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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險,存在有单一指标和综合指标两种评估体系。哪种体系更适合中国国情、效果更好?这牵涉到改革的方向和路径,亦是改革和新体系构建的首要问题。借鉴国际社会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多指标综合评估体系应是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本文试图沿着这样的思路来助力改革,探索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新评估体系的确立和理论支撑。
【关键词】老年长期护理;综合评估;改革思路;决策选择
我国老年人口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运行4年来,大家解放思想、广泛实验,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不少经验,但时至今日,尚未拿出全国统一的顶层设计,各地的经验也需要认真总结,将有价值部分吸纳到改革中来,以推动改革和全国统一的新评估体系的形成。
当前,老年人口长期护理保险评估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其事,呈“碎片化”分布格局,影响到社会公平和制度政策性能的发挥。一座城市一个政策,一个部门一套方案,在保险对象、覆盖率、资质印证、保险标准、给付水平、给付方式等方面,均出现较大差异。差异就是矛盾。在评估标准细则、覆盖对象、筹资标准、保障水平等方面矛盾比较突出,导致长期护理保险严重失衡。不仅全国不统一,而且同一座城市、同一个部门也不完全统一。职工和居民待遇有别,城乡居民待遇不同,公平原则在这里被打了折扣,消耗了利好福利政策的社会效益,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改革的方向,是打破地方、部门各自为政的碎片化评估体系,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老年人口长期护理保险多指标综合评估体系,以及与之相应的体制机制。
为什么要摒弃单一指标评估体系,采取多指标综合评估体系?在我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评估现状内容的介绍中,我已经做出了说明:运用长春市的经验,阐述两种指标比较得出多指标综合评估更适合我国基本国情,能够比较准确地界定被护理老年对象及护理等级,避免失于偏颇。日本、德国等的实践结果也说明:只有从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包括家庭社会环境在内的多因素评价具体老年对象的健康状况,才能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实现个性化的高水平护理服务。
既然如此,我们就要以改革精神,努力构建老年人口长期护理综合评估新体系,以及相应的体制机制。现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参考日本、德国的认定办法和标准,从中国实际出发,笔者认为:统一以65岁以上老年人口为认定的起始年龄为宜。众所周知,目前老年人口起始年龄界定不等,发达国家一般以65岁、发展中国家一般以60岁为起点,我国老龄化水平处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然而,目前我国年人均GDP超过1万美元,人口预期寿命已达77岁,更接近发达国家水平。因此,以65岁以上老年人口界定老年长期护理资格起始年龄,是比较适当的。
改革构建老年人口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除统一起始年龄外,还要对符合老年人口长期护理保险的标准有明确的界定。各地试点经验表明,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人社部《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给出的标准,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取得较多的共识,可作为标准界定的基础。同时日本、德国等的做法和经验,以及我国各地试点的经验,均提供了有价值的借鉴。
综合起来,我国老年人口长期护理保险标准的认定,应摒弃单一标准思路,选择多指标综合评估改革路子。前已论及,单一标准容易发生偏差、有失公允。长春试点提供的情况表明,采用单一的评估办法,70岁以上老年人口轻度失能半失能容易被高估,中度和重度失能容易被低估。采取综合标准认定,可以兼顾到多方面的情况,冲淡单一认定可能导致的偏差,更接近实际,也更科学一些。
当下各地出现多种规模不等、水平不齐、标准不一、行为不规范的老年护理保险评估机构,评估结果质量不够高。保险服务机构设置、职责项目、执行标准、评估程序、费用筹集等方面很不统一,使评估工作出现某种乱象。如由于各评级机构人员素质和工作流程不同,导致同一申请人在不同机构评估结果出入很大;二次评估不规范,造成公共费用支出和个人费用支出增幅较大等。
要改变这种状况,迫切需要建立起统一规范化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评估管理服务机构。规范受理、评审、项目、标准、程序,以及二次评估等各项流程、要求和结果。不同地方和部门可有一定的弹性,依据具体情况设置有弹性的分数和等级;但是基本的规则必须统一,要求和做法必须统一,基本的管理和服务标准必须统一。
开展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减轻家庭等护理人员的负担,对被护理者实施自立援助,整合老年人福祉与医疗相分割的制度,建立综合性、一体化的护理服务体系。这就需要统一认识,保障全体老年人口平安走过人生最后阶段,是社会、企业、家庭、个人的共同责任,是建设人人共享社会的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同心合力完成。过去4年试点中,已有颇受欢迎、运行流畅的缴费标准。日本依法行事,按照《介护保险法》规定,政府财政补贴占50%(市町村支付占12.5%,都道府县负支付占12.5%,国家支付占25%),保险基金支付占50%(第1保险人支付23%,由年金扣缴;第2保险人支付27%,由工资扣缴)。我国没有第1保险人和第2保险人之分,但支付占比和定期调整的做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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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ampbell, J. C., Ikegami, N., & Gibson, M. J. (2010). Lessons from Public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In Germany and Japan. Health Affairs, 29(1), 87-95.
[4]Hawes, Catherine, et al. (1997). The OBRA-87 nursing home regulations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sident Assessment Instrument: effects on process quality.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Geriatrics Society, 45(8), 977-985.
[5] Kane, R. L., and R. A. Kane, (2000). Assessment in Long-Term Care. Annual Review of Public Health, 3: 659-86.
[6] Stuck, Andreas E et al. (1993). Comprehensive Geriatric Assessment: a Meta-Analysis of Controlled Trials. The Lancet, 342(8878), 1032-1036.
[7]王君平、董蕊: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覆盖5700万人,环球网,2019年11月2日。https://3w. huanqiu.com/a/22b871/9CaKrnKnVp0
[8]陈诚诚:老年人长期照护等级评估工具的发展综述,中国医疗保险,2016;4:8-11。
[9]何帆等:国际化居民评估工具及其在长期照护中的应用,协和医学杂志, 2016;5:132-135。
[10]宋平等:社区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需求的调查研究,护理研究,2019;3:381-385。
[11]唐钧:创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需把握的若干问题,中国医疗保险,2018;9:5-8。
[12]汪群龙、金卉:城市失能老人照护需求、偏好及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建设,中国老年学杂志, 2017;11:2805-2807。
[13]谢海雁等:国际居民评估工具(interRAI)在老年学和老年医学中的应用,中国护理管理,2019;2:165-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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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張艳、顾艳荭:老年人综合评估相关工具研究进展,中国全科医学,2017;17:2150-2154。
[16]赵元萍等:长期照护保险失能评估工具的研究进展,中国护理管理,2019;1:11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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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朱凯怡、陶红:国内外老年综合健康评估工具及应用,中国全科医学, 2018;22:2760-2766。
【关键词】老年长期护理;综合评估;改革思路;决策选择
综合评估新体系构建重在改革
我国老年人口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运行4年来,大家解放思想、广泛实验,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不少经验,但时至今日,尚未拿出全国统一的顶层设计,各地的经验也需要认真总结,将有价值部分吸纳到改革中来,以推动改革和全国统一的新评估体系的形成。
当前,老年人口长期护理保险评估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其事,呈“碎片化”分布格局,影响到社会公平和制度政策性能的发挥。一座城市一个政策,一个部门一套方案,在保险对象、覆盖率、资质印证、保险标准、给付水平、给付方式等方面,均出现较大差异。差异就是矛盾。在评估标准细则、覆盖对象、筹资标准、保障水平等方面矛盾比较突出,导致长期护理保险严重失衡。不仅全国不统一,而且同一座城市、同一个部门也不完全统一。职工和居民待遇有别,城乡居民待遇不同,公平原则在这里被打了折扣,消耗了利好福利政策的社会效益,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改革的方向,是打破地方、部门各自为政的碎片化评估体系,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老年人口长期护理保险多指标综合评估体系,以及与之相应的体制机制。
为什么要摒弃单一指标评估体系,采取多指标综合评估体系?在我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评估现状内容的介绍中,我已经做出了说明:运用长春市的经验,阐述两种指标比较得出多指标综合评估更适合我国基本国情,能够比较准确地界定被护理老年对象及护理等级,避免失于偏颇。日本、德国等的实践结果也说明:只有从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包括家庭社会环境在内的多因素评价具体老年对象的健康状况,才能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实现个性化的高水平护理服务。
既然如此,我们就要以改革精神,努力构建老年人口长期护理综合评估新体系,以及相应的体制机制。现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统一全国对长期护理老年人口保险准入年龄的认定
参考日本、德国的认定办法和标准,从中国实际出发,笔者认为:统一以65岁以上老年人口为认定的起始年龄为宜。众所周知,目前老年人口起始年龄界定不等,发达国家一般以65岁、发展中国家一般以60岁为起点,我国老龄化水平处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然而,目前我国年人均GDP超过1万美元,人口预期寿命已达77岁,更接近发达国家水平。因此,以65岁以上老年人口界定老年长期护理资格起始年龄,是比较适当的。
统一全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标准
改革构建老年人口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除统一起始年龄外,还要对符合老年人口长期护理保险的标准有明确的界定。各地试点经验表明,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人社部《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给出的标准,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取得较多的共识,可作为标准界定的基础。同时日本、德国等的做法和经验,以及我国各地试点的经验,均提供了有价值的借鉴。
综合起来,我国老年人口长期护理保险标准的认定,应摒弃单一标准思路,选择多指标综合评估改革路子。前已论及,单一标准容易发生偏差、有失公允。长春试点提供的情况表明,采用单一的评估办法,70岁以上老年人口轻度失能半失能容易被高估,中度和重度失能容易被低估。采取综合标准认定,可以兼顾到多方面的情况,冲淡单一认定可能导致的偏差,更接近实际,也更科学一些。
统一规范全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评估管理服务机构
当下各地出现多种规模不等、水平不齐、标准不一、行为不规范的老年护理保险评估机构,评估结果质量不够高。保险服务机构设置、职责项目、执行标准、评估程序、费用筹集等方面很不统一,使评估工作出现某种乱象。如由于各评级机构人员素质和工作流程不同,导致同一申请人在不同机构评估结果出入很大;二次评估不规范,造成公共费用支出和个人费用支出增幅较大等。
要改变这种状况,迫切需要建立起统一规范化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评估管理服务机构。规范受理、评审、项目、标准、程序,以及二次评估等各项流程、要求和结果。不同地方和部门可有一定的弹性,依据具体情况设置有弹性的分数和等级;但是基本的规则必须统一,要求和做法必须统一,基本的管理和服务标准必须统一。
统一规范缴费标准
开展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减轻家庭等护理人员的负担,对被护理者实施自立援助,整合老年人福祉与医疗相分割的制度,建立综合性、一体化的护理服务体系。这就需要统一认识,保障全体老年人口平安走过人生最后阶段,是社会、企业、家庭、个人的共同责任,是建设人人共享社会的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同心合力完成。过去4年试点中,已有颇受欢迎、运行流畅的缴费标准。日本依法行事,按照《介护保险法》规定,政府财政补贴占50%(市町村支付占12.5%,都道府县负支付占12.5%,国家支付占25%),保险基金支付占50%(第1保险人支付23%,由年金扣缴;第2保险人支付27%,由工资扣缴)。我国没有第1保险人和第2保险人之分,但支付占比和定期调整的做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Bernabei, Roberto, et al. (2008). Second and Third Generation Assessment Instruments: The Birth of Standardization in Geriatric Care. Journals of Gerontology Series A-biological Sciences and Medical Sciences, 63(3), 308-313. [2]Büscher, A., Wingenfeld, K., & Schaeffer, D. (2011). Determining eligibility for longterm care-lessons from Germany.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tegrated care, 11: 1-9.
[3]Campbell, J. C., Ikegami, N., & Gibson, M. J. (2010). Lessons from Public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In Germany and Japan. Health Affairs, 29(1), 87-95.
[4]Hawes, Catherine, et al. (1997). The OBRA-87 nursing home regulations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sident Assessment Instrument: effects on process quality.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Geriatrics Society, 45(8), 977-985.
[5] Kane, R. L., and R. A. Kane, (2000). Assessment in Long-Term Care. Annual Review of Public Health, 3: 659-86.
[6] Stuck, Andreas E et al. (1993). Comprehensive Geriatric Assessment: a Meta-Analysis of Controlled Trials. The Lancet, 342(8878), 1032-1036.
[7]王君平、董蕊: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覆盖5700万人,环球网,2019年11月2日。https://3w. huanqiu.com/a/22b871/9CaKrnKnVp0
[8]陈诚诚:老年人长期照护等级评估工具的发展综述,中国医疗保险,2016;4:8-11。
[9]何帆等:国际化居民评估工具及其在长期照护中的应用,协和医学杂志, 2016;5:13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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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唐钧:创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需把握的若干问题,中国医疗保险,2018;9:5-8。
[12]汪群龙、金卉:城市失能老人照护需求、偏好及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建设,中国老年学杂志, 2017;11:2805-2807。
[13]谢海雁等:国际居民评估工具(interRAI)在老年学和老年医学中的应用,中国护理管理,2019;2:165-167.
[14]谢世麒、周建荣:老年健康综合评估量表的研制,护理学杂志,2016;13:28-31。
[15]張艳、顾艳荭:老年人综合评估相关工具研究进展,中国全科医学,2017;17:2150-2154。
[16]赵元萍等:长期照护保险失能评估工具的研究进展,中国护理管理,2019;1:113-119。
[17]“中国长期照护保障需求研究”课题组:长期照护:概念框架、研究发现与政策建议,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1:8-16。
[18]朱凯怡、陶红:国内外老年综合健康评估工具及应用,中国全科医学, 2018;22:2760-2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