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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租理论和矿产资源耗竭理论的影响下,我国逐步建立了矿产资源补偿机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现有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税费之间关系不清,征收依据模糊,资源税制度与市场机制要求相背离,难以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达不到中央通过税收调节地方经济发展的要求等问题。有必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矿产资源补偿新机制。一是在征收环节上,合并现有的主要矿产资源税费,设立权利金制度;二是根据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条件和市场需求情况,科学确定权利金的征收比率;三是在分配环节上,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合理调整中央和地方、勘查和开发、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