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遗嘱执行人制度是遗嘱继承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直接体现立遗嘱人意志。我国的《继承法》对遗嘱继承人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不利于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权益的保护。应对遗嘱执行人制度加以完善,并在立法上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
关键词:遗嘱;遗嘱执行人;完善
遗嘱,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执行,是指遗嘱生效以后,为实现遗嘱内容所进行的一系列必要的行为。遗嘱执行人则是指为了遗嘱执行而指定或选任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团体。
一、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现状与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 16 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这是我国对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唯一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未对遗嘱执行人制度作出司法解释。可见,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备,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缺失。
1.缺乏关于遗嘱执行人具体制度
我国法律缺乏遗嘱执行人具体制度的相关规定,包括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资格条件、权利与义务、就职与辞任等。每一项制度都应当由一系列系统的、完整的具体制度所构成。
2.缺乏遗嘱有效的检验制度
遗嘱是否成立、是否合法有效需要进行检查、确认,只有有效遗嘱才具有可执行性。我国目前无遗嘱检验制度,现实生活中时常出现无效遗嘱。
3.遗嘱执行人产生方式单一
根据《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也就是说,我国继承法只规定了指定这一种方式,这与其他国家关于遗嘱执行人在产生方式的立法上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二、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完善
1.遗嘱执行人的产生与终止
(1)遗嘱执行人的产生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执行人产生方式是遗嘱人直接指定。根据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经验,立法上可将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式作如下规定:第一,遗嘱指定,分直接指定和间接指定。直接指定指遗嘱人直接在遗嘱中确定遗嘱执行人。我国《继承法》规定了直接指定,但未明确规定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能否作为遗嘱执行人,笔者认为,根据立法精神是可以的。因为遗嘱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或遗嘱执行人因某原因无法执行遗嘱的,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其最后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可作为该遗嘱的执行人,如果遗嘱人自己指定执行组织为遗嘱执行人则更符合法律要求。间接指定指遗嘱人委托他人负责指定遗嘱执行人。第二,法律规定,由特定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指定遗嘱执行人。当遗嘱未指定或委托他人指定遗嘱执行人时,可在遗嘱继承人的范围内指定遗嘱执行人。
(2)遗嘱执行人职务的终止
遗嘱执行人职务终止主要有三种情形。第一,辞任终止,当遗嘱执行人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其他不能、不愿担任遗嘱执行人时,其有权辞职。第二,当然终止,遗嘱执行人的职务自然终止,包括遗嘱事项执行完毕或遗嘱执行人死亡、遗嘱执行人丧失行为能力等。第三,解任终止,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享有解除遗嘱执行人职务的权利,如果遗嘱执行人怠于行使职权,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有权部门决定,可以解除遗嘱执行人职务。可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
2.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与义务
(1)遗嘱执行人的权利
第一,管理遗产权。遗嘱人死亡,遗嘱执行人有权对遗嘱所涉的全部财产进行有效管理,任何人不得毁损、隐藏遗产,可以合理清偿债务和实现债权。
第二,依遗嘱对遗产进行分配权。遗嘱执行人有权按照遗嘱的规定,划分遗产,其分配权不受遗嘱继承人意志的干预,也不受其他公民个人或机关团体的支配。
第三,参与诉讼权。因遗产的所有权问题所发生的争执,遗嘱执行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应诉,有权参与民事诉讼和参与仲裁。当有人危及遗产或侵犯遗嘱执行人的人身权利时,遗嘱执行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者赔偿损失或排除妨害。这一权利若经过法律明确,可解决实务中遗嘱执行人提起诉讼被驳回起诉的问题。
(2)遗嘱执行人的义务
第一,合理保护遗产。遗嘱执行人有责任采取一切措施保证遗产安全,如果由于遗嘱执行人的故意或过失,致使遗产遭毁损、灭失,遗嘱执行人也应当赔偿。
第二,遵从遗嘱分配遗产。遗嘱执行人不得舞弊,应切实按遗嘱规定行使分配遗产职权。
第三,汇报遗嘱执行情况。遗嘱执行人依照遗嘱执行完与遗嘱继承有关的事项后,有义务向遗嘱继承人汇报遗嘱执行情况。如果遗嘱执行人是第三方指定,还应当将遗嘱执行情况告知该第三方。
第四,合理交付遗产。包括及时通知、及时分配、及时交付遗产。清偿遗嘱人生前债权人的债务时,要鉴别债务的真伪,对不合理的债务予以剔除,对合法的债务进行合理的清偿。对法律规定必须为其保留遗产特留份的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特留份数额并予以保留。
3.遗嘱执行人的任期与报酬
法律应规定遗嘱执行人的任职期限。可参考《法国民法典》第1032 条规定,遗嘱执行人的任务自遗嘱开启后 2 年时终结,法官延长的除外。遗嘱执行人在其执行任务终结之后 6 个月内结清账目。
从本质上讲,遗嘱执行人履行无报酬职责。但笔者认为,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可因管理遗产、执行遗嘱而取得相应的报酬,遗嘱执行人有报酬请求权。司法实践有案例,遗嘱执行人在未规定享有报酬时,若继承人自愿与其签订代理协议,并按照协议收取遗嘱执行费的,应认定代理协议有效。
三、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法制观念的提高,家庭遗产纠纷诉讼大量涌现,由于立法不够健全,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相关纠纷难度颇大。遗嘱执行人制度能充分保障遗嘱执行,体现遗嘱人意志和公平维护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刘春茂著:《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
[2]巫昌祯著:《婚姻与家庭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史尚宽著:《继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郭明瑞著:《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关键词:遗嘱;遗嘱执行人;完善
遗嘱,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执行,是指遗嘱生效以后,为实现遗嘱内容所进行的一系列必要的行为。遗嘱执行人则是指为了遗嘱执行而指定或选任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团体。
一、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现状与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 16 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这是我国对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唯一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未对遗嘱执行人制度作出司法解释。可见,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备,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缺失。
1.缺乏关于遗嘱执行人具体制度
我国法律缺乏遗嘱执行人具体制度的相关规定,包括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资格条件、权利与义务、就职与辞任等。每一项制度都应当由一系列系统的、完整的具体制度所构成。
2.缺乏遗嘱有效的检验制度
遗嘱是否成立、是否合法有效需要进行检查、确认,只有有效遗嘱才具有可执行性。我国目前无遗嘱检验制度,现实生活中时常出现无效遗嘱。
3.遗嘱执行人产生方式单一
根据《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也就是说,我国继承法只规定了指定这一种方式,这与其他国家关于遗嘱执行人在产生方式的立法上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二、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完善
1.遗嘱执行人的产生与终止
(1)遗嘱执行人的产生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执行人产生方式是遗嘱人直接指定。根据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经验,立法上可将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式作如下规定:第一,遗嘱指定,分直接指定和间接指定。直接指定指遗嘱人直接在遗嘱中确定遗嘱执行人。我国《继承法》规定了直接指定,但未明确规定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能否作为遗嘱执行人,笔者认为,根据立法精神是可以的。因为遗嘱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或遗嘱执行人因某原因无法执行遗嘱的,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其最后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可作为该遗嘱的执行人,如果遗嘱人自己指定执行组织为遗嘱执行人则更符合法律要求。间接指定指遗嘱人委托他人负责指定遗嘱执行人。第二,法律规定,由特定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指定遗嘱执行人。当遗嘱未指定或委托他人指定遗嘱执行人时,可在遗嘱继承人的范围内指定遗嘱执行人。
(2)遗嘱执行人职务的终止
遗嘱执行人职务终止主要有三种情形。第一,辞任终止,当遗嘱执行人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其他不能、不愿担任遗嘱执行人时,其有权辞职。第二,当然终止,遗嘱执行人的职务自然终止,包括遗嘱事项执行完毕或遗嘱执行人死亡、遗嘱执行人丧失行为能力等。第三,解任终止,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享有解除遗嘱执行人职务的权利,如果遗嘱执行人怠于行使职权,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有权部门决定,可以解除遗嘱执行人职务。可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
2.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与义务
(1)遗嘱执行人的权利
第一,管理遗产权。遗嘱人死亡,遗嘱执行人有权对遗嘱所涉的全部财产进行有效管理,任何人不得毁损、隐藏遗产,可以合理清偿债务和实现债权。
第二,依遗嘱对遗产进行分配权。遗嘱执行人有权按照遗嘱的规定,划分遗产,其分配权不受遗嘱继承人意志的干预,也不受其他公民个人或机关团体的支配。
第三,参与诉讼权。因遗产的所有权问题所发生的争执,遗嘱执行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应诉,有权参与民事诉讼和参与仲裁。当有人危及遗产或侵犯遗嘱执行人的人身权利时,遗嘱执行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者赔偿损失或排除妨害。这一权利若经过法律明确,可解决实务中遗嘱执行人提起诉讼被驳回起诉的问题。
(2)遗嘱执行人的义务
第一,合理保护遗产。遗嘱执行人有责任采取一切措施保证遗产安全,如果由于遗嘱执行人的故意或过失,致使遗产遭毁损、灭失,遗嘱执行人也应当赔偿。
第二,遵从遗嘱分配遗产。遗嘱执行人不得舞弊,应切实按遗嘱规定行使分配遗产职权。
第三,汇报遗嘱执行情况。遗嘱执行人依照遗嘱执行完与遗嘱继承有关的事项后,有义务向遗嘱继承人汇报遗嘱执行情况。如果遗嘱执行人是第三方指定,还应当将遗嘱执行情况告知该第三方。
第四,合理交付遗产。包括及时通知、及时分配、及时交付遗产。清偿遗嘱人生前债权人的债务时,要鉴别债务的真伪,对不合理的债务予以剔除,对合法的债务进行合理的清偿。对法律规定必须为其保留遗产特留份的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特留份数额并予以保留。
3.遗嘱执行人的任期与报酬
法律应规定遗嘱执行人的任职期限。可参考《法国民法典》第1032 条规定,遗嘱执行人的任务自遗嘱开启后 2 年时终结,法官延长的除外。遗嘱执行人在其执行任务终结之后 6 个月内结清账目。
从本质上讲,遗嘱执行人履行无报酬职责。但笔者认为,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可因管理遗产、执行遗嘱而取得相应的报酬,遗嘱执行人有报酬请求权。司法实践有案例,遗嘱执行人在未规定享有报酬时,若继承人自愿与其签订代理协议,并按照协议收取遗嘱执行费的,应认定代理协议有效。
三、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法制观念的提高,家庭遗产纠纷诉讼大量涌现,由于立法不够健全,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相关纠纷难度颇大。遗嘱执行人制度能充分保障遗嘱执行,体现遗嘱人意志和公平维护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刘春茂著:《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
[2]巫昌祯著:《婚姻与家庭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史尚宽著:《继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郭明瑞著:《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