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利促销活动的现金流量研究

来源 :商场现代化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ujia6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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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对商业企业多种让利促销方式,在盈利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了现金流量分析,然后对有选出的两种销售方式进行了对比分析,找出了均衡点。
  [关键词] 现金流量 纳税筹划
  
  我国经济持续飞速发展,市场化程度也随之不断加深,商业竞争日趋激烈。各商家也都是使尽浑身解数,采取各种让利促销活动,比如:商品价格直接打折、赠送实物(或购物券)、加量不加价和返还现金等,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尽可能地占领更大的市场。
  当前,衡量企业价值的方法多采用现金流量法。商业企业在销售过程中采用不同的促销方式,商家所实现的销售额、利润额、税负额以及现金流量都是不同的,如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通过筹划,选择最优的促销方式对企业有利,能使企业价值达到最大化呢?下面进行探讨:
  一、前提假设
  在利用现金流量进行分析时,假设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仅考虑以下税种: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不再考虑其他的纳税影响(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实际计税额很小,分析时未考虑);所有的购销活动都是以现金支付,这样就不需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和风险因素的影响;商品的销售价格为 100 元(含增值税),企业销售商品的成本为售价的60%,即100元商品的含税成本为60元;企业在促销活动中返还给顾客的利益不再向顾客收取任何费用,由企业负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增值税适用的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适用的税率为 33%。
  二、利用现金流量进行分析
  1.折扣销售——商品 7 折销售
  在商场促销活动中的打折销售通常是指商业折扣而不是现金折扣。这是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时为鼓励客户多购物而在价格上给予的优惠。由于折扣额一般在交易发生时即已确定并与实现销售同时发生,税法上规定商家应按发票上注明的折扣后的余额 70 元,确认销售额。有关指标计算如下:
  (1)应缴增值税额=70÷(1+17%)×17%-60÷(1+17%)×17%=1.45(元)
  (2)企业应纳所得税额=[70÷(1+17%)-60÷(1+17%)]×33%=2.82(元)
  (3)税后利润=8.547-2.82=5.727(元)
  (4)应纳税合计=1.45+2.82=4.27(元)
  企业的净现金流量=70-60-1.45-2.82=5.73(元)
  2.返还 30 元现金——购物满 100 元返还现金30元
  (1)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00÷(1+17%)×17%-60÷(1+17%)×17%=5.81(元)
  (2)代缴个人所得税。按我国个人所得税计征的有关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而且为了保障让利客户,该税应由商家承担。因此,商家应代缴顾客个人所得税 7.5 元。即:30÷(1-20%)×20%=7.5(元)
  (3)企业所得税。返还顾客现金或赠送商品的成本属于非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按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
  企业所得税=[100÷(1+17%)-60÷(1+17%)]×33%=11.28(元)
  (4)税后利润=(100-60)÷(1+17%)-30-7.5-11.28=-14.59(元)
  (5)应纳税合计=5.81+7.5+11.28=24.75(元)
  (6)企业净现金流量=100-60-5.81-7.5-11.28=-14.59(元)
  3.返还代币券——返还率30%
  即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代币券,可以在商场中任选30元的商品,相当于赠送30元的商品。赠送他人商品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行为,因此不能从销售额200元中扣除。而且还应计征增值税。
  (1)增值税。销售100元商品应缴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赠送 30 元商品应缴增值税=30÷(1+17%)×17%-18÷(1+17%)×17%=1.74(元)合计应缴增值税=5.81+1.74=7.55(元)
  (2)代缴个人所得税。同赠送现金一样,赠送30元商品时商家应代扣代缴顾客“其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为30÷(1-20%)×20%=7.5(元)。
  (3)企业所得税。同样,赠送商品的成本属于非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按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企业所得税=[100÷(1+17%)-60÷(1+17%)]×33%=11.28(元)
  (4)税后利润=(100-60-18)÷(1+17%)-7.5-11.28=0.02(元)
  (5)应纳税合计=7.55+7.5+11.28=26.33(元)
  (6)企业净现金流量=100-60-18-7.55-7.5-11.28=-4.33(元)
  4.捆绑式销售——在原有商品的价格上可选择价值p*30%的商品
  捆绑式销售,即顾客可选择再选择价值为100×30%的商品,而不再收取其他的费用;或者加量不加价。
  (1)增值税。销售100元商品应缴增值税=100÷(1+17%)×17%-60÷(1+17%)×17%-18÷(1+17%)×17%=5.81(元)
  (2)代缴个人所得税0(元)。
  (3)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100÷(1+17%)-60÷(1+17%)-18÷(1+17%)]×33%=6.2(元)
  (4)税后利润=(100-60-18)÷(1+17%)-6.2=12.6(元)
  (5)应纳税合计=7.55+6.2=13.75(元)
  (6)企业净现金流量=100-60-18-7.55-6.2=8.24(元)
  三、结论
  各促销方式结果比较 单位:元
  从上述四种促销方式的计算可以看出,赠送现金和商品是最不可取的两种销售方式,其交纳的税款无论从单项税额还是总体税负都高于其他销售方式,而且税后利润和总体现金流量状况也不理想。仅从数字上看加量不加价销售利润最高,但在实际操作中,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由于消费者的购买行为、购买心理所使,经常会发生打折销售、赠送购物券比加量不加价的形式更会吸引消费者的情形,从而实现更大的销量,获取更高的利润。
  由此可见,同样价值的商品,同样是让利价值30元,但对于商家来说税负、利润额和现金流量却存着相当大的差异。因此作为企业在经营理财决策中,了解和掌握一些税收筹划的方法和技巧,事先对自己的促销行为进行筹划,以减轻税收负担,只要符合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精心策划,节税的空间还是很广泛的,而且纳税筹划理所当然地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陈文静:从现金净流量看销售方式的选择.[J].财会月刊.2005.9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4
  [3]文明子邵连珍:商业企业让利促销的纳税筹划.[J].财务会计.2003.4
  [4]尹磊李永海:折扣销售与赠送销售的比较分析.[J].财会通讯.2006.4
  [5]杨志清庄粉荣:税收筹划案例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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