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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公司在苹果商店(appstore)中向消费者免费或者有偿地提供他人正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苹果公司是否涉嫌侵权呢
最近在网上搜美国的电影,发现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打击盗版等原因都看不到了,中国在版权保护方面的法律作为可见一斑。但是,作为消耗美国苹果ipad和iphone大国的中国作家却发现,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却堂而皇之地被美国苹果公司盗版了。财大气粗的苹果公司并且拒绝删除其盗版作品。
近日,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已对“作家维权联盟”诉苹果公司侵权案正式立案。去年7月在北京宣告成立的“作家维权联盟”(主要目的是通过法律维权手段来帮助作家打击互联网侵权行为的机构)执行人贝志城介绍说,此次立案涉及9位作家37部作品,包括韩寒、李承鹏、孔二狗(《东北往事黑道风云》作者)、何马(《藏地密码》作者)、沧月、慕容雪村等。他说,苹果软件商店中的中文书没有一本是正版的,而一些畅销书的盗版软件,总下载量多达上百万次,苹果公司与软件制作者三七分成,直接从盗版作品中牟利。
对此,“作家维权联盟”2011年7月向苹果公司发出第一份律师函,而苹果公司以格式不符合该公司规定为由,对“维权联盟”基于版权证明提出删除盗版侵权作品的主张未予采纳。到去年10月底,“作家维权联盟”发给苹果公司的律师函仅得到了几份措辞含糊的回复,建议其直接跟开发者协商。
对于该起案件,记者调查中发现,有不少人都认为,受害者不应当向苹果公司维权,而应当起诉制作该软件并提交给苹果公司的开发者,毕竟苹果公司只是提供了一个介绍作品的平台。但是,也有人认为,苹果公司在苹果商店(appstore)中向消费者免费或者有偿地提供他人正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没有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经营为目的对外提供软件制作者提供的作品,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那么,苹果公司是否涉嫌侵权呢?其建议作家联盟直接找开发者协商有道理吗。记者采访了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劳尔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侯仰坤及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孟祥娟。
苹果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权
从媒体公开的信息看,侯仰坤认为,苹果公司既然在其销售的电子终端产品中对外提供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且事先没有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在这种情况下,除非这一行为属于法定的不被认为侵权行为的几种特殊情形之外,就应当被认定属于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侵权。
从现在的情况看来,不同的计算机软件开发者把自己开发设计的计算机软件提供给苹果公司,经过苹果公司审查后把认为符合要求的软件接收到苹果商店,其中部分软件就与一些数字作品捆绑在一起,购买了苹果公司系列电子产品的顾客通过在苹果商店里免费使用或者购买这些软件后下载阅读到相应的作品。
在这个过程中,软件的开发者实际上直接实施了数字作品的复制行为,苹果公司经过苹果商店直接实施了数字作品的销售行为(发行行为),由于这两个行为都没有经过被使用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同意,因此都是侵权行为。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苹果公司进行了复制、发行侵权作品的行为,就构成了侵权。
哪些不被认为是侵权
有些行为按照我国当前的著作权法规定,是可以不被认为是属于侵权的。侯仰坤说,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被认为属于侵权行为的特殊情形包括三种:合理使用行为、法定许可行为,以及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时网络服务商单纯的链接行为(也称避风港原则)。
记者查阅相关法条了解到,关于网络合理使用的范围,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八种情形,(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由此可以看出,合理使用行为以非盈利为前提,苹果公司的销售行为显然不符合要求。
法定许可行为,在网络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况下,根据著作权法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有两种行为:一是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二是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的。法定许可行为有特定的使用范围要求,而appstore店向所有用户开放的行为并不符合上述规定。
避风港原则,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或者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自动传输服务,向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防止指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
有人认为,苹果公司为链接网站将开发者的软件放在APP STORE店里,供用户下载符合避风港原则的要求。但是,侯仰坤认为,避风港原则要求链接网站直接提供软件下载,不能对该软件进行审查;在接到该软件可能侵权的信息时,有义务删除该软件。而记者在腾讯科技的一篇文章中发现,澳大利亚的一名开发者西麦·纳斯洛斯基(Simeon Nasilowski)2011年在苹果应用商店推出了一款编程教学软件Codea,该软件可以在ipad上使用一种编程语言开发游戏和项目。据该文报道,“Codea确实通过了appstore的核查过程,……自10月以来已获得2.5万次下载,但就在上周,苹果公司联系了纳斯洛斯基,让他关闭应用的代码共享功能。”该事件说明,苹果公司并非只是一个单纯的链接网站,它还要审查其上传的软件,不符合其心意的作品是不会被随便放在appstore店里供用户下载的。
而接下来,作为避风港原则的条件之一,网站必须在接到该软件涉嫌侵权的信息后删除该软件。而我们从媒体获知的内容却是,苹果公司拒绝删除,并建议作家联盟直接找开发者协商。
因此,从已公开的证据信息看,苹果公司的行为是不符合避风港原则的要求的。
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就侵权责任的承担而言,孟祥娟指出,根据媒体披露的证据来看,提交侵权软件的开发者是肯定有责任的,苹果公司则应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即网络服务商要承担接到著作权人要求删除作品的通知后立即删除的法定义务,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就不能享有免除侵权的责任。
而在去年北京知钱俱乐部状告淘宝网侵犯其知钱3系股票培训课程著作权一案,法院给出了一个关于类似责任承担的判决。
2011年末,法院就该案判决认为,由于《知钱俱乐部股票培训课程》是知钱公司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组织创作完成的作品,而且已经过著作权登记机关版权登记,可以认定其著作权属。店主王超明知涉案作品侵权,仍然出于商业盈利目的擅自将其销售,已经构成侵权。淘宝网并未在接到权利人多次通知后,及时删除相关的侵权信息,应对这种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侵权人王超赔偿知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万元,淘宝网在1万元内负连带责任。
对此,孟祥娟说,这只是一个法院的判决,到底这种帮助侵权的共同责任是属于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只有留待立法补充了。
最近在网上搜美国的电影,发现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打击盗版等原因都看不到了,中国在版权保护方面的法律作为可见一斑。但是,作为消耗美国苹果ipad和iphone大国的中国作家却发现,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却堂而皇之地被美国苹果公司盗版了。财大气粗的苹果公司并且拒绝删除其盗版作品。
近日,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已对“作家维权联盟”诉苹果公司侵权案正式立案。去年7月在北京宣告成立的“作家维权联盟”(主要目的是通过法律维权手段来帮助作家打击互联网侵权行为的机构)执行人贝志城介绍说,此次立案涉及9位作家37部作品,包括韩寒、李承鹏、孔二狗(《东北往事黑道风云》作者)、何马(《藏地密码》作者)、沧月、慕容雪村等。他说,苹果软件商店中的中文书没有一本是正版的,而一些畅销书的盗版软件,总下载量多达上百万次,苹果公司与软件制作者三七分成,直接从盗版作品中牟利。
对此,“作家维权联盟”2011年7月向苹果公司发出第一份律师函,而苹果公司以格式不符合该公司规定为由,对“维权联盟”基于版权证明提出删除盗版侵权作品的主张未予采纳。到去年10月底,“作家维权联盟”发给苹果公司的律师函仅得到了几份措辞含糊的回复,建议其直接跟开发者协商。
对于该起案件,记者调查中发现,有不少人都认为,受害者不应当向苹果公司维权,而应当起诉制作该软件并提交给苹果公司的开发者,毕竟苹果公司只是提供了一个介绍作品的平台。但是,也有人认为,苹果公司在苹果商店(appstore)中向消费者免费或者有偿地提供他人正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没有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经营为目的对外提供软件制作者提供的作品,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那么,苹果公司是否涉嫌侵权呢?其建议作家联盟直接找开发者协商有道理吗。记者采访了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劳尔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侯仰坤及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孟祥娟。
苹果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权
从媒体公开的信息看,侯仰坤认为,苹果公司既然在其销售的电子终端产品中对外提供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且事先没有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在这种情况下,除非这一行为属于法定的不被认为侵权行为的几种特殊情形之外,就应当被认定属于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侵权。
从现在的情况看来,不同的计算机软件开发者把自己开发设计的计算机软件提供给苹果公司,经过苹果公司审查后把认为符合要求的软件接收到苹果商店,其中部分软件就与一些数字作品捆绑在一起,购买了苹果公司系列电子产品的顾客通过在苹果商店里免费使用或者购买这些软件后下载阅读到相应的作品。
在这个过程中,软件的开发者实际上直接实施了数字作品的复制行为,苹果公司经过苹果商店直接实施了数字作品的销售行为(发行行为),由于这两个行为都没有经过被使用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同意,因此都是侵权行为。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苹果公司进行了复制、发行侵权作品的行为,就构成了侵权。
哪些不被认为是侵权
有些行为按照我国当前的著作权法规定,是可以不被认为是属于侵权的。侯仰坤说,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被认为属于侵权行为的特殊情形包括三种:合理使用行为、法定许可行为,以及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时网络服务商单纯的链接行为(也称避风港原则)。
记者查阅相关法条了解到,关于网络合理使用的范围,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八种情形,(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由此可以看出,合理使用行为以非盈利为前提,苹果公司的销售行为显然不符合要求。
法定许可行为,在网络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况下,根据著作权法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有两种行为:一是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二是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的。法定许可行为有特定的使用范围要求,而appstore店向所有用户开放的行为并不符合上述规定。
避风港原则,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或者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自动传输服务,向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防止指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
有人认为,苹果公司为链接网站将开发者的软件放在APP STORE店里,供用户下载符合避风港原则的要求。但是,侯仰坤认为,避风港原则要求链接网站直接提供软件下载,不能对该软件进行审查;在接到该软件可能侵权的信息时,有义务删除该软件。而记者在腾讯科技的一篇文章中发现,澳大利亚的一名开发者西麦·纳斯洛斯基(Simeon Nasilowski)2011年在苹果应用商店推出了一款编程教学软件Codea,该软件可以在ipad上使用一种编程语言开发游戏和项目。据该文报道,“Codea确实通过了appstore的核查过程,……自10月以来已获得2.5万次下载,但就在上周,苹果公司联系了纳斯洛斯基,让他关闭应用的代码共享功能。”该事件说明,苹果公司并非只是一个单纯的链接网站,它还要审查其上传的软件,不符合其心意的作品是不会被随便放在appstore店里供用户下载的。
而接下来,作为避风港原则的条件之一,网站必须在接到该软件涉嫌侵权的信息后删除该软件。而我们从媒体获知的内容却是,苹果公司拒绝删除,并建议作家联盟直接找开发者协商。
因此,从已公开的证据信息看,苹果公司的行为是不符合避风港原则的要求的。
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就侵权责任的承担而言,孟祥娟指出,根据媒体披露的证据来看,提交侵权软件的开发者是肯定有责任的,苹果公司则应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即网络服务商要承担接到著作权人要求删除作品的通知后立即删除的法定义务,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就不能享有免除侵权的责任。
而在去年北京知钱俱乐部状告淘宝网侵犯其知钱3系股票培训课程著作权一案,法院给出了一个关于类似责任承担的判决。
2011年末,法院就该案判决认为,由于《知钱俱乐部股票培训课程》是知钱公司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组织创作完成的作品,而且已经过著作权登记机关版权登记,可以认定其著作权属。店主王超明知涉案作品侵权,仍然出于商业盈利目的擅自将其销售,已经构成侵权。淘宝网并未在接到权利人多次通知后,及时删除相关的侵权信息,应对这种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侵权人王超赔偿知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万元,淘宝网在1万元内负连带责任。
对此,孟祥娟说,这只是一个法院的判决,到底这种帮助侵权的共同责任是属于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只有留待立法补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