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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各国对"中小企业"的立法界定标准差异显著,在其本国内每一部政府扶持立法通常都规定了自己的"中小企业"定义。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立法界定标准先后进行过几次大调整,但目前的立法仍存在诸多缺陷,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立法界定"中小企业",应以"小"的本质涵义为起点,以"相对随意性"为指导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