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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8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2009年先后进行了两次修正。条例对维护我省盐业市场的正常秩序,打击各类涉盐违法行为,保证食盐专营和碘盐供应,保障人民群众食用盐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一段时期,有关方面对条例关于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即条例所称“其他用盐”)的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的规定,提出了不同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曾就经营工业用盐是否需要办理工业盐准运证问题答复江苏省,认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宜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行政许可。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省有关部门研究后,建议取消“其他用盐”的准运证制度。为此,法制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了多次研究论证,认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取消“其他用盐”的准运证制度是合适的。但“其他用盐”中的工业副产盐常含有害物质,一旦流入食盐市场,危害极大,所以建议省政府采取措施加强对工业副产盐的日常监管。
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征求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法制办、省盐务管理局等部门意见基础上,起草了修改决定草案,建议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四条中的“其他用盐”予以删除。
9月1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了修改决定草案,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以上说明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我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8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2009年先后进行了两次修正。条例对维护我省盐业市场的正常秩序,打击各类涉盐违法行为,保证食盐专营和碘盐供应,保障人民群众食用盐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一段时期,有关方面对条例关于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即条例所称“其他用盐”)的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的规定,提出了不同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曾就经营工业用盐是否需要办理工业盐准运证问题答复江苏省,认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宜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行政许可。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省有关部门研究后,建议取消“其他用盐”的准运证制度。为此,法制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了多次研究论证,认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取消“其他用盐”的准运证制度是合适的。但“其他用盐”中的工业副产盐常含有害物质,一旦流入食盐市场,危害极大,所以建议省政府采取措施加强对工业副产盐的日常监管。
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征求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法制办、省盐务管理局等部门意见基础上,起草了修改决定草案,建议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四条中的“其他用盐”予以删除。
9月1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了修改决定草案,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以上说明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