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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荒”地使用权拍卖有效促进了资源的开发,但由于当时制度设计不完善,出现了购而不治、掠夺开发和合同纠纷等问题。为实现“四荒”资源可持续利用目标,需按效益原则,建立“四荒”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其主要内容是:进一步明确经营者的权利,坚持依法、自愿、公平的原则,加强政府对使用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