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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号一审:(2004)一中刑初字第3717号二审:(2005)高刊终字第87号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闫新华,男,1959年11月7日出生,北京市人,无业。曾于1977年因扒窃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因多次盗窃被处劳动教养三年:1980年因扒窃被处劳动教养二年;1982年因扒窃被处劳动教养二年;1986年因流氓被处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