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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简析公允价值的定义,及公允价值存在的认识误区及操作不规范现象,并介绍目前我们对于公允价值的认定方式。
关键词:公允价值;认识误区;认定方式
一、公允价值的定义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认为,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公允价值是双方当前的交易(而不是被迫的清算或销售)中,自愿购买(或承担)或出售(或清偿)一项资产或负债的金额。英国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公允价值所下的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即在非强制性或者非清算性销售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在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这些定义虽然在表述上存在一些差异,但是本质都是一样的。第一,双方在自愿、公平的条件下进行交易;第二,价格是双方达成的,任何一方有异议都不会形成公允价值;第三,存在交易前提,这里的交易既可以是现在的,也可以是尚未实现的预期交易。
二、公允价值存在的认识误区及操作不规范现象
2007年1月1日,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将我们送上了与“国际会计”对接的轨道,新准则的变化之大,给我们“传统”的思维带来了强烈的冲击,其中“公允价值”的应用就是一例。在38项会计准则中,近50%的准则要求应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但是实际操作中,公允价值确实存在认识误区及操作不规范的现象。
(一)误区一:公允价值计量不具可靠性
新会计准则发布后虽得到了证券界、企业界、学术界等的高度评价,但公允价值的推行,特别是我国曾出现采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的情况下,仍令让人担忧。对公允价值和历史成本之间的可靠性和相关性的争论由来已久,其中最具争议的是公允价值的可靠性,许多人对其可靠性认识不到位,甚至存在错误的认识,片面地认为历史成本才具有可靠性,公允价值不具有可靠性,这种看法有失偏颇。
从理论角度来看,公允价值是具备可靠性的。可靠性一般包括三个次级信息质量特征:如实反映、可验证性、中立性。因公允价值相对于历史成本来说,能更真实地反映资产或负债当前的真实价值,所以公允价值具备如实反映。可验证性是指几个不同见解并且独立的计量者,得到的计量结果反映其欲反映的意思,或选用的计量方法没有误差或偏见。我们可以利用同样的时间、方式和计量方法从活跃市场上获取可观察参数来重新估计公允价值,并对其进行重复验证,所以在活跃市场上所取得的可观察参数所估计的公允价值也应该是具备可验证性的。中立性是指保持中立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有偏见的财务报告信息不能如实反映经济现象,即中立性和如实反映是一致的,只有中立无偏才能如实反映,所以公允价值也是具备中立性的。
从实务角度看,公允价值可分为三个层次:活跃市场的报价;需要对获取的可观察参数进行调整所得到的价格;利用现值技术和各种估值模型所确定的价值。对于第三层次的公允价值,因其估计基于不可观察参数,需要大量的估计和判断,可靠性可能会低于历史成本,但第一和第二层次的公允价值,其可靠性毫不亚于历史成本,且比历史成本更不容易被操纵,只要存在着活跃交易市场,关于公允价值的可观察参数能够随时获取,那么其可靠性是可以保证的。
(二)误区二:公允价值加大收益的波动性和风险性
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公允价值变动记入当期损益导致收益波动性更大,特别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其变动非常频繁而且在短期内很难预测其变动方向,更加剧了收益的波动性。国外的经验证据也表明,公允价值的引入一般会伴随着收益波动的加剧,为此,有人认为这是一种不好的表现,加大了公司的风险。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解。公允价值的变动体现在收益之中,它并不是加大了风险,而是把被历史成本隐藏的风险揭示出来,展现给报表使用者,使他们更清楚地认识到公司存在的风险,是一种真实性的表现。也就是说,无论揭示与否,这部分风险企业都是真实存在的,如果不揭示的话,反而违背了真实性,不利于报表使用者的理解。引入公允价值,及时度量企业价值变动及其影响的做法,有利于上市公司管理层和监管部门增强风险管理和防范意识。
(三)误区三:资产评估中的公允价值与会计中的公允价值属同一范畴
评估界和会计界都有公允价值,有人误认为两者属于同一范畴。会计界所谈论的公允价值是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公允价值,其范围比资产评估中公允价值的范围要小。两者的区别:首先,资产评估中的公允价值可以是在持续经营条件假设前提下,也可以是在清算条件、公开市场条件及其他各种假设前提下,而会计中的公允价值只能建立在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其次,资产评估中的公允价值假设资产处于最佳使用状态下,而会计中的公允价值并不意味着各个单项资产都处于最佳使用状态下,因为在持续经营条件下各要素与整体资产相匹配,各要素的最佳使用是与整体资产的相匹配为前提;再次,资产评估的评估结果主要是为资产交换服务的,而会计中的公允价值只是针对处在持续经营中的企业要素资产计价而言;最后,资产评估结果可以为各种目的服务,如企业清算、贷款担保等目的,而会计中的公允价值其服务的目的只能和财务报告相关,因此我们通常称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公允价值。
三、目前我们对于公允价值的认定方式
(一)存在活跃的、公开的市场价格,以该价格为标准确认的价值即为公允价值
资产交易或负债清偿的标的存在着活跃的、公开的交易市场,在市场综合因素的影响下、行业规范的制约下,其交易价格的形成基本符合“公平、熟悉、自愿”的前提,因此具“公允”的代表性,可以作为“公允价值”的确认基准;此类“公允价值”的获取,是比较便利、直接的,是易于交易方接受,且获得关注者认可的。这也是我们所希望的“公允价值”确认的理想状态,但从目前来看,我国公开的、成熟的交易市场毕竟很少,许多市场还正处于发展、起步、甚至论证阶段,“市场”的缺失给“公允价值”确认带来的困难是可想而知的;
(二)在不存在公开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在多方询价基础的前提下,采用适当估值方法,或由评估机构评估,来确认“公允价值”基准
在资产交易或负债清偿的标的不存在着活跃的、公开的交易市场情况下,“估值”是我们解决“公允价值”确认的一种选择,新企业会计准则也对此进行了描述。以“估值”解决“公允价值”,则需要我们搭建相应数据模型,在参照各方询价因素的前提下,结合“现金流量折现、期权定价”等方法,来达到我们的目的;
“估值”在我国各领域中是经常被用到的,但以它来确认“公允价值”还是存在一定难度的,且确认后的“价值”也争议颇多。究其主要原因,则在于“模型”的搭建方式及参数的选用。模型的搭建直接受到估值者知识、偏好、主观判断及所在行业发展的局限,而用于修正模型的参数,在市场不活跃的条件下,估值者所采集到数据也必然会受到地域、时间及个别非正常交易的影响。且有“好事之徒”窃机利用市场信息不对称,为达到预期目的,在估值过程中有意调整“报酬率、未来现金流”等不确定因素,致使“估值”与“公允”远远背离。因此,在目前市场体系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对于“重大交易”由行业监管者指定有实力、有经验的中介机构介入,进行评估,还是非常必要的。
(三)不存在公开市场价格,交易标的也不适宜进行评估,且进行多方询价存在困难的,可参考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来确认“公允价值”基准
同等交易标的价格无法由市场直接获得,只能以“类比”的方式,采集同类交易价格,作为估值依据。如何选取“同类交易”,则成为“公允价值”确认的又一关键前提。“同类交易”不仅要求选取物与“标的”具有在物理上的“同质性”,同时其实施载体各要素也应具备可比性,如,“期望现金流、期限”等;相对第二种情况来讲,此方法的不确定性、主观性,使价值的“公允性”再次大打折扣。
虽然我们看到,在目前国内缺乏活跃市场、要素市场不成熟、市场化程度低等情况下,“公允价值”认定方式、手段尚不完备,它的使用不可能“一蹴而就”,必定会遇到很多困难,但“因噎废食”也不可取。公允价值的引用是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必然,也是我国会计发展的需要,因此“理清认识、合理适用”将是我们在“新旧体系磨合期内”解决问题的较好办法。
关键词:公允价值;认识误区;认定方式
一、公允价值的定义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认为,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公允价值是双方当前的交易(而不是被迫的清算或销售)中,自愿购买(或承担)或出售(或清偿)一项资产或负债的金额。英国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公允价值所下的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即在非强制性或者非清算性销售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在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这些定义虽然在表述上存在一些差异,但是本质都是一样的。第一,双方在自愿、公平的条件下进行交易;第二,价格是双方达成的,任何一方有异议都不会形成公允价值;第三,存在交易前提,这里的交易既可以是现在的,也可以是尚未实现的预期交易。
二、公允价值存在的认识误区及操作不规范现象
2007年1月1日,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将我们送上了与“国际会计”对接的轨道,新准则的变化之大,给我们“传统”的思维带来了强烈的冲击,其中“公允价值”的应用就是一例。在38项会计准则中,近50%的准则要求应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但是实际操作中,公允价值确实存在认识误区及操作不规范的现象。
(一)误区一:公允价值计量不具可靠性
新会计准则发布后虽得到了证券界、企业界、学术界等的高度评价,但公允价值的推行,特别是我国曾出现采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的情况下,仍令让人担忧。对公允价值和历史成本之间的可靠性和相关性的争论由来已久,其中最具争议的是公允价值的可靠性,许多人对其可靠性认识不到位,甚至存在错误的认识,片面地认为历史成本才具有可靠性,公允价值不具有可靠性,这种看法有失偏颇。
从理论角度来看,公允价值是具备可靠性的。可靠性一般包括三个次级信息质量特征:如实反映、可验证性、中立性。因公允价值相对于历史成本来说,能更真实地反映资产或负债当前的真实价值,所以公允价值具备如实反映。可验证性是指几个不同见解并且独立的计量者,得到的计量结果反映其欲反映的意思,或选用的计量方法没有误差或偏见。我们可以利用同样的时间、方式和计量方法从活跃市场上获取可观察参数来重新估计公允价值,并对其进行重复验证,所以在活跃市场上所取得的可观察参数所估计的公允价值也应该是具备可验证性的。中立性是指保持中立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有偏见的财务报告信息不能如实反映经济现象,即中立性和如实反映是一致的,只有中立无偏才能如实反映,所以公允价值也是具备中立性的。
从实务角度看,公允价值可分为三个层次:活跃市场的报价;需要对获取的可观察参数进行调整所得到的价格;利用现值技术和各种估值模型所确定的价值。对于第三层次的公允价值,因其估计基于不可观察参数,需要大量的估计和判断,可靠性可能会低于历史成本,但第一和第二层次的公允价值,其可靠性毫不亚于历史成本,且比历史成本更不容易被操纵,只要存在着活跃交易市场,关于公允价值的可观察参数能够随时获取,那么其可靠性是可以保证的。
(二)误区二:公允价值加大收益的波动性和风险性
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公允价值变动记入当期损益导致收益波动性更大,特别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其变动非常频繁而且在短期内很难预测其变动方向,更加剧了收益的波动性。国外的经验证据也表明,公允价值的引入一般会伴随着收益波动的加剧,为此,有人认为这是一种不好的表现,加大了公司的风险。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解。公允价值的变动体现在收益之中,它并不是加大了风险,而是把被历史成本隐藏的风险揭示出来,展现给报表使用者,使他们更清楚地认识到公司存在的风险,是一种真实性的表现。也就是说,无论揭示与否,这部分风险企业都是真实存在的,如果不揭示的话,反而违背了真实性,不利于报表使用者的理解。引入公允价值,及时度量企业价值变动及其影响的做法,有利于上市公司管理层和监管部门增强风险管理和防范意识。
(三)误区三:资产评估中的公允价值与会计中的公允价值属同一范畴
评估界和会计界都有公允价值,有人误认为两者属于同一范畴。会计界所谈论的公允价值是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公允价值,其范围比资产评估中公允价值的范围要小。两者的区别:首先,资产评估中的公允价值可以是在持续经营条件假设前提下,也可以是在清算条件、公开市场条件及其他各种假设前提下,而会计中的公允价值只能建立在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其次,资产评估中的公允价值假设资产处于最佳使用状态下,而会计中的公允价值并不意味着各个单项资产都处于最佳使用状态下,因为在持续经营条件下各要素与整体资产相匹配,各要素的最佳使用是与整体资产的相匹配为前提;再次,资产评估的评估结果主要是为资产交换服务的,而会计中的公允价值只是针对处在持续经营中的企业要素资产计价而言;最后,资产评估结果可以为各种目的服务,如企业清算、贷款担保等目的,而会计中的公允价值其服务的目的只能和财务报告相关,因此我们通常称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公允价值。
三、目前我们对于公允价值的认定方式
(一)存在活跃的、公开的市场价格,以该价格为标准确认的价值即为公允价值
资产交易或负债清偿的标的存在着活跃的、公开的交易市场,在市场综合因素的影响下、行业规范的制约下,其交易价格的形成基本符合“公平、熟悉、自愿”的前提,因此具“公允”的代表性,可以作为“公允价值”的确认基准;此类“公允价值”的获取,是比较便利、直接的,是易于交易方接受,且获得关注者认可的。这也是我们所希望的“公允价值”确认的理想状态,但从目前来看,我国公开的、成熟的交易市场毕竟很少,许多市场还正处于发展、起步、甚至论证阶段,“市场”的缺失给“公允价值”确认带来的困难是可想而知的;
(二)在不存在公开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在多方询价基础的前提下,采用适当估值方法,或由评估机构评估,来确认“公允价值”基准
在资产交易或负债清偿的标的不存在着活跃的、公开的交易市场情况下,“估值”是我们解决“公允价值”确认的一种选择,新企业会计准则也对此进行了描述。以“估值”解决“公允价值”,则需要我们搭建相应数据模型,在参照各方询价因素的前提下,结合“现金流量折现、期权定价”等方法,来达到我们的目的;
“估值”在我国各领域中是经常被用到的,但以它来确认“公允价值”还是存在一定难度的,且确认后的“价值”也争议颇多。究其主要原因,则在于“模型”的搭建方式及参数的选用。模型的搭建直接受到估值者知识、偏好、主观判断及所在行业发展的局限,而用于修正模型的参数,在市场不活跃的条件下,估值者所采集到数据也必然会受到地域、时间及个别非正常交易的影响。且有“好事之徒”窃机利用市场信息不对称,为达到预期目的,在估值过程中有意调整“报酬率、未来现金流”等不确定因素,致使“估值”与“公允”远远背离。因此,在目前市场体系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对于“重大交易”由行业监管者指定有实力、有经验的中介机构介入,进行评估,还是非常必要的。
(三)不存在公开市场价格,交易标的也不适宜进行评估,且进行多方询价存在困难的,可参考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来确认“公允价值”基准
同等交易标的价格无法由市场直接获得,只能以“类比”的方式,采集同类交易价格,作为估值依据。如何选取“同类交易”,则成为“公允价值”确认的又一关键前提。“同类交易”不仅要求选取物与“标的”具有在物理上的“同质性”,同时其实施载体各要素也应具备可比性,如,“期望现金流、期限”等;相对第二种情况来讲,此方法的不确定性、主观性,使价值的“公允性”再次大打折扣。
虽然我们看到,在目前国内缺乏活跃市场、要素市场不成熟、市场化程度低等情况下,“公允价值”认定方式、手段尚不完备,它的使用不可能“一蹴而就”,必定会遇到很多困难,但“因噎废食”也不可取。公允价值的引用是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必然,也是我国会计发展的需要,因此“理清认识、合理适用”将是我们在“新旧体系磨合期内”解决问题的较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