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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面对社会对法学传统教学模式越来越多的批评,法律教育的改革已成为学界内的热点问题。本文从法学体验式传统理论教学的特点分析入手,针对传统理论教学模式的弊端和体验式教学的特色,阐述将两者结合的必要性。
关键词:体验式教学 理论教学
【分类号】G633.51
一、体验式教学的概念
体验式教学也称实境教学法指根据学生的认知特点和规律,通过创造实际的或重复经历的情境和机会,呈现或再现、还原教学内容,使学生在亲历的过程中理解并建构知识、发展能力、产生情感、生成意义的教学观和教学形式。 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教师不仅是一个教师,更是一个教练。他的主要职责是使学生按照一定的流程和逻辑去讨论和思考相关问题,创造一定的环境让学生体验,从而得出自己的理解。
二、体验式教学的特点
体验式教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突出了学生的主动性。体验式教学模式的提出是以建构主义的学习观为基础的,并遵从它的基本理念,即学习是主体主动体验与建构的过程。首先,学习在本质上是学习者主动建构心理表征的过程,学习者的主体地位决定了只能由他自己完成学习。其次,教师和学生分别以自己的方式建构对世界的理解,在教学过程中强调学生的中心地位由教师在过程中进行引导和启发。真正是体现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主导地位。
第二,整个体验式教学过程贯彻了探索性、研究性。体验式教学方法从本质上讲属于研究式的教学方法。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教师为学生提供了研究问题的时间和空间,使他们通过自己动手、自我体验,了解和认识什么是研究,怎样发现问题,从而在实践中提高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达到课程教学的目的。
第三,深入的参与性和真实的实践性。教师在体验式教学过程中会要求每一位学生深入参与,学生的积极参与产生的实践性劳动成果会作为教师评价学生在该课程中的成绩的重要标准之一,这样带一点强制性的课堂参与要求,将部分学习不够主动积极的学生也引入实在的教学过程中来。
三、体验式教学与传统理论教学相结合的必要性
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斯旺对法律教育中课程讲授的实践性与理论性的关系曾经有经典的论述:“大学法学院有双重职能,通过案例教学法训练学生在他们选择的职业里成为成功的实践者;同时,尽管很少的法学院认识到这一点,通过科学地研究和分析现行法律,通过比较研究其他国家的法律,通过对法律实施和立法的缺陷提出批评和建议,通过将法律与社会的其他制度相联系,法学院也应该致力于改进法律。除了纯粹的职业训练外,大学法学院有义务通过其教师的研究和教学关注法律教育更深层的问题。” 而从我国当前法学专业课传统理论教学的弊端分析我们也不难发现,要实现法律教育的教育目标必须将包含大量法律实践训练的体验式教学与法律理论学习结合起来。这样结合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课堂教学内容的现实性与前瞻性相结合。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日新月异,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数量与日俱增,甚至一个学生刚进法学院学习这门课程的时候的法律条文到学生毕业参加具体法律实务工作的时候,该条文已经失效,条文针对的具体的法律问题的解决已经有了完全不同的方法。在这种现实的情况下,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传统的理论教学内容的不足性,完全可以由体验式教学的内容来完善。因为体验式教学的方式,教给学生的更多方法,即学习法律条文和使用法律条文的方法。因为体验式教学的主要通过具体案例的法律问题解决,训练学生在解决具体案例时如何寻找适用该法律问题的法律条文,如何去分析和利用法律条文。在这种训练方式下,传统教学内容得到了极大的完善,除了基础理论外,学习的方法在训练中也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学生掌握到的是如何找到和使用法律条文的方法。只有这样结合起来的教学才能真正的面向未来,面向不断前进中的法治社会。
第二,课堂教学内容的融会贯通性。法学专业传统理论教学的主要内容是现行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础理论及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各个部门法是由不同的课程专业老师分开讲授,在学院专业培养方案的安排下学生分学期逐个掌握相关课程。众所周知的是,学生学习知识的过程是记忆与遗忘相斗争的过程,这样逐个专业课程学习下来的结果,比较容易出现的情况是学了合同法忘了婚姻法,学了程序法忘了实体法。更重要的问题是,学生毕业参加法律工作后马上会发现,现实生活中的案件怎么可能有绝对按照法学专业学科建制分割独立的呢?看似简单的离婚纠纷,通常涉及子女监护和财产分割,财产分割有可能会涉及保险、公司股份、债务、担保等等系列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的解决都要求学生具备将各种法律部门融会贯通,考虑法律要点,考虑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并照顾社会环境等综合情况的能力,这些都不是仅靠传统理论教学模式能解决的。
第三,课堂教学内容的开放性。法律制度不是封闭的制度,法律制度作为社会调节的工具必须对社会的其他制度开放。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讨论分析某部具体法的作用、法的功能、如何解释都必须参照社会的其他制度。因此不但要从传统的规则角度学习法律,而且要从社会其他制度的角度来学习法律。例如,不少法学专业学生在学习民诉法时中对于民事调解部分的学习,从专业理论的角度都明白调解的原则和意义,但是当事人为什么愿意调解、怎樣去主持调解、什么样的案件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光从理论课程的学习出发是无法掌握的。如果在教学中,能让学生身临其境地体验真实案件的调解解决纠纷的过程,学生会发现很多纠纷的解决光有与纠纷相关的法律知识是不可能解决的。在这样的教学模式下,学生会自然而然的将他从其他学科处掌握的相关知识运用到这些真实的案件处理中去。
参考文献:
[1]雷丽平.破产法体验式教学方式实验与总结.商品与质量. [J] 2010 .10
[2]宋争辉.高校职业能力课程开发与实施.河南大学出版社. [M] 2008
[3]刘吉发.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方法论.西北大学出版社. [M] 2009
【作者简介】杨熠(出生年月1981年5月),女,汉,四川省蓬溪县,硕士,讲师,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法理学。
关键词:体验式教学 理论教学
【分类号】G633.51
一、体验式教学的概念
体验式教学也称实境教学法指根据学生的认知特点和规律,通过创造实际的或重复经历的情境和机会,呈现或再现、还原教学内容,使学生在亲历的过程中理解并建构知识、发展能力、产生情感、生成意义的教学观和教学形式。 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教师不仅是一个教师,更是一个教练。他的主要职责是使学生按照一定的流程和逻辑去讨论和思考相关问题,创造一定的环境让学生体验,从而得出自己的理解。
二、体验式教学的特点
体验式教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突出了学生的主动性。体验式教学模式的提出是以建构主义的学习观为基础的,并遵从它的基本理念,即学习是主体主动体验与建构的过程。首先,学习在本质上是学习者主动建构心理表征的过程,学习者的主体地位决定了只能由他自己完成学习。其次,教师和学生分别以自己的方式建构对世界的理解,在教学过程中强调学生的中心地位由教师在过程中进行引导和启发。真正是体现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主导地位。
第二,整个体验式教学过程贯彻了探索性、研究性。体验式教学方法从本质上讲属于研究式的教学方法。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教师为学生提供了研究问题的时间和空间,使他们通过自己动手、自我体验,了解和认识什么是研究,怎样发现问题,从而在实践中提高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达到课程教学的目的。
第三,深入的参与性和真实的实践性。教师在体验式教学过程中会要求每一位学生深入参与,学生的积极参与产生的实践性劳动成果会作为教师评价学生在该课程中的成绩的重要标准之一,这样带一点强制性的课堂参与要求,将部分学习不够主动积极的学生也引入实在的教学过程中来。
三、体验式教学与传统理论教学相结合的必要性
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斯旺对法律教育中课程讲授的实践性与理论性的关系曾经有经典的论述:“大学法学院有双重职能,通过案例教学法训练学生在他们选择的职业里成为成功的实践者;同时,尽管很少的法学院认识到这一点,通过科学地研究和分析现行法律,通过比较研究其他国家的法律,通过对法律实施和立法的缺陷提出批评和建议,通过将法律与社会的其他制度相联系,法学院也应该致力于改进法律。除了纯粹的职业训练外,大学法学院有义务通过其教师的研究和教学关注法律教育更深层的问题。” 而从我国当前法学专业课传统理论教学的弊端分析我们也不难发现,要实现法律教育的教育目标必须将包含大量法律实践训练的体验式教学与法律理论学习结合起来。这样结合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课堂教学内容的现实性与前瞻性相结合。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日新月异,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数量与日俱增,甚至一个学生刚进法学院学习这门课程的时候的法律条文到学生毕业参加具体法律实务工作的时候,该条文已经失效,条文针对的具体的法律问题的解决已经有了完全不同的方法。在这种现实的情况下,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传统的理论教学内容的不足性,完全可以由体验式教学的内容来完善。因为体验式教学的方式,教给学生的更多方法,即学习法律条文和使用法律条文的方法。因为体验式教学的主要通过具体案例的法律问题解决,训练学生在解决具体案例时如何寻找适用该法律问题的法律条文,如何去分析和利用法律条文。在这种训练方式下,传统教学内容得到了极大的完善,除了基础理论外,学习的方法在训练中也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学生掌握到的是如何找到和使用法律条文的方法。只有这样结合起来的教学才能真正的面向未来,面向不断前进中的法治社会。
第二,课堂教学内容的融会贯通性。法学专业传统理论教学的主要内容是现行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础理论及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各个部门法是由不同的课程专业老师分开讲授,在学院专业培养方案的安排下学生分学期逐个掌握相关课程。众所周知的是,学生学习知识的过程是记忆与遗忘相斗争的过程,这样逐个专业课程学习下来的结果,比较容易出现的情况是学了合同法忘了婚姻法,学了程序法忘了实体法。更重要的问题是,学生毕业参加法律工作后马上会发现,现实生活中的案件怎么可能有绝对按照法学专业学科建制分割独立的呢?看似简单的离婚纠纷,通常涉及子女监护和财产分割,财产分割有可能会涉及保险、公司股份、债务、担保等等系列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的解决都要求学生具备将各种法律部门融会贯通,考虑法律要点,考虑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并照顾社会环境等综合情况的能力,这些都不是仅靠传统理论教学模式能解决的。
第三,课堂教学内容的开放性。法律制度不是封闭的制度,法律制度作为社会调节的工具必须对社会的其他制度开放。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讨论分析某部具体法的作用、法的功能、如何解释都必须参照社会的其他制度。因此不但要从传统的规则角度学习法律,而且要从社会其他制度的角度来学习法律。例如,不少法学专业学生在学习民诉法时中对于民事调解部分的学习,从专业理论的角度都明白调解的原则和意义,但是当事人为什么愿意调解、怎樣去主持调解、什么样的案件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光从理论课程的学习出发是无法掌握的。如果在教学中,能让学生身临其境地体验真实案件的调解解决纠纷的过程,学生会发现很多纠纷的解决光有与纠纷相关的法律知识是不可能解决的。在这样的教学模式下,学生会自然而然的将他从其他学科处掌握的相关知识运用到这些真实的案件处理中去。
参考文献:
[1]雷丽平.破产法体验式教学方式实验与总结.商品与质量. [J] 2010 .10
[2]宋争辉.高校职业能力课程开发与实施.河南大学出版社. [M] 2008
[3]刘吉发.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方法论.西北大学出版社. [M] 2009
【作者简介】杨熠(出生年月1981年5月),女,汉,四川省蓬溪县,硕士,讲师,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法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