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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上海宋思——我有个亲属获得了一处赠与房产,请问赠与房产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答:2009年5月25日之前,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房屋后再次转让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房屋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