化,那么消费者的感觉就会与价格指数所反映的一致;如果消费者消费时点、场所和商品的价格变化与价格指数的平均变化存在较大差异,消费者就会感觉到似乎价格指数没有真实地反映价格变化。
二、价格指数本身也存在一定问题
虽然确如政府统计部门官员所宣称的一样,价格指数的编制正朝着越来越科学的方向不断迈进,但价格指数仍然存在一些这样那样的问题。其中可能导致价格指数对价格变化反映不确切的问题主要有:
1.权数的代替偏差。价格指数编制的国际通用标准认为链形加权的拉氏指数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商品的价格变化。中国国家统计局也从2000年开始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编制改用这一国际通用形式。但这一形式的指数也仍然存在一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权数的替代所导致的反映价格变化方面的偏差。价格指数的具体编制过程简单说来就是先测算许多不同产品的价格变化,然后将这许许多多的单独的价格变化使用所研究时期之前的基年权数加总起来。中国目前城乡居民家庭消费支出调查资料的权数每年调整一次,但这一权数仍是在所研究时期之前居民消费结构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并不能准确地反映所研究时期的居民消费结构。在此基础上编制的价格指数,必然会产生由于权数的这一替代过程所带来的偏差。
2.计算价格指数的代表商品对新商品的引入滞后。如中国国家统计局于2000年才开始将汽车、移动电话、电脑等商品及家庭服务、有线电视费用、物业管理收费、旅游收费等商品和服务引入计算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代表商品。新商品引入价格指数代表商品的滞后带来的主要问题是不能反映这些商品在引入价格指数代表商品之前的价格变化。
3.对商品和服务质量变化的反映不足。已经有一些国家的统计部门对于计算机等商品的价格变化采用享乐法进行估计,以尽可能真实地反映剔除掉质量变化因素之后的纯价格变动因素。但在经济迅速发展、产品更新换代频繁的今天,许多产品在以与计算机等产品同样的形式发生着变化,即质量提高的同时价格不断下降。传统的价格指数没有考虑这一因素。换句话说,传统的价格指数反映的所谓“价格变化”,其中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是产品的质量变化。传统价格指数只真实反映了价格变化而产品质量没有发生变化的那一部分商品的价格变化,而对于质量提高、价格不变和质量提高、价格下降的商品的价格变化没有能够真实地反映出来。
三、指数计算公式产生的问题
在统计学中,指数的定义是“反映事物数量变动的相对数”,用所研究指标的报告期水平除以基期水平得到。这一计算公式的结果是:如果一件商品的价格由100元下降到80元,后来又回到100元,计算其价格指数的过程是:100元下降到80元价格指数为80%,下降20%,80元回到100元指数为125%,上升25%。只看价格指数,似乎该商品的价格上升了5%,但如果我们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价格从最初的100元到最后的100元,实际上没有发生变化。这也是造成消费者感受到的价格变化与价格指数反映结果不一致的原因。
四、新的消费和定价形式带来的问题
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厂商的营销策略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消费形式和定价形式,如以薄利多销为特征的自选超市、一元商店、商家的买一送二(多)、折扣、免费赠送(免费试用)、抽奖活动、买商品送服务活动等,还有实时定价、捆绑价格、会员价格、返季销售价格、节日促销价格等新的价格形式。这些新的消费和价格形式的出现,给价格指数的编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采价过程中对于这些新的消费和定价形式考虑不足,其结果必然是价格指数对这些消费和定价形式所涉及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不能很好地反映,消费者享受到的价格下降和价格优惠不能得到反映,消费者所感受到的价格与价格指数反映出来的价格不一致。
五、同一价格指数对于不同消费水平群体的意义不同
为保证尽可能全面地反映一国或地区总的平均价格变动,价格指数编制所采用的一揽子商品组合也尽可能地具有平均意义。但由于不同消费群体的消费水平之间存在很大差距,同样的价格变化对于不同消费水平消费者所蕴含的经济意义也存在很大差异:对于较高消费水平的消费者来说很小的价格变动,较低消费水平的消费者感受到的却可能是足以对生活水平产生显著影响的价格波动。这又是消费者所感受到的价格变化与价格指数反映结果不一致的原因之一。
一、价格指数与消费者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
价格指数最初的制订目标并不是提供给公众,而是为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服务,因此价格指数对于价格变化的反映主要侧重从宏观的角度,反映一定时期内一揽子固定商品组合的平均价格变动趋势。而消费者对于价格的实际感受,通常是来自于在某个具体的时点上、在某一场所(如某一地区、某一城市、或某一商场、超市)自己所消费或关心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是上升了还是下降了。如果消费者在某一具体的时间、地点消费的大部分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上涨,消费者就会得出物价上涨的结论;如果消费者在这一具体的时间、地点消费的大部分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下降,消费者的感觉就会是物价水平下降。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有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由于价格指数和消费者观察问题角度不同产生的感觉差异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消费者感受到的是某一时点的价格变化,而价格指数反映的是价格指数编制期内的平均价格变动。二是消费者感受到的某一具体消费场所的价格变化,而价格指数反映的是整个国家或地区的平均价格变化。三是消费者感受到的是所消费或关心商品的价格变化,而价格指数反映的是一揽子固定商品组合的平均价格变化。如果消费者消费时点、场所和商品的价格变化正好等于价格指数的变化,那么消费者的感觉就会与价格指数所反映的一致;如果消费者消费时点、场所和商品的价格变化与价格指数的平均变化存在较大差异,消费者就会感觉到似乎价格指数没有真实地反映价格变化。
二、价格指数本身也存在一定问题
虽然确如政府统计部门官员所宣称的一样,价格指数的编制正朝着越来越科学的方向不断迈进,但价格指数仍然存在一些这样那样的问题。其中可能导致价格指数对价格变化反映不确切的问题主要有:
1.权数的代替偏差。价格指数编制的国际通用标准认为链形加权的拉氏指数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商品的价格变化。中国国家统计局也从2000年开始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编制改用这一国际通用形式。但这一形式的指数也仍然存在一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权数的替代所导致的反映价格变化方面的偏差。价格指数的具体编制过程简单说来就是先测算许多不同产品的价格变化,然后将这许许多多的单独的价格变化使用所研究时期之前的基年权数加总起来。中国目前城乡居民家庭消费支出调查资料的权数每年调整一次,但这一权数仍是在所研究时期之前居民消费结构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并不能准确地反映所研究时期的居民消费结构。在此基础上编制的价格指数,必然会产生由于权数的这一替代过程所带来的偏差。
2.计算价格指数的代表商品对新商品的引入滞后。如中国国家统计局于2000年才开始将汽车、移动电话、电脑等商品及家庭服务、有线电视费用、物业管理收费、旅游收费等商品和服务引入计算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代表商品。新商品引入价格指数代表商品的滞后带来的主要问题是不能反映这些商品在引入价格指数代表商品之前的价格变化。
3.对商品和服务质量变化的反映不足。已经有一些国家的统计部门对于计算机等商品的价格变化采用享乐法进行估计,以尽可能真实地反映剔除掉质量变化因素之后的纯价格变动因素。但在经济迅速发展、产品更新换代频繁的今天,许多产品在以与计算机等产品同样的形式发生着变化,即质量提高的同时价格不断下降。传统的价格指数没有考虑这一因素。换句话说,传统的价格指数反映的所谓“价格变化”,其中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是产品的质量变化。传统价格指数只真实反映了价格变化而产品质量没有发生变化的那一部分商品的价格变化,而对于质量提高、价格不变和质量提高、价格下降的商品的价格变化没有能够真实地反映出来。
三、指数计算公式产生的问题
在统计学中,指数的定义是“反映事物数量变动的相对数”,用所研究指标的报告期水平除以基期水平得到。这一计算公式的结果是:如果一件商品的价格由100元下降到80元,后来又回到100元,计算其价格指数的过程是:100元下降到80元价格指数为80%,下降20%,80元回到100元指数为125%,上升25%。只看价格指数,似乎该商品的价格上升了5%,但如果我们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价格从最初的100元到最后的100元,实际上没有发生变化。这也是造成消费者感受到的价格变化与价格指数反映结果不一致的原因。
四、新的消费和定价形式带来的问题
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厂商的营销策略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消费形式和定价形式,如以薄利多销为特征的自选超市、一元商店、商家的买一送二(多)、折扣、免费赠送(免费试用)、抽奖活动、买商品送服务活动等,还有实时定价、捆绑价格、会员价格、返季销售价格、节日促销价格等新的价格形式。这些新的消费和价格形式的出现,给价格指数的编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采价过程中对于这些新的消费和定价形式考虑不足,其结果必然是价格指数对这些消费和定价形式所涉及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不能很好地反映,消费者享受到的价格下降和价格优惠不能得到反映,消费者所感受到的价格与价格指数反映出来的价格不一致。
五、同一价格指数对于不同消费水平群体的意义不同
为保证尽可能全面地反映一国或地区总的平均价格变动,价格指数编制所采用的一揽子商品组合也尽可能地具有平均意义。但由于不同消费群体的消费水平之间存在很大差距,同样的价格变化对于不同消费水平消费者所蕴含的经济意义也存在很大差异:对于较高消费水平的消费者来说很小的价格变动,较低消费水平的消费者感受到的却可能是足以对生活水平产生显著影响的价格波动。这又是消费者所感受到的价格变化与价格指数反映结果不一致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