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准许异地高考,多年来都是民众的呼声。教育主管部门出台政策和规定,为高考地域松绑,无疑顺乎民心、顺应民意,是一大利好。然而,“三大準入”表态,又像一盆冷水从头浇下,让准许异地高考的政策有了些许“逗你玩”的意味。
推行异地高考政策,各地从思想意识本身,大多都还没有想通,没有达成统一认识。比如在高考各自为政、考题不同、难易不同、录取分数线不一,以及教育水平、资源配置本身差异巨大的情况下,地区间都有地方保护主义的意识,轻易不愿意让异地人口分享本地居民的教育资源。如今再推出“三大准入”,无异于为各地抵触或变相抵触异地高考政策提供了最好的借口。
特别是在落实过程中,所谓的“三大准入”,没有一个有确定的、统一的标准,极易被各地“最大化解读”,被弄成够不够条件“我说了算”的变相抵触。比如,何谓固定的工作、住所和收入?如果规定“和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等,对于大多数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民工来说,工作更换频繁,收入时高时低,时有时无,如何能达到标准?比如,何为固定住所、常住人口?这与户口限制又有什么区别,有什么进步之处?比如什么叫城市需要这个行业群体?谁说了算?等等。
依笔者之见,一方面,“三大准入”的标准很难统一,而且要求也未免苛刻;另一方面,各地本身就需要国家不设置条件的异地高考政策来督促落实与执行。因此,为了防止异地高考引发无节制、难以控制的高考迁徙乱象,设置条件和准入标准是必要的,只规定“高考生高中两到三年在异地学校就读”足矣。
推行异地高考政策,各地从思想意识本身,大多都还没有想通,没有达成统一认识。比如在高考各自为政、考题不同、难易不同、录取分数线不一,以及教育水平、资源配置本身差异巨大的情况下,地区间都有地方保护主义的意识,轻易不愿意让异地人口分享本地居民的教育资源。如今再推出“三大准入”,无异于为各地抵触或变相抵触异地高考政策提供了最好的借口。
特别是在落实过程中,所谓的“三大准入”,没有一个有确定的、统一的标准,极易被各地“最大化解读”,被弄成够不够条件“我说了算”的变相抵触。比如,何谓固定的工作、住所和收入?如果规定“和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等,对于大多数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民工来说,工作更换频繁,收入时高时低,时有时无,如何能达到标准?比如,何为固定住所、常住人口?这与户口限制又有什么区别,有什么进步之处?比如什么叫城市需要这个行业群体?谁说了算?等等。
依笔者之见,一方面,“三大准入”的标准很难统一,而且要求也未免苛刻;另一方面,各地本身就需要国家不设置条件的异地高考政策来督促落实与执行。因此,为了防止异地高考引发无节制、难以控制的高考迁徙乱象,设置条件和准入标准是必要的,只规定“高考生高中两到三年在异地学校就读”足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