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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观点认为,行为人在进行正当防卫时必须同时具备防卫意志和防卫认识,主观上是出于保护法益的目的和对不法侵害客观行为的认识,但这样的规定导致正当防卫的成立范围过于狭窄。防卫意志的缺失不应该成为阻碍正当防卫成立的因素,严格的结果无价值论观点不可接受,现行中国刑法理论下"偶然防卫"不可作为不可处罚的正当化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