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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案例分析是法律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对提高学生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至关重要,教学时所举案例要切合生活实际、选材要难易适中、注意基本法与具体法的关系、合情合理更应合法、通过比较分析理解记忆容易混淆的疑难概念。
[关键词]法律教学;案例分析;方法探索
法律基础课既是一门法律基础知识课程,又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课程,其与社会生活的联系非常密切。通过对学生进行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来加强学生的法治教育,提高其法律素质,完善其知识结构,以适应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并在此基础上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以适应毕业后工作的需要。案例分析既是检验学生对所学基本理论、基础知识理解和掌握的程度,又能检验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搞好案例分析教学对提高学生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至关重要。
一、案例要切合生活实际
法律基础中的民事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劳动法等法律制度,都是适用比较广泛的法律制度,与社会经济生活联系比较密切,教师在列举案例时要能够理论联系实际,特别是联系日常生活中的现实案例,以培养学生较强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学生自觉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进行综合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例如《民法通则》中的相邻关系(相邻权)就是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也是容易产生邻里纠纷的。相邻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包括相邻截水、排水关系、相邻通行关系、相邻环保关系、相邻通风、采光关系等十余种。这些关系不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都是普遍存在且容易产生纠纷的,学习这部分内容就是要让学生明白,在自己行使权利时,一定不能侵害别人的权利。在处理相邻关系时除了遵守民法规定的平等、自愿,遵守法律、政策,尊重社会公德等基本原则外,还要遵守《民法通则》规定的处理相邻关系的四项特殊原则,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例:去年夏天,刘某买了一台空调,安装时室外机正好对着邻居张某的厨房窗户,由于距离较近,空调工作时产生的热气影响张家正常的生活。张某请刘某将室外机换个地方安装,刘某认为空调装在自家墙上,想装哪就装哪而不予理睬。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停止侵害,并将室外机移往别处安装。请问:该案如何处理?
该案中刘某家空调室外机由于安装不当,影响张家正常的生活,其行为侵害了张家的相邻通风权。参照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法院应判决刘某停止侵害,限期拆除室外机。
二、案例选材要难易适中
法律基础涉及法律制度较多,由于受篇幅的限制,不可能像法律专业专门的教材那样,对各种法律制度都作详尽的介绍和分析,因而只能对一些基础知识作概括性的介绍,如民事法律制度中的相邻关系,民法教程单列一章,而本教材只有豆腐块这么一点内容,而相邻关系又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并且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对此,只要要求学生掌握相关的基础知识,能分析解决一般难度的案件就能基本解决解决实际生活中的问题了,讲解时切忌求难、求深,以免使学生感到无所适从,从而影响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三、注意基本法与具体法的关系
在各种法律制度中,有一般法与具体法之分,像宪法和其他法律制度,就是一般法与具体法的关系,一般法是基本法、是母法,具体法是子法,具体法的立法原则不得违背基本法的立法原则,也就是说任何法律制度都不得违背宪法。但在宪法层级以下的法律制度中也有一般法与具体法之分,例如在民事法律制度中,我国的《民法通则》尽管不是民法典,但是其确实起到了民事基本法的作用,在各种民事法律制度中,《民法通则》是基本法、一般法,其他法律制度则为具体法,如本书中的合同法律制度、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等。在这种情况下,具体法的立法原则同样不得违背基本法的立法原则,《民法通则》中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等都适用于具体法。但基本法不能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各个具体环节都做出详尽规定,这样就必须由具体法对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做出专门规定,这就难免会出现具体法与一般法之间的矛盾。处理这种问题的通行做法是:具体法有规定的适用具体法,具体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基本法,基本法与具体法有矛盾的适用具体法。如《民法通则》在规范有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时规定:未出生的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继承法》在分割遗产应遵守的规定中明确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在现实生活中出现这种矛盾情况,那就要适用《继承法》,而不是适用《民法通则》。
四、合情合理更应合法
学生们对周围的社会经济生活比较熟悉,也深受一些传统的风俗习惯的影响,对一些大家公认的合情合理但不合法的现象熟视无睹,特别是农村来的学生。如农村中普遍存在的重男轻女现象,认为嫁出去的闺女沷出去的水,因而赡养老人的责任主要由儿子承担,继承遗产也就没有女儿的份。但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和《继承法》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也始终贯彻男女平等的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女儿和儿子一样都有赡养老人义务,一样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对父母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类似情况很多,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引导学生走出传统的思维模式,要运用所学法律法规,从法律角度去思考问题、解决问题。
例:甲女与乙男2007年元月离婚,甲女随后再婚, 2008年12月再度离婚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生活窘迫。2009年冬天,乙男出差回来 ,在大街上遇到病弱无助的甲女,对其生存状况非常同情,遂将甲女接回家中,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一起生活。2010年3月,乙男因病去世,留有三室一厅住房一套,银行存款50万余元。男方家庭在处理完后事后,要求甲女从乙男的住处搬走,但甲女认为自己与乙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乙男的遗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与男家产生纠纷,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利。请问:法院能支持甲女的诉讼请求吗?为什么?
法院不能支持甲女的诉讼请求,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虽然甲乙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由于没有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只能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因此,甲女的诉讼请求,没有合法的法律依据,其没有继承乙男遗产的权利,男方的遗产归其家庭所有。但考虑到甲女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生活主要是由乙男供养,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可酌情分给甲女一定的遗产。
五、通过比较分析,理解记忆容易混淆的疑难概念
法律基础中容易混淆的重点难点不少,正确理解和区分这些容易混淆的疑难概念,对正确判断案件的性质、准确适用法律至关重要。这类容易混淆的概念很多,例如: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不当得利之债与无因管理之债、要约与要约邀请、合同的中止与终止、合同的无效与合同撤销、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发、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偷税与漏税等等。要区分这类容易混淆的概念,关键是记住各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其本质要件。如抢劫罪与抢夺罪最本质的区别就是:是否使用了暴力。
现就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做出说明:
例一、某甲与某乙有仇,伺机报复。一天晚上,某甲见某乙一人在家,某甲认为时机已到,急忙赶到家里,找出早已准备好的匕首,就向某乙家里跑去。就在某甲前往乙家的路上,突然感到肚子疼得厉害,于是急忙赶去医院治疗。后来事情败露,那么请问:对某甲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例二、某丙与某丁在工作中产生矛盾,某丙试图狠狠地教训某丁一下。一天,某丙趁食堂无人之机,在某丁自带的饭盒里投放剧毒鼠药毒鼠强后急忙离开。午饭时,由于某丙心里害怕,在某丁拿回饭盒将要进食时,急忙走过去将实情告诉了某丁,并请求某丁能够原谅自己。那么对某丙行为如何进行认定?为什么?
答案一、某甲的行为属犯罪预备阶段的未遂。因为:第一,甲有犯罪故意;第二,甲客观上为实施犯罪作了准备;第三,犯罪未着手实施;第四,犯罪未着手实施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由于其行为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又由于犯罪未得逞是因为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答案二、某丙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因为:第一,其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其已经实施了犯罪;第二,是其自动放弃了犯罪;第三,其彻底地放弃犯罪并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其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
从以上两例可以看出,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最本质的区别是罪犯是否着手实施了犯罪,而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最本质的区别是:放弃犯罪是否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
总之,只要教师在教学中能够钻研教材、突出重点、攻破难点,并在实践中指导学生自觉加以运用,一定能够提高教学效果,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作者简介]田广银(1961—),男,江苏铜山人,徐州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副处长、高级讲师,研究方向:职业教育理论。
[关键词]法律教学;案例分析;方法探索
法律基础课既是一门法律基础知识课程,又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课程,其与社会生活的联系非常密切。通过对学生进行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来加强学生的法治教育,提高其法律素质,完善其知识结构,以适应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并在此基础上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以适应毕业后工作的需要。案例分析既是检验学生对所学基本理论、基础知识理解和掌握的程度,又能检验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搞好案例分析教学对提高学生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至关重要。
一、案例要切合生活实际
法律基础中的民事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劳动法等法律制度,都是适用比较广泛的法律制度,与社会经济生活联系比较密切,教师在列举案例时要能够理论联系实际,特别是联系日常生活中的现实案例,以培养学生较强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学生自觉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进行综合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例如《民法通则》中的相邻关系(相邻权)就是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也是容易产生邻里纠纷的。相邻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包括相邻截水、排水关系、相邻通行关系、相邻环保关系、相邻通风、采光关系等十余种。这些关系不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都是普遍存在且容易产生纠纷的,学习这部分内容就是要让学生明白,在自己行使权利时,一定不能侵害别人的权利。在处理相邻关系时除了遵守民法规定的平等、自愿,遵守法律、政策,尊重社会公德等基本原则外,还要遵守《民法通则》规定的处理相邻关系的四项特殊原则,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例:去年夏天,刘某买了一台空调,安装时室外机正好对着邻居张某的厨房窗户,由于距离较近,空调工作时产生的热气影响张家正常的生活。张某请刘某将室外机换个地方安装,刘某认为空调装在自家墙上,想装哪就装哪而不予理睬。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停止侵害,并将室外机移往别处安装。请问:该案如何处理?
该案中刘某家空调室外机由于安装不当,影响张家正常的生活,其行为侵害了张家的相邻通风权。参照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法院应判决刘某停止侵害,限期拆除室外机。
二、案例选材要难易适中
法律基础涉及法律制度较多,由于受篇幅的限制,不可能像法律专业专门的教材那样,对各种法律制度都作详尽的介绍和分析,因而只能对一些基础知识作概括性的介绍,如民事法律制度中的相邻关系,民法教程单列一章,而本教材只有豆腐块这么一点内容,而相邻关系又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并且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对此,只要要求学生掌握相关的基础知识,能分析解决一般难度的案件就能基本解决解决实际生活中的问题了,讲解时切忌求难、求深,以免使学生感到无所适从,从而影响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三、注意基本法与具体法的关系
在各种法律制度中,有一般法与具体法之分,像宪法和其他法律制度,就是一般法与具体法的关系,一般法是基本法、是母法,具体法是子法,具体法的立法原则不得违背基本法的立法原则,也就是说任何法律制度都不得违背宪法。但在宪法层级以下的法律制度中也有一般法与具体法之分,例如在民事法律制度中,我国的《民法通则》尽管不是民法典,但是其确实起到了民事基本法的作用,在各种民事法律制度中,《民法通则》是基本法、一般法,其他法律制度则为具体法,如本书中的合同法律制度、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等。在这种情况下,具体法的立法原则同样不得违背基本法的立法原则,《民法通则》中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等都适用于具体法。但基本法不能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各个具体环节都做出详尽规定,这样就必须由具体法对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做出专门规定,这就难免会出现具体法与一般法之间的矛盾。处理这种问题的通行做法是:具体法有规定的适用具体法,具体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基本法,基本法与具体法有矛盾的适用具体法。如《民法通则》在规范有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时规定:未出生的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继承法》在分割遗产应遵守的规定中明确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在现实生活中出现这种矛盾情况,那就要适用《继承法》,而不是适用《民法通则》。
四、合情合理更应合法
学生们对周围的社会经济生活比较熟悉,也深受一些传统的风俗习惯的影响,对一些大家公认的合情合理但不合法的现象熟视无睹,特别是农村来的学生。如农村中普遍存在的重男轻女现象,认为嫁出去的闺女沷出去的水,因而赡养老人的责任主要由儿子承担,继承遗产也就没有女儿的份。但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和《继承法》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也始终贯彻男女平等的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女儿和儿子一样都有赡养老人义务,一样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对父母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类似情况很多,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引导学生走出传统的思维模式,要运用所学法律法规,从法律角度去思考问题、解决问题。
例:甲女与乙男2007年元月离婚,甲女随后再婚, 2008年12月再度离婚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生活窘迫。2009年冬天,乙男出差回来 ,在大街上遇到病弱无助的甲女,对其生存状况非常同情,遂将甲女接回家中,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一起生活。2010年3月,乙男因病去世,留有三室一厅住房一套,银行存款50万余元。男方家庭在处理完后事后,要求甲女从乙男的住处搬走,但甲女认为自己与乙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乙男的遗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与男家产生纠纷,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利。请问:法院能支持甲女的诉讼请求吗?为什么?
法院不能支持甲女的诉讼请求,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虽然甲乙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由于没有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只能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因此,甲女的诉讼请求,没有合法的法律依据,其没有继承乙男遗产的权利,男方的遗产归其家庭所有。但考虑到甲女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生活主要是由乙男供养,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可酌情分给甲女一定的遗产。
五、通过比较分析,理解记忆容易混淆的疑难概念
法律基础中容易混淆的重点难点不少,正确理解和区分这些容易混淆的疑难概念,对正确判断案件的性质、准确适用法律至关重要。这类容易混淆的概念很多,例如: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不当得利之债与无因管理之债、要约与要约邀请、合同的中止与终止、合同的无效与合同撤销、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发、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偷税与漏税等等。要区分这类容易混淆的概念,关键是记住各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其本质要件。如抢劫罪与抢夺罪最本质的区别就是:是否使用了暴力。
现就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做出说明:
例一、某甲与某乙有仇,伺机报复。一天晚上,某甲见某乙一人在家,某甲认为时机已到,急忙赶到家里,找出早已准备好的匕首,就向某乙家里跑去。就在某甲前往乙家的路上,突然感到肚子疼得厉害,于是急忙赶去医院治疗。后来事情败露,那么请问:对某甲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例二、某丙与某丁在工作中产生矛盾,某丙试图狠狠地教训某丁一下。一天,某丙趁食堂无人之机,在某丁自带的饭盒里投放剧毒鼠药毒鼠强后急忙离开。午饭时,由于某丙心里害怕,在某丁拿回饭盒将要进食时,急忙走过去将实情告诉了某丁,并请求某丁能够原谅自己。那么对某丙行为如何进行认定?为什么?
答案一、某甲的行为属犯罪预备阶段的未遂。因为:第一,甲有犯罪故意;第二,甲客观上为实施犯罪作了准备;第三,犯罪未着手实施;第四,犯罪未着手实施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由于其行为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又由于犯罪未得逞是因为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答案二、某丙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因为:第一,其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其已经实施了犯罪;第二,是其自动放弃了犯罪;第三,其彻底地放弃犯罪并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其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
从以上两例可以看出,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最本质的区别是罪犯是否着手实施了犯罪,而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最本质的区别是:放弃犯罪是否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
总之,只要教师在教学中能够钻研教材、突出重点、攻破难点,并在实践中指导学生自觉加以运用,一定能够提高教学效果,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作者简介]田广银(1961—),男,江苏铜山人,徐州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副处长、高级讲师,研究方向:职业教育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