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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纠纷中的电子证据在诉讼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从电子证据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入手,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以及举证问题进行分析,认为电子证据不是独立的证据存在形式,属于物的证据存在形式,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应符合证据"三性"特征,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应由法官自由裁量决定,我国电子证据立法应当建立一元规制为主体、多种规制共存的立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