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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记者的,大多都遭遇过“无可奉告”的外交辞令,有的记者无可奈何;有的记者则软磨硬泡;有的记者采用偷拍偷录的手段;还有的记者强行采访,有时惹急了采访对象,还会遭遇暴力威胁……其实,记者之所以这样做,都是为了一个目的:顺利地完成采访任务,满足公民的知情权。那么,面对采访对象日益增强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面对频率不断升高的拒绝采访问题,作为新闻记者应如何解决这一棘手的问题,本文试图对此做一些探讨。
拒绝采访的原因探析
硬性的采访限制。一些重大新闻、突发性事件的报道中,事发单位或宣传部门一般都会为新闻采访设置许多限制,诸如宣传口径、采访人数、接受采访的人员、报道内容等,导致采访不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者中途夭折。这是目前新闻报道中非常普遍的现象,也是采访中最大的“拦路虎”。无论是出于安全稳定的考虑,还是部门利益的考虑,这些规定和限制都是记者难以改变的,面对这种情况,记者只有见机行事、各显神通了。
社会心理因素。社会心理因素造成被采访者不愿接受采访,原因最为复杂。每一个不同身份、不同职业、不同社会地位的人都有各不相同的人生经历和个性特征,拒绝接受采访的理由有时是非常个人化的。在这样的情况下,记者采访的关键在于要有耐心,采访中要尽量多一些人文关怀意识。
采访触犯了采访对象的合法权益。社会在不断进步,人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都在不断增强。记者应该谨记的是:“任何时候都应该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①但少数新闻记者在采访过程中,虽然有着可贵的敬业精神,但也带有强烈的特权意识和优越感,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而不自觉的现象屡次发生。新闻采访触犯他人合法权益并不只是表现在对他人隐私权、肖像权等的侵害上,有的时候,当新闻采访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法定利益时,同样会遭到被采访者的拒绝。在这种情况下,新闻记者所要做的就不是削尖脑袋往里钻,也不是为被拒绝鸣冤叫屈,而是立即改正自己不妥当的采访行为。
不适当的采访方法。新闻采访有技巧。“合适的采访方法,可以令采访者和受访者如沐春风、妙语连珠;而不恰当的采访方法或态度,特别是不当的提问,则可能令人心生反感,最后选择远离记者”。②所以,要有效地开展新闻采访,必须经过一定的专业培训,不断地学习、磨炼。另外,新闻采访遭拒绝还与采访的时间、地点、场合不当有关。例如,如果采访对象正处于紧张的工作之中,未经许可的采访遭到拒绝几乎是理所当然的。
区分不同的拒绝采访情形予以不同的处理
针对官员拒绝采访的情形。官员主要指在政府各职能部门工作的工作人员。一般来说,政府官员在上班时间,在其工作状态下,针对其职务范围内的采访,其一般不应该拒绝采访,应该如实回答记者所提出的有关其工作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因为此时他所代表的不是他个人而是政府相关部门。政府部门作为为公众服务的机构,有政务公开的义务,即有将除国家机密以外的信息公之于众的法定义务。而记者采访政府官员时,所代表的也不仅仅是媒体,而是媒体背后的公众需求。
如果政府官员针对其职务范围内的问题拒绝接受记者的采访,媒体就可以如实地报道其拒绝采访的情形。政府官员拒绝采访可能要承担由此带来的巨大的社会舆论的压力。
但是,如果新闻记者采访的是与政府官员职权范围无关的个人私事,采访的地点是在其私人空间里,采访的时间是八小时以外的非工作时间,采访的手段是隐蔽的,那么,记者的这种采访行为是应当受到质疑的。
针对明星拒绝采访的情形。明星所从事的活动,一般都与社会公共生活有关,并且构成了社会公共生活的一部分。公众对于明星会产生一种心理上关注、了解、知情的愿望,即公众兴趣。新闻媒体可以适度地报道明星的公共生活。明星们也应该认识到,他们所获得的名利与他们的身份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媒体长期以来的报道已经大大提高了其商业价值,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某些属于自己个人的信息内容也应该向公众适当的公开。因为明星的事业不仅是他们自己的,也是社会的、公众的,公众有权了解他们的事业及与他们的事业有关的个人情况,只要他们离开自己的生活圈子,进入公众生活领域,参加各种社会活动,都可以成为新闻媒体追踪报道的对象。社会的关注使他们有了大的名气,给他们带来了经济利益,从公平的角度说,适当地缩小其隐私权的范围是他们对公众兴趣的一种回报。但他们完全私下地与社会并不发生直接联系的个人私生活则不应受到侵扰。大众传媒不应宣传名人的隐私,以一些低级趣味的花边新闻、明星隐私来取悦公众,以提高媒体的发行量或收视率。
当然,对于明星的偷税漏税问题,表面上看是涉及明星个人经济收入的隐私问题,实际上是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其偷税漏税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较坏的社会影响,因此,这时的收入隐私应该让位于公众和媒体对其的监督。媒体披露明星偷税漏税的隐私是正当的,是社会对明星个人行为的监督和鞭策。
但明星与社会不发生直接联系的个人信息、私人领域和家庭活动除非本人同意,媒体不得随意公之于众,否则就可能构成对其隐私或尊严的侵犯。
针对法官拒绝采访的情形。法官是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特殊群体,其职能是依照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维护法律的公正。针对法官拒绝接受记者采访的情形,记者应该充分地尊重。因为法官拒绝接受采访是为了避免针对某一案件发表过多的言论,通过媒体的放大传播,影响社会舆论,从而危及到案件的公正处理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此,记者应该审慎地处理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尊重法官保持缄默的选择,这对于媒体而言是非常必要的。媒体与公民之间发生的新闻官司是通过法官来审判的,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保持对司法的尊重对媒体而言是有益的。另外,新闻记者应该学习必要的法律常识,了解诉讼程序和基本的法律术语,这有利于记者写好法制新闻。
针对社会组织拒绝采访的情形。近期,出现了一些社会组织拒绝接受记者采访的情形,这是社会组织的权利,无可厚非。如中国足协,由于中国足球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使得足协一直处在媒体关注的风口浪尖,因此足协经常出现一些拒绝采访的情形,但其不能代替足球俱乐部或者球员拒绝接受记者的采访。换一句话说,记者可以通过采访俱乐部的负责人或者球迷喜爱的球员来获得相关的信息。对于足协来说,应该意识到,在足球日益走向产业化的今天,正是媒体的炒作、球迷的关注,才使得足球产业产生了“注意力经济”。如果有一天,媒体不转播、报道比赛实况,那对于足球产业的发展将是大大的不利。而对于记者来说,在采访报道中要注意尊重被采访对象的正当要求和严正声明,注意维护双方的关系。
针对老百姓拒绝采访的情形。新闻媒介对一般民众拒绝采访的心态,应该给予最大限度的体谅和尊重。因为他们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不了解媒体的威力,他们对各种利害关系估计不足,他们的个人行为社会属性不高,所以对他们权利的保护范围应该大于政府官员和社会知名人士。政府官员和社会知名人士在社会中有一定的话语权,他们受到委屈,有机会利用媒体或其他途径为自己申辩,而一般民众很少有这样的机会。因此,新闻媒介对一般民众拒绝采访的情形也要视情况而定。
原则上,第一,对于一般民众的采访主要限于其公开的事项和场合,如果涉及私生活事项和场合,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第二,媒体的采访报道应该只是对其客观行为的叙述,如果涉及当事人的主观意见并且尚未公示,不管来源于对象自述还是他人转述,都应该征得他们的同意。第三,媒体对一般民众的报道应该只限于社会公益目的,如果具有营利目的,例如在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姓名或者涉及其他个人资讯,必须与之订立书面协议。第四,媒介报道一般民众必须真实并出于善意,不得虚假或歪曲事实,不得贬低人格,否则就违反了记者的职业道德,还容易引起新闻官司。
当然,如果个人行为违反了法律、社会公德、劳动纪律,对公共利益构成威胁或造成损害,或者由于特殊事件引起公众的关注,其行为就不光是个人的行为,这时的个人就已经转变为非自愿的公众人物,新闻媒介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就应该对其进行采访。
结语
总之,在媒介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记者有必要尊重被采访对象“拒绝采访”的选择,因为被采访对象如同新闻界的衣食父母,是新闻行业最宝贵的资源。新闻记者对被报道对象的充分尊重,新闻报道的客观、公正、全面、平衡,是保持新闻行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如果我们承认新闻事业在实现‘喉舌’功能的同时,也要面对激烈竞争的市场,做到可持续发展,就有必要理性地涵养我们的资源,如同人类为了自身的发展而保持对大自然的敬畏,从而日益自觉地保护生态环境一样。因为任何对资源的过度掠取都将付出代价,新闻界也不例外。”③
注释:
①黄瑚:《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第13页。
②蓝鸿文:《新闻采访学》,复旦大学出版社,第309页。
③徐迅:《秘密采访到底可以走多远》,《新闻记者》,2001(6)。
(作者单位:宝鸡文理学院中文系)
编校:郑艳
拒绝采访的原因探析
硬性的采访限制。一些重大新闻、突发性事件的报道中,事发单位或宣传部门一般都会为新闻采访设置许多限制,诸如宣传口径、采访人数、接受采访的人员、报道内容等,导致采访不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者中途夭折。这是目前新闻报道中非常普遍的现象,也是采访中最大的“拦路虎”。无论是出于安全稳定的考虑,还是部门利益的考虑,这些规定和限制都是记者难以改变的,面对这种情况,记者只有见机行事、各显神通了。
社会心理因素。社会心理因素造成被采访者不愿接受采访,原因最为复杂。每一个不同身份、不同职业、不同社会地位的人都有各不相同的人生经历和个性特征,拒绝接受采访的理由有时是非常个人化的。在这样的情况下,记者采访的关键在于要有耐心,采访中要尽量多一些人文关怀意识。
采访触犯了采访对象的合法权益。社会在不断进步,人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都在不断增强。记者应该谨记的是:“任何时候都应该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①但少数新闻记者在采访过程中,虽然有着可贵的敬业精神,但也带有强烈的特权意识和优越感,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而不自觉的现象屡次发生。新闻采访触犯他人合法权益并不只是表现在对他人隐私权、肖像权等的侵害上,有的时候,当新闻采访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法定利益时,同样会遭到被采访者的拒绝。在这种情况下,新闻记者所要做的就不是削尖脑袋往里钻,也不是为被拒绝鸣冤叫屈,而是立即改正自己不妥当的采访行为。
不适当的采访方法。新闻采访有技巧。“合适的采访方法,可以令采访者和受访者如沐春风、妙语连珠;而不恰当的采访方法或态度,特别是不当的提问,则可能令人心生反感,最后选择远离记者”。②所以,要有效地开展新闻采访,必须经过一定的专业培训,不断地学习、磨炼。另外,新闻采访遭拒绝还与采访的时间、地点、场合不当有关。例如,如果采访对象正处于紧张的工作之中,未经许可的采访遭到拒绝几乎是理所当然的。
区分不同的拒绝采访情形予以不同的处理
针对官员拒绝采访的情形。官员主要指在政府各职能部门工作的工作人员。一般来说,政府官员在上班时间,在其工作状态下,针对其职务范围内的采访,其一般不应该拒绝采访,应该如实回答记者所提出的有关其工作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因为此时他所代表的不是他个人而是政府相关部门。政府部门作为为公众服务的机构,有政务公开的义务,即有将除国家机密以外的信息公之于众的法定义务。而记者采访政府官员时,所代表的也不仅仅是媒体,而是媒体背后的公众需求。
如果政府官员针对其职务范围内的问题拒绝接受记者的采访,媒体就可以如实地报道其拒绝采访的情形。政府官员拒绝采访可能要承担由此带来的巨大的社会舆论的压力。
但是,如果新闻记者采访的是与政府官员职权范围无关的个人私事,采访的地点是在其私人空间里,采访的时间是八小时以外的非工作时间,采访的手段是隐蔽的,那么,记者的这种采访行为是应当受到质疑的。
针对明星拒绝采访的情形。明星所从事的活动,一般都与社会公共生活有关,并且构成了社会公共生活的一部分。公众对于明星会产生一种心理上关注、了解、知情的愿望,即公众兴趣。新闻媒体可以适度地报道明星的公共生活。明星们也应该认识到,他们所获得的名利与他们的身份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媒体长期以来的报道已经大大提高了其商业价值,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某些属于自己个人的信息内容也应该向公众适当的公开。因为明星的事业不仅是他们自己的,也是社会的、公众的,公众有权了解他们的事业及与他们的事业有关的个人情况,只要他们离开自己的生活圈子,进入公众生活领域,参加各种社会活动,都可以成为新闻媒体追踪报道的对象。社会的关注使他们有了大的名气,给他们带来了经济利益,从公平的角度说,适当地缩小其隐私权的范围是他们对公众兴趣的一种回报。但他们完全私下地与社会并不发生直接联系的个人私生活则不应受到侵扰。大众传媒不应宣传名人的隐私,以一些低级趣味的花边新闻、明星隐私来取悦公众,以提高媒体的发行量或收视率。
当然,对于明星的偷税漏税问题,表面上看是涉及明星个人经济收入的隐私问题,实际上是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其偷税漏税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较坏的社会影响,因此,这时的收入隐私应该让位于公众和媒体对其的监督。媒体披露明星偷税漏税的隐私是正当的,是社会对明星个人行为的监督和鞭策。
但明星与社会不发生直接联系的个人信息、私人领域和家庭活动除非本人同意,媒体不得随意公之于众,否则就可能构成对其隐私或尊严的侵犯。
针对法官拒绝采访的情形。法官是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特殊群体,其职能是依照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维护法律的公正。针对法官拒绝接受记者采访的情形,记者应该充分地尊重。因为法官拒绝接受采访是为了避免针对某一案件发表过多的言论,通过媒体的放大传播,影响社会舆论,从而危及到案件的公正处理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此,记者应该审慎地处理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尊重法官保持缄默的选择,这对于媒体而言是非常必要的。媒体与公民之间发生的新闻官司是通过法官来审判的,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保持对司法的尊重对媒体而言是有益的。另外,新闻记者应该学习必要的法律常识,了解诉讼程序和基本的法律术语,这有利于记者写好法制新闻。
针对社会组织拒绝采访的情形。近期,出现了一些社会组织拒绝接受记者采访的情形,这是社会组织的权利,无可厚非。如中国足协,由于中国足球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使得足协一直处在媒体关注的风口浪尖,因此足协经常出现一些拒绝采访的情形,但其不能代替足球俱乐部或者球员拒绝接受记者的采访。换一句话说,记者可以通过采访俱乐部的负责人或者球迷喜爱的球员来获得相关的信息。对于足协来说,应该意识到,在足球日益走向产业化的今天,正是媒体的炒作、球迷的关注,才使得足球产业产生了“注意力经济”。如果有一天,媒体不转播、报道比赛实况,那对于足球产业的发展将是大大的不利。而对于记者来说,在采访报道中要注意尊重被采访对象的正当要求和严正声明,注意维护双方的关系。
针对老百姓拒绝采访的情形。新闻媒介对一般民众拒绝采访的心态,应该给予最大限度的体谅和尊重。因为他们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不了解媒体的威力,他们对各种利害关系估计不足,他们的个人行为社会属性不高,所以对他们权利的保护范围应该大于政府官员和社会知名人士。政府官员和社会知名人士在社会中有一定的话语权,他们受到委屈,有机会利用媒体或其他途径为自己申辩,而一般民众很少有这样的机会。因此,新闻媒介对一般民众拒绝采访的情形也要视情况而定。
原则上,第一,对于一般民众的采访主要限于其公开的事项和场合,如果涉及私生活事项和场合,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第二,媒体的采访报道应该只是对其客观行为的叙述,如果涉及当事人的主观意见并且尚未公示,不管来源于对象自述还是他人转述,都应该征得他们的同意。第三,媒体对一般民众的报道应该只限于社会公益目的,如果具有营利目的,例如在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姓名或者涉及其他个人资讯,必须与之订立书面协议。第四,媒介报道一般民众必须真实并出于善意,不得虚假或歪曲事实,不得贬低人格,否则就违反了记者的职业道德,还容易引起新闻官司。
当然,如果个人行为违反了法律、社会公德、劳动纪律,对公共利益构成威胁或造成损害,或者由于特殊事件引起公众的关注,其行为就不光是个人的行为,这时的个人就已经转变为非自愿的公众人物,新闻媒介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就应该对其进行采访。
结语
总之,在媒介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记者有必要尊重被采访对象“拒绝采访”的选择,因为被采访对象如同新闻界的衣食父母,是新闻行业最宝贵的资源。新闻记者对被报道对象的充分尊重,新闻报道的客观、公正、全面、平衡,是保持新闻行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如果我们承认新闻事业在实现‘喉舌’功能的同时,也要面对激烈竞争的市场,做到可持续发展,就有必要理性地涵养我们的资源,如同人类为了自身的发展而保持对大自然的敬畏,从而日益自觉地保护生态环境一样。因为任何对资源的过度掠取都将付出代价,新闻界也不例外。”③
注释:
①黄瑚:《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第13页。
②蓝鸿文:《新闻采访学》,复旦大学出版社,第309页。
③徐迅:《秘密采访到底可以走多远》,《新闻记者》,2001(6)。
(作者单位:宝鸡文理学院中文系)
编校: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