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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的话: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党支部工作的基础主干法规,是新时代党支部建设的基本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使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特别是党支部书记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组织编写了基本要点提示,供基层党组织认真学习。
一、组织设置
1.党支部设置。《条例》规定: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提示:一是明确以“单位、区域”作为设置主体,单位包括各类社会基层组织,区域如村、社区,主要是依托各类基层组织让党支部“落地生根”,不搞“空架子”。二是提出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主要是突出强调组织覆盖的质量,防止片面追求形式上的覆盖或随意拼凑组合。
2.党支部调整和撤销。《条例》规定: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提示:一是根据党员人数调整。当正式党员人数超过50人时,应当综合考虑人数条件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注意防止一超过50人就升格的简单做法。对于便于集中学习活动的党支部,可根据工作需要不进行调整;当正式党员人数下降到3人以下时,特别是对已经没有党员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要考虑是否补充正式党员进来或按程序进行撤销,防止“空壳支部”长期存在。二是根据党支部所在单位和区域变化进行调整,如对机构改革中出现的单位合并或撤销,要相应地进行党的组织的调整。
3.党支部成立。《条例》规定: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提示:一是党总支、村(社区)党委和单位内设机构党委,不具有审批党支部权限,可以向上级黨委提出设立党支部的申请。二是党支部的名称一般应与行政区划或单位的名称相一致,规范全称一般为中国共产党XX(此处为行政区划或单位的规范全称)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在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情况下);日常工作中的简称可以是XX(单位)党支部、XX(村)党支部等。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后,党支部名称应及时变更。由党支部向批准其成立的党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变更党支部名称。
4.临时党支部。《条例》规定: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提示: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抗震救灾一线成立的临时党支部,可按规定做好在抗震救灾一线发展党员工作。
二、工作机制
5.党支部党员大会。《条例》规定: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村、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提示:注意把表决权与选举权、被选举权区别开来,表决事项不包括党内选举。党支部党员大会职权之一是“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即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应当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为当选。
6.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条例》规定: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
提示:一是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具有前置讨论权,即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二是党支部党员大会是讨论决定党支部重要事项,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是讨论决定党支部重要工作,侧重于党支部日常工作方面等。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党支部可在工作中结合实际加以探索规范,但原则是不能以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代替党员大会。
7.党小组会。《条例》规定: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提示:党小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也不是每个党支部都必须设立党小组,而是依据支部党员人数的多少、覆盖的范围、工作的需要,确有必要而划分。
三、组织生活
8.“三会一课”。《条例》规定: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专题党课。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提示:党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党小组会一般每月至少召开1次;主题党日一般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组织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民主评议党员一般每年开展1次;谈心谈话应当经常开展。
9.组织生活制度执行。《条例》规定: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
提示:一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的组织生活,每年为党员讲1次专题党课,推动所在党支部严格执行“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组织生活基本制度,努力把所在党支部建设成为先进党支部。每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虚心听取意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可不参加民主评议党员。二是用好党支部工作手册,做好活动记录。党支部工作手册不再由市委组织部统一印制,各区、各部(工)委可结合工作实际,更新党支部工作手册模板,自行安排印制,发放至各党支部。各党支部活动记录既可记录在党员E先锋信息系统,也可记录在党支部工作手册,一般不同时记录。相关活动内容只做基本记录,不搞层层誊抄,减轻党支部负担。
10.主题党日。《条例》规定: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
提示:一是党支部可将“主题党日”作为党支部的相对固定活动日,作为一个平台,将“三会一课”纳入,抓好落实。二是“每月相对1天”,主要是一个频度要求,以保证规范化、规律化,至于用多长时间开展,要根据实际情况,关键是确保质量,不能草草了事,走过场、搞形式。
11.组织生活会。《条例》规定: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提示: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可不参加民主评议党员。
12.民主评议党员。《条例》规定: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提示:評定为“优秀”的党员比例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对党员的评定意见要向本人反馈。对评定为“优秀”的党员要予以表扬褒奖,上级党组织开展党内表彰一般应从中遴选。对评定为“基本合格”的党员,要进行教育帮扶。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要按规定程序作出相应组织处置。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但不评定等次。
13.谈心谈话。《条例》规定: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提示: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四、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14.党支部委员会。《条例》规定: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含7人)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提示:一是支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而不是上级任命。书记和副书记一般是由支委会会议选举产生,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届中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要及时进行补选。
二是关于专职纪律检查委员。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委员名额在3名以上的党的支部委员会,应在委员中设1名专职纪律检查委员。委员名额在3名(含)以下的党的支部委员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委员中设1名专职或兼职纪律检查委员。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纪律检查工作由书记负责。三是支委会人数要严格把握,支委人数过多与党支部作为党的最基础组织的地位和任务不相符,不能头重脚轻。
15.换届选举。《条例》规定: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提示:一是党支部换届选举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规定进行。二是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的书记、副书记任期,按照同领域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执行。
16.党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本部门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集中轮训。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纳入区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提示:一是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党员的,应担任党支部书记。二是党支部书记集中轮训市级示范,各区、各部(工)委普遍轮训。新任党支部书记任职培训一般在半年内进行,可结合集中轮训工作开展。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集中轮训时间不少于5天,其他领域党组织书记集中轮训时间不少于3天。集中轮训工作要注意统筹,防止“一人多训”,要加强对党支部副书记和其他支部委员的培训。在党员领导干部的培训中增加党支部工作条例内容,提高各级领导班子抓好党支部工作、推动党支部建设的本领。三是每个党员只能在自己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任职,不可以同时担任两个或多个党支部的书记。
(责任编辑:方丹敏)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党支部工作的基础主干法规,是新时代党支部建设的基本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使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特别是党支部书记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组织编写了基本要点提示,供基层党组织认真学习。
一、组织设置
1.党支部设置。《条例》规定: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提示:一是明确以“单位、区域”作为设置主体,单位包括各类社会基层组织,区域如村、社区,主要是依托各类基层组织让党支部“落地生根”,不搞“空架子”。二是提出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主要是突出强调组织覆盖的质量,防止片面追求形式上的覆盖或随意拼凑组合。
2.党支部调整和撤销。《条例》规定: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提示:一是根据党员人数调整。当正式党员人数超过50人时,应当综合考虑人数条件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注意防止一超过50人就升格的简单做法。对于便于集中学习活动的党支部,可根据工作需要不进行调整;当正式党员人数下降到3人以下时,特别是对已经没有党员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要考虑是否补充正式党员进来或按程序进行撤销,防止“空壳支部”长期存在。二是根据党支部所在单位和区域变化进行调整,如对机构改革中出现的单位合并或撤销,要相应地进行党的组织的调整。
3.党支部成立。《条例》规定: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提示:一是党总支、村(社区)党委和单位内设机构党委,不具有审批党支部权限,可以向上级黨委提出设立党支部的申请。二是党支部的名称一般应与行政区划或单位的名称相一致,规范全称一般为中国共产党XX(此处为行政区划或单位的规范全称)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在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情况下);日常工作中的简称可以是XX(单位)党支部、XX(村)党支部等。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后,党支部名称应及时变更。由党支部向批准其成立的党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变更党支部名称。
4.临时党支部。《条例》规定: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提示: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抗震救灾一线成立的临时党支部,可按规定做好在抗震救灾一线发展党员工作。
二、工作机制
5.党支部党员大会。《条例》规定: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村、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提示:注意把表决权与选举权、被选举权区别开来,表决事项不包括党内选举。党支部党员大会职权之一是“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即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应当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为当选。
6.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条例》规定: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
提示:一是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具有前置讨论权,即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二是党支部党员大会是讨论决定党支部重要事项,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是讨论决定党支部重要工作,侧重于党支部日常工作方面等。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党支部可在工作中结合实际加以探索规范,但原则是不能以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代替党员大会。
7.党小组会。《条例》规定: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提示:党小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也不是每个党支部都必须设立党小组,而是依据支部党员人数的多少、覆盖的范围、工作的需要,确有必要而划分。
三、组织生活
8.“三会一课”。《条例》规定: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专题党课。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提示:党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党小组会一般每月至少召开1次;主题党日一般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组织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民主评议党员一般每年开展1次;谈心谈话应当经常开展。
9.组织生活制度执行。《条例》规定: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
提示:一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的组织生活,每年为党员讲1次专题党课,推动所在党支部严格执行“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组织生活基本制度,努力把所在党支部建设成为先进党支部。每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虚心听取意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可不参加民主评议党员。二是用好党支部工作手册,做好活动记录。党支部工作手册不再由市委组织部统一印制,各区、各部(工)委可结合工作实际,更新党支部工作手册模板,自行安排印制,发放至各党支部。各党支部活动记录既可记录在党员E先锋信息系统,也可记录在党支部工作手册,一般不同时记录。相关活动内容只做基本记录,不搞层层誊抄,减轻党支部负担。
10.主题党日。《条例》规定: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
提示:一是党支部可将“主题党日”作为党支部的相对固定活动日,作为一个平台,将“三会一课”纳入,抓好落实。二是“每月相对1天”,主要是一个频度要求,以保证规范化、规律化,至于用多长时间开展,要根据实际情况,关键是确保质量,不能草草了事,走过场、搞形式。
11.组织生活会。《条例》规定: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提示: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可不参加民主评议党员。
12.民主评议党员。《条例》规定: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提示:評定为“优秀”的党员比例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对党员的评定意见要向本人反馈。对评定为“优秀”的党员要予以表扬褒奖,上级党组织开展党内表彰一般应从中遴选。对评定为“基本合格”的党员,要进行教育帮扶。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要按规定程序作出相应组织处置。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但不评定等次。
13.谈心谈话。《条例》规定: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提示: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四、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14.党支部委员会。《条例》规定: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含7人)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提示:一是支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而不是上级任命。书记和副书记一般是由支委会会议选举产生,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届中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要及时进行补选。
二是关于专职纪律检查委员。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委员名额在3名以上的党的支部委员会,应在委员中设1名专职纪律检查委员。委员名额在3名(含)以下的党的支部委员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委员中设1名专职或兼职纪律检查委员。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纪律检查工作由书记负责。三是支委会人数要严格把握,支委人数过多与党支部作为党的最基础组织的地位和任务不相符,不能头重脚轻。
15.换届选举。《条例》规定: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提示:一是党支部换届选举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规定进行。二是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的书记、副书记任期,按照同领域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执行。
16.党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本部门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集中轮训。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纳入区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提示:一是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党员的,应担任党支部书记。二是党支部书记集中轮训市级示范,各区、各部(工)委普遍轮训。新任党支部书记任职培训一般在半年内进行,可结合集中轮训工作开展。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集中轮训时间不少于5天,其他领域党组织书记集中轮训时间不少于3天。集中轮训工作要注意统筹,防止“一人多训”,要加强对党支部副书记和其他支部委员的培训。在党员领导干部的培训中增加党支部工作条例内容,提高各级领导班子抓好党支部工作、推动党支部建设的本领。三是每个党员只能在自己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任职,不可以同时担任两个或多个党支部的书记。
(责任编辑:方丹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