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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是一个特殊的职业,担负的工作任务是一个非常危险的职业,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深层次的矛盾逐渐显现,各类矛盾和纠纷日益增加,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不断上升,法院机关的工作量大幅度增加,而警力紧张一直没有得到较好解决。司法警察因为任务繁重,长期得不到休息,一直超负荷工作在第一线,体力严重透支,健康状况较差,甚至存在一人顶多岗现象,与司法警务保障体制要求不相适应。尤其是,修改后刑诉法的施行对人民司法警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二审的庭审保障工作加大了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量。
为破解制约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困局及如何科学建设司法警察隊伍,结合目前日益复杂和严峻的工作形势。通过对司法警察队伍现状进行调研和分析后,大胆尝试警务保障和机关安保工作两分离模式。
我院司法警察在任务重、条件差的情况下,克服困难、努力工作,为该院审判执行工作作出了较大的贡献,并多次受上级表彰,2015年被评为法院先进集体。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司法警察队伍在法院工作中存在着“瓶颈”问题,不利于审判、执行工作的发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警力不足一直是困扰基层法院法警队伍建设的主要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警大队人员编制的规定和要求,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应保持本单位编制人数的12%。然而,一些法警大队虽经多年建设, 人员编制仍没有达到标准;以县法院为例,截至2015年12月,政法编制80人,现有在编司法警察7人(其中3人年龄超55周岁)、聘用协警5人(其中女聘用2名,主要从事机关安保)。从司法警察担负的任务来看,该院每年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等部门均需用警,该院共有2个民事审判法庭,按照一庭一警的值庭需求。同时,还要肩负法院常态化工作和处突任务。
二是刑事案件高发,刑事开庭用警大幅上升。结合该院近三年来的刑事案件庭审用警的统计来看,近三年来,法警参加押解、值庭、看管等一线警务工作的量呈逐年增加状态。
三是维护法院办公秩序,增加了法警保障范围。仍以我县法院为例,自2010年以来,为了维护法院的办公秩序,每天由大队领导带队,安排1名法警、2名协警专门在大门的门岗及办公楼安检大厅值班。
四是民事庭审用警呈逐年上升趋势。近年来,民事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双方当事人争吵、打架、扰乱庭审秩序,甚至威胁、辱骂、殴打法官的事时有发生,且呈上升趋势。每遇到这类事件,只能求助自己的法警(向当地派出所报案,他们一般不予受理)。为了保障法院的办公秩序和审判秩序,该院法警大队坚持每天派出2名法警在办公楼及审判区域进行巡查,出警制止扰乱庭审秩序的次数在逐年增加。
五是司法警察执法的法律依据不健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具有八项职权,但由于过多强调司法警察工作的从属性,其实质是八项工作内容,而非职权。而司法警察性质上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在司法过程中拥有哪些警察权却没有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司法警察在司法过程中往往不知该采取何种措施。
以上总结了目前司法警察工作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下面笔者就如何推进司法警察警务保障规范化建设谈几点看法。
第一,随着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不断加重,司法警察警务保障任务也日益繁重,再加上一些法院对有限的警力不能合理使用,造成了警力少而任务重的局面,导致了用警的矛盾。具体分析来,这一矛盾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审判工作用警具有周期性,在某一个时间段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大量用警造成警力紧张;二是有限的警力得不到优化的配置与合理的使用,导致警力浪费,造成司法警察警力紧张。《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是:维护审判秩序;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死刑;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进一步明确司法警察职权。 司法体制改革推动了法官职业化的进程,法官职业化发展的要求使得法官在以后的审判、执行工作中将专司行使审判、执行职权,其他的诸如庭前准备工作、送达等工作已交由书记员、法官助理去完成。
第三,提高法警单兵作战能力。警务保障工作有时需要单兵作战,有时需要协同作战。无论是单兵作战还是协同作战,警员单兵作战能力是前提和基础。警员的单兵作战能力,主要是指警员独立完成警务工作的能力素质,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体能素质三个方面。
第四,外部借警确保应急用警。扩大警力总量、增加一线警力,可以满足常态情况下的用警需求,但这种“扩大”和“增加”也是有限度的,不一定能满足特殊情况下的用警需求。如邢台县法院2014年3月尝试聘请了专业保安公司24小时不间断值班,每天由2名专职保安专门负责日常来访登记、安检及夜间巡视任务,使机关安保工作得以大幅度提高。
第五,法院机关门口安保工作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分析报告,门口安保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已成为目前的主流趋势,可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作用, 为了打破司法警务工作用警分布不均,缓解目前司法警察供求矛盾,寻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法院可对机关警卫管理拟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
从法院机关安保进行外包的实践来看,有如下两个好处:
其一,机关警卫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的,可降低单位管理成本。
(1)人才包退包换,轻松省事找到最理想人才。单位不需专门人员、机构对派遣人员进行管理,这些人员的人事工作由保安公司负责完成。单位在使用这些人员时,只是做出相关管理规定,按工作任务进行管理、考核。合同到期,是否续签合同,主要在单位,用人十分灵活。
(2)人员连续性提高。被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保安公司集中管理,在合同期内,保安公司对被聘用人员制定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制度,且人员离职后保安公司可从现有队伍中进行调配。
(3)可以减少人事(劳动)纠纷。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指导下“用工单位和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公司与被聘用人员签订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和被聘用人员是一种有偿使用关系”这样,用工单位就可避免直接与被聘用人员在人事(劳动)关系上的纠纷。
其二,委托保安公司之优点。
(1)保安公司雇有一批专业保安人才,遇有事故时,可调派大批人员前来支援。
(2)保安公司人员具有较多的保安设备、专业技能及处理事故的現场经验。
(3)单位可以减少或不必自雇警卫人员。
(4)由保安公司负责警卫,可以避免自派员工担任值班时的饮酒、聚赌、邀友人聊天等不法行为。
总之,司法警务保障和安保工作机制的分离,能够科学利用警务力量资源,节约司法成本,是加强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和实现法警工作创新发展的有益探索。
为破解制约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困局及如何科学建设司法警察隊伍,结合目前日益复杂和严峻的工作形势。通过对司法警察队伍现状进行调研和分析后,大胆尝试警务保障和机关安保工作两分离模式。
我院司法警察在任务重、条件差的情况下,克服困难、努力工作,为该院审判执行工作作出了较大的贡献,并多次受上级表彰,2015年被评为法院先进集体。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司法警察队伍在法院工作中存在着“瓶颈”问题,不利于审判、执行工作的发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警力不足一直是困扰基层法院法警队伍建设的主要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警大队人员编制的规定和要求,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应保持本单位编制人数的12%。然而,一些法警大队虽经多年建设, 人员编制仍没有达到标准;以县法院为例,截至2015年12月,政法编制80人,现有在编司法警察7人(其中3人年龄超55周岁)、聘用协警5人(其中女聘用2名,主要从事机关安保)。从司法警察担负的任务来看,该院每年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等部门均需用警,该院共有2个民事审判法庭,按照一庭一警的值庭需求。同时,还要肩负法院常态化工作和处突任务。
二是刑事案件高发,刑事开庭用警大幅上升。结合该院近三年来的刑事案件庭审用警的统计来看,近三年来,法警参加押解、值庭、看管等一线警务工作的量呈逐年增加状态。
三是维护法院办公秩序,增加了法警保障范围。仍以我县法院为例,自2010年以来,为了维护法院的办公秩序,每天由大队领导带队,安排1名法警、2名协警专门在大门的门岗及办公楼安检大厅值班。
四是民事庭审用警呈逐年上升趋势。近年来,民事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双方当事人争吵、打架、扰乱庭审秩序,甚至威胁、辱骂、殴打法官的事时有发生,且呈上升趋势。每遇到这类事件,只能求助自己的法警(向当地派出所报案,他们一般不予受理)。为了保障法院的办公秩序和审判秩序,该院法警大队坚持每天派出2名法警在办公楼及审判区域进行巡查,出警制止扰乱庭审秩序的次数在逐年增加。
五是司法警察执法的法律依据不健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具有八项职权,但由于过多强调司法警察工作的从属性,其实质是八项工作内容,而非职权。而司法警察性质上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在司法过程中拥有哪些警察权却没有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司法警察在司法过程中往往不知该采取何种措施。
以上总结了目前司法警察工作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下面笔者就如何推进司法警察警务保障规范化建设谈几点看法。
第一,随着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不断加重,司法警察警务保障任务也日益繁重,再加上一些法院对有限的警力不能合理使用,造成了警力少而任务重的局面,导致了用警的矛盾。具体分析来,这一矛盾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审判工作用警具有周期性,在某一个时间段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大量用警造成警力紧张;二是有限的警力得不到优化的配置与合理的使用,导致警力浪费,造成司法警察警力紧张。《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是:维护审判秩序;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死刑;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进一步明确司法警察职权。 司法体制改革推动了法官职业化的进程,法官职业化发展的要求使得法官在以后的审判、执行工作中将专司行使审判、执行职权,其他的诸如庭前准备工作、送达等工作已交由书记员、法官助理去完成。
第三,提高法警单兵作战能力。警务保障工作有时需要单兵作战,有时需要协同作战。无论是单兵作战还是协同作战,警员单兵作战能力是前提和基础。警员的单兵作战能力,主要是指警员独立完成警务工作的能力素质,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体能素质三个方面。
第四,外部借警确保应急用警。扩大警力总量、增加一线警力,可以满足常态情况下的用警需求,但这种“扩大”和“增加”也是有限度的,不一定能满足特殊情况下的用警需求。如邢台县法院2014年3月尝试聘请了专业保安公司24小时不间断值班,每天由2名专职保安专门负责日常来访登记、安检及夜间巡视任务,使机关安保工作得以大幅度提高。
第五,法院机关门口安保工作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分析报告,门口安保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已成为目前的主流趋势,可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作用, 为了打破司法警务工作用警分布不均,缓解目前司法警察供求矛盾,寻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法院可对机关警卫管理拟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
从法院机关安保进行外包的实践来看,有如下两个好处:
其一,机关警卫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的,可降低单位管理成本。
(1)人才包退包换,轻松省事找到最理想人才。单位不需专门人员、机构对派遣人员进行管理,这些人员的人事工作由保安公司负责完成。单位在使用这些人员时,只是做出相关管理规定,按工作任务进行管理、考核。合同到期,是否续签合同,主要在单位,用人十分灵活。
(2)人员连续性提高。被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保安公司集中管理,在合同期内,保安公司对被聘用人员制定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制度,且人员离职后保安公司可从现有队伍中进行调配。
(3)可以减少人事(劳动)纠纷。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指导下“用工单位和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公司与被聘用人员签订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和被聘用人员是一种有偿使用关系”这样,用工单位就可避免直接与被聘用人员在人事(劳动)关系上的纠纷。
其二,委托保安公司之优点。
(1)保安公司雇有一批专业保安人才,遇有事故时,可调派大批人员前来支援。
(2)保安公司人员具有较多的保安设备、专业技能及处理事故的現场经验。
(3)单位可以减少或不必自雇警卫人员。
(4)由保安公司负责警卫,可以避免自派员工担任值班时的饮酒、聚赌、邀友人聊天等不法行为。
总之,司法警务保障和安保工作机制的分离,能够科学利用警务力量资源,节约司法成本,是加强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和实现法警工作创新发展的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