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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从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及法与社会的角度,对当下人们普遍关注的该不该救助摔倒或是受到伤害的老人的问题,进行了法律与法理的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公平责任原则;无因管理
前一段时间,江苏南通发生了一件公交司机助人为乐的好事。本来事件并不大,但其前后曲折性,却引起了全国上下的关注,也引起了我们的深刻的思考。
事情的缘由是这样的:一辆公交车正在高架桥上行驶,司机远远望见一辆三轮车侧翻在地,一位老人也摔倒在地,动弹不得。这位好心的司机和乘务员赶紧停下车,一起救助这位老人,将其送到医院。但出人意料的是,这位老人清醒后却一口咬定,是救助他的公交车将其撞倒的。幸好这辆公交车上安装了摄像头,将事发经过拍摄了下来,最后这位好心的司机和乘务员得以洗脱。这件事之所以引起全国的关注,是与当下人们对待摔倒老人的态度是分不开的,是救还是不救,是扶还是不扶?很多人都在思考和争论这个问题。从道义上看,应该救,应当扶没有任何问题,这是社会美德,应当鼓励和弘扬,这也是一个良好公民的责任。但从后果和影响上看,就没这么简单了。有的人救了,被讹诈了,有的人扶了,被判赔偿了。这些事例,确实让人们犹豫了,甚至逃避了,拒绝了。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这里既有法律、道德方面的认识和适用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认知和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
首先,我们从民事法律方面看。救助摔倒的老人,这在民事法律上看,属于无因管理行为。何为无因管理,指未受委托,并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1]成立无因管理有3个条件:第一,管理他人事务;第二,为他人管理事务;第三,无法定义务。前两个条件比较容易理解,我们重点来看第三个条件,无法律上义务,即既无法定义务,如监护、赡养、抚养、等,也没有契约上的义务,如委托雇佣、遗赠抚养协议等。[2]救助互不相识,毫不相干的摔倒或是受到其他伤害的老人,显然是无法定的义务,仅是道义而己。其中,法定义务是强制的,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道义,是自愿的,不履行不会受法律制裁,只不过是受到舆论的谴责。法律对于无因管理的人是予以权利保障的,管理人有如下3项权利:第一,支出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第二,请求偿负因此担债务请求权。第三,损害赔偿请求权。以上是从立法的角度对无因管理者的法律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对此还缺乏认识和了解,特别是权利保障,这也是人们不敢救助的原因之一。随着法律的普及,人们法律认识的提高,这个问题会逐渐解决。
其次,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即在救助同时,出现法律纠纷,法官如何适用法律,做出裁判,分清责任的问题。令我们遗憾的是,南京彭宇案给我们的救助热情泼了一盆冷水。这个轰动全国的案例是这样的,南京的一位老大娘在公交车站被人撞倒,好心的彭宇上前搀扶,却被一口咬定是撞人者,并被告上法庭。主审法官认定双方均无过错,基于公平责任原则,判定彭宇40%的责任。判决一出,全国舆论哗然。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生命,也是司法所追求的目标。但在司法过程中,法官不能为了追求实现这一目标,而简单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该原则的适用,是有着特定的条件和标准的,且不可滥用。公平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对受害人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其次,加害人主观上不能有过错,如有过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了该原則,一般认为其具体适用情形有三:即一《民法通则意见》第155条规定,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确己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并成立时;二《民通意见》第156条规定,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避险人行为并无当的;三《民通意见》第157条规定,一方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活动中受损的。[4]可见该原则的适用是在法定情形下,且案件事实己清楚,还应当遵守民诉的举证责任规则。由此可知,南京彭宇案在这些方面都是有所欠缺的。可悲的是,在其他地方也出现了类似的判决。这就对我们的司法,特别是法官在适用法律,法律规则时提出更高要求。
最后,从法与社会的角度。法以社会为基础,是社会的产物。同时,法律调整社会,保障社会。[5]发达国家都通过立法保护好心人,如《德国刑法典》规定,见死不救判1年以下自由刑或处以罚金;《法国刑法典》将见死不救规定为怠于给予救助罪,将判5年监禁并处50万法郎罚金;美国的明尼苏达州也将“见死不救”列入刑法典,如果在现场而不提供合理协助,将以犯罪论处。我们也应当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通过法律保护好心人。[6]这就要求我们既要健全法制,又要建立良好的社会基础,促进法律的完善与实施。所以我们必须大力加强社会建设,为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空间。我们的政府也要大力褒奖那些扶危济困,惩恶扬善的人们,为其排忧解难,不要让他们因为义举而陷入困境或险境。要在全社会形成人人积极争先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良好风尚,形成助人救人光荣,旁观逃避可耻的舆论导向和主流思想。让那些摔倒的老人,时时有人救,处处有人救,人人抢着救。到那时,距离我们真正的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将为之不远矣!
参考文献:
[1]李建伟.《民法60讲》,2009年第7版:第286页.
[2]李建伟.《民法60讲》,2009年第7版:第290页.
[3]李建伟.《民法60讲》,2009年第7版:第294页.
[4]李建伟.《民法60讲》,2009年第7版:第316页.
[5]王锴,段庆喜.《理论法学.国际法学49讲》,第75页,76页.
[6]《共产党员》2011年第11期.《广州日报》.
【关键词】公平责任原则;无因管理
前一段时间,江苏南通发生了一件公交司机助人为乐的好事。本来事件并不大,但其前后曲折性,却引起了全国上下的关注,也引起了我们的深刻的思考。
事情的缘由是这样的:一辆公交车正在高架桥上行驶,司机远远望见一辆三轮车侧翻在地,一位老人也摔倒在地,动弹不得。这位好心的司机和乘务员赶紧停下车,一起救助这位老人,将其送到医院。但出人意料的是,这位老人清醒后却一口咬定,是救助他的公交车将其撞倒的。幸好这辆公交车上安装了摄像头,将事发经过拍摄了下来,最后这位好心的司机和乘务员得以洗脱。这件事之所以引起全国的关注,是与当下人们对待摔倒老人的态度是分不开的,是救还是不救,是扶还是不扶?很多人都在思考和争论这个问题。从道义上看,应该救,应当扶没有任何问题,这是社会美德,应当鼓励和弘扬,这也是一个良好公民的责任。但从后果和影响上看,就没这么简单了。有的人救了,被讹诈了,有的人扶了,被判赔偿了。这些事例,确实让人们犹豫了,甚至逃避了,拒绝了。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这里既有法律、道德方面的认识和适用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认知和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
首先,我们从民事法律方面看。救助摔倒的老人,这在民事法律上看,属于无因管理行为。何为无因管理,指未受委托,并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1]成立无因管理有3个条件:第一,管理他人事务;第二,为他人管理事务;第三,无法定义务。前两个条件比较容易理解,我们重点来看第三个条件,无法律上义务,即既无法定义务,如监护、赡养、抚养、等,也没有契约上的义务,如委托雇佣、遗赠抚养协议等。[2]救助互不相识,毫不相干的摔倒或是受到其他伤害的老人,显然是无法定的义务,仅是道义而己。其中,法定义务是强制的,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道义,是自愿的,不履行不会受法律制裁,只不过是受到舆论的谴责。法律对于无因管理的人是予以权利保障的,管理人有如下3项权利:第一,支出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第二,请求偿负因此担债务请求权。第三,损害赔偿请求权。以上是从立法的角度对无因管理者的法律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对此还缺乏认识和了解,特别是权利保障,这也是人们不敢救助的原因之一。随着法律的普及,人们法律认识的提高,这个问题会逐渐解决。
其次,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即在救助同时,出现法律纠纷,法官如何适用法律,做出裁判,分清责任的问题。令我们遗憾的是,南京彭宇案给我们的救助热情泼了一盆冷水。这个轰动全国的案例是这样的,南京的一位老大娘在公交车站被人撞倒,好心的彭宇上前搀扶,却被一口咬定是撞人者,并被告上法庭。主审法官认定双方均无过错,基于公平责任原则,判定彭宇40%的责任。判决一出,全国舆论哗然。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生命,也是司法所追求的目标。但在司法过程中,法官不能为了追求实现这一目标,而简单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该原则的适用,是有着特定的条件和标准的,且不可滥用。公平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对受害人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其次,加害人主观上不能有过错,如有过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了该原則,一般认为其具体适用情形有三:即一《民法通则意见》第155条规定,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确己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并成立时;二《民通意见》第156条规定,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避险人行为并无当的;三《民通意见》第157条规定,一方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活动中受损的。[4]可见该原则的适用是在法定情形下,且案件事实己清楚,还应当遵守民诉的举证责任规则。由此可知,南京彭宇案在这些方面都是有所欠缺的。可悲的是,在其他地方也出现了类似的判决。这就对我们的司法,特别是法官在适用法律,法律规则时提出更高要求。
最后,从法与社会的角度。法以社会为基础,是社会的产物。同时,法律调整社会,保障社会。[5]发达国家都通过立法保护好心人,如《德国刑法典》规定,见死不救判1年以下自由刑或处以罚金;《法国刑法典》将见死不救规定为怠于给予救助罪,将判5年监禁并处50万法郎罚金;美国的明尼苏达州也将“见死不救”列入刑法典,如果在现场而不提供合理协助,将以犯罪论处。我们也应当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通过法律保护好心人。[6]这就要求我们既要健全法制,又要建立良好的社会基础,促进法律的完善与实施。所以我们必须大力加强社会建设,为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空间。我们的政府也要大力褒奖那些扶危济困,惩恶扬善的人们,为其排忧解难,不要让他们因为义举而陷入困境或险境。要在全社会形成人人积极争先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良好风尚,形成助人救人光荣,旁观逃避可耻的舆论导向和主流思想。让那些摔倒的老人,时时有人救,处处有人救,人人抢着救。到那时,距离我们真正的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将为之不远矣!
参考文献:
[1]李建伟.《民法60讲》,2009年第7版:第286页.
[2]李建伟.《民法60讲》,2009年第7版:第290页.
[3]李建伟.《民法60讲》,2009年第7版:第294页.
[4]李建伟.《民法60讲》,2009年第7版:第316页.
[5]王锴,段庆喜.《理论法学.国际法学49讲》,第75页,76页.
[6]《共产党员》2011年第11期.《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