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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ICU的生命支持系统只能延长终末期病人生命的量,却不能提高生命的质,巨额的医疗代价,换来的却是病人更大的身心折磨,医学该反思其目的是否是仅仅使人活着。某些情景下,ICU终末期病人做出的维护生命的尊严与死亡的尊严的生死抉择是合理的,也是应该得到尊重的。
【关键词】ICU;终末期病人;生命的尊严;死亡的尊严;医学目的
巴金老人最后的6年时光,都是在医院度过的,先是切开气管,后来只能靠喂食管和呼吸机维持生命。周围的人都表示希望他活,巴金不得不强打精神配合治疗。但巨大的痛苦使巴金老人多次提到安乐死,还不止一次地说:“长寿是对我的折磨。”[1]
如今,越来越多的病人像巴金老人一样躺在中国各个城市的ICU病房里。面对他们的身心痛苦,我们不得不思考:(1)ICU终末期病人的生命状态如何(2)ICU终末期病人是否有死亡权利(3)医学的目的是否是仅仅使人活着
1 生命价值:彰显生命的尊严
1.1 人的本质追问
“人是什么”是亘古以来人类一直苦苦追寻的问题,而“什么是人”可以看作是对“人是什么”的终极追问。古希腊的斯芬克斯之谜是古代人类对于“人是什么?”的最早探索,然而其解答只是“动物”层面的,这里的“人”只是human being,纯粹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柏拉图“人是没有羽毛两脚走路的动物”的注解便可见一斑。自文艺复兴始,哲学家们开始探讨人性以解答“人是什么”,尤其是近代西方哲学,唯理论派将人定义为具有自我意识的实体;而经验论派沿着感性途径研究人的感性存在,二者都没有正确把握人的本质。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费尔巴哈的“类本质”观点,提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可见,人的本质属性是人的社会性,即人是“社会”的人,是person。
1.2 ICU终末期病人的生命的尊严
作为一个“社会”的人,是在社会关系中扮演一定社会角色的有自我意识的实体[3],其生命属性包括生命的神圣属性、质量属性、价值属性。坚持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相统一的生命价值论认为,判断生命价值的依据主要有两个,“一是生命的内在价值,由生命本身的质量决定。二是生命的外在价值,即某一生命对他人、社会的意义”[4]。生命价值是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统一。对于一个ICU终末期病人来说,被一大堆机械和管子包围着,尽管他还有呼吸和心跳,他的生物学生命还存在,而他的人格生命已经不存在了,因为他已经脱离社会生活,他的生命质量和生命价值都不再可能通过他的处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实践活动来实现。正因如此,我们可以说,ICU的终末期病人与其说是一个人,还不如说是医疗技术的一种客体化延伸,是不具有质量属性和价值属性的毫无尊严的生命。我们不得不反思此时的病人需要的究竟是生的权利还是死的尊严。
2 死亡权利:保障死亡的尊严
生命的尽头,痛苦生还是痛快死,谁有权来做决定?在国外,越来越强调病人的自主权,医生和家属都应执行病人的决定。
2.1 死亡权利
病人自主权是病人权利中最为基本的一种权利,也是体现生命价值和人格尊严的重要内容[5]。病人自主权不仅包括病人拥有对自己的疾病的知情权,也有对治疗表达自己意愿的决定权。同样,面临死亡的病人有自主选择死亡状态的权利。在欧美争取病人权利的运动中,也存在着对死亡权利的要求,例如要求病人有权决定何时死亡及采取何种方式死亡[6]。
同时,自主原则作为医学伦理学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内容就包括了尊重病人的人格和尊严、尊重病人的生命和生命价值、尊重病人的权利。而尊重病人的权利则可以延伸为尊重病人的选择权利。1975年卡伦·安·昆兰案,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在允许撤除昆兰的一切治疗时,就考虑了昆兰曾有三次说过,她绝不要靠特殊手段活着,即没有证据证明取走呼吸器違反了她已知的选择。此案作为美国生命伦理学的里程碑,使有关“死的权利”的道德问题变得突出。昆兰以持续性植物状态活了10年,成为围绕“保持尊严而死”问题的关注焦点[7]。
2.2 ICU终末期病人的死亡的尊严
美国死亡学研究的开拓者之一库布勒·罗斯在《成长的最后阶段》中将临终或死亡过程描述为“(生命)成长的最后阶段”,她反对一般人将死亡看作是一种威胁,提出将死亡看作是一种挑战。如何面临死亡的挑战,即关涉如何保持生命的尊严也关涉如何保持死亡的尊严。所以,在此意义上来说,死亡尊严的本质在于:死亡的尊严内含在生命的尊严之中,是生命的尊严的一部分,生命的尊严问题与死亡的尊严问题实际上是一体两面的问题;其次,傅伟勋老师倡导从起码条件和理想条件去理解死亡的尊严的本质,他认为起码条件是能够按照本人的意愿,死得“像个样子”[8],无苦无乐、心平气和。
从病人角度看,按照本人的意愿,意味着医生要尊重病人的意志自由,尊重病人的自主选择。那么,什么情况下病人所做的死亡选择才是合理的,应该得到尊重呢?首先,从病人的行为能力看,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自主决策能力,死亡选择是其真实意愿的表达。在美国,病人的死亡自决权是通过签署“生前预嘱”和预立书面医疗指示来实现的,而我国才刚刚起步,民众尚需宣传普及,国家尚需立法保护;其次,从病人的生命质量看,当病人的身体健康进入无可逆转的衰退阶段,某些大脑及身体功能不可逆转地消失或身体有严重及不可逆转的残障,生不如死的痛苦折磨,病人的生命质量下跌到不可接受的低水平,其生命价值也随之消解。最后,从病人选择死亡的目的(或理由)看,很简单,就是要死得有尊严。与其被病魔折磨得失去尊严,不如选择死亡以维护一己尊严。因此,病人此时对死亡的选择,应看作是他(她)的基本人权,既避免了因疼痛折磨而被降低甚至是被剥夺了的生活品质和生命的尊严,又减轻了家属的经济负担与精神负担,同时也为社会和他人节约有限的医疗资源,是符合生命价值原则与卫生经济伦理学原则的。 3 生死之间:反思医学目的
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建立和现代医疗危机直接导致新医学目的的产生。1996年《医学目的:确定新的优先发展战略》将“治疗和照料患者,照料那些无法治愈者;避免早死和追求安详死亡”增加为新的医学目的。此宣言还提出:尊重人的尊严和选择。
遵从《希波克拉底誓言》和生命神圣论这一伦理原则,“救死扶伤”成为医生的天职,医学的目的就是防治疾病,延长寿命。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与医疗技术干预的高度泛化,“征服疾病”、“战胜病魔”的“战争模型”的医疗观大行其道;曾几何时,“不惜任何代价让病人活下去”成为临床医疗行为的流行口号。然而,“当进一步治疗可能无效时,医疗技术似乎为维持生命提供了不可思议的超自然的可能性,但是維持生命的技术对于病患的生命质量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呢?”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现代医疗技术只是延长了濒死过程,只能延长生命的量,却不能提高生命的质。我们不禁要问,医学的目的是否是仅仅使人活着,无论其生命质量如何。
传统医学目的要求不惜一切代价延长寿命,把死亡视为医学的最大敌人。然而,任何个体的死亡都是不可避免的,即使最好的医学也不能消灭死亡。当死亡不可避免,终末期病人已无康复可能时,采用姑息疗法,促使安详死亡就成为医学伦理学的不伤害原则的要求,因而不促进也不延迟患者死亡是符合生命伦理原则的[9]。
参考文献:
[1] 罗瑞卿女儿推动尊严死亡:把死亡的权利还给本人[N].中国青年报,2012-11-21(8).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56
[3] 邱仁宗.生命伦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4] 施卫星,何黄钢.生物医学伦理[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152
[5] 苏令银.生命自主:当代生命伦理学的终极价值追求[J].医学与哲学,2002,23(5):31-33.
[6] 梁莉.病人权利运动综述[J].医学与哲学,1999,20(2):12-14.
[7] 林恩·德斯佩尔德,艾伯特·斯特里克兰著.夏侯炳.陈瑾译.《最后的舞蹈 关于死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35.
[8] 傅伟勋.《生命的尊严与死亡的尊严》[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56.
[9] 管晓翔,杨国斌,陈龙邦.终末期病人救治中的伦理学思考[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0,23(3):26-27.
【关键词】ICU;终末期病人;生命的尊严;死亡的尊严;医学目的
巴金老人最后的6年时光,都是在医院度过的,先是切开气管,后来只能靠喂食管和呼吸机维持生命。周围的人都表示希望他活,巴金不得不强打精神配合治疗。但巨大的痛苦使巴金老人多次提到安乐死,还不止一次地说:“长寿是对我的折磨。”[1]
如今,越来越多的病人像巴金老人一样躺在中国各个城市的ICU病房里。面对他们的身心痛苦,我们不得不思考:(1)ICU终末期病人的生命状态如何(2)ICU终末期病人是否有死亡权利(3)医学的目的是否是仅仅使人活着
1 生命价值:彰显生命的尊严
1.1 人的本质追问
“人是什么”是亘古以来人类一直苦苦追寻的问题,而“什么是人”可以看作是对“人是什么”的终极追问。古希腊的斯芬克斯之谜是古代人类对于“人是什么?”的最早探索,然而其解答只是“动物”层面的,这里的“人”只是human being,纯粹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柏拉图“人是没有羽毛两脚走路的动物”的注解便可见一斑。自文艺复兴始,哲学家们开始探讨人性以解答“人是什么”,尤其是近代西方哲学,唯理论派将人定义为具有自我意识的实体;而经验论派沿着感性途径研究人的感性存在,二者都没有正确把握人的本质。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费尔巴哈的“类本质”观点,提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可见,人的本质属性是人的社会性,即人是“社会”的人,是person。
1.2 ICU终末期病人的生命的尊严
作为一个“社会”的人,是在社会关系中扮演一定社会角色的有自我意识的实体[3],其生命属性包括生命的神圣属性、质量属性、价值属性。坚持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相统一的生命价值论认为,判断生命价值的依据主要有两个,“一是生命的内在价值,由生命本身的质量决定。二是生命的外在价值,即某一生命对他人、社会的意义”[4]。生命价值是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统一。对于一个ICU终末期病人来说,被一大堆机械和管子包围着,尽管他还有呼吸和心跳,他的生物学生命还存在,而他的人格生命已经不存在了,因为他已经脱离社会生活,他的生命质量和生命价值都不再可能通过他的处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实践活动来实现。正因如此,我们可以说,ICU的终末期病人与其说是一个人,还不如说是医疗技术的一种客体化延伸,是不具有质量属性和价值属性的毫无尊严的生命。我们不得不反思此时的病人需要的究竟是生的权利还是死的尊严。
2 死亡权利:保障死亡的尊严
生命的尽头,痛苦生还是痛快死,谁有权来做决定?在国外,越来越强调病人的自主权,医生和家属都应执行病人的决定。
2.1 死亡权利
病人自主权是病人权利中最为基本的一种权利,也是体现生命价值和人格尊严的重要内容[5]。病人自主权不仅包括病人拥有对自己的疾病的知情权,也有对治疗表达自己意愿的决定权。同样,面临死亡的病人有自主选择死亡状态的权利。在欧美争取病人权利的运动中,也存在着对死亡权利的要求,例如要求病人有权决定何时死亡及采取何种方式死亡[6]。
同时,自主原则作为医学伦理学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内容就包括了尊重病人的人格和尊严、尊重病人的生命和生命价值、尊重病人的权利。而尊重病人的权利则可以延伸为尊重病人的选择权利。1975年卡伦·安·昆兰案,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在允许撤除昆兰的一切治疗时,就考虑了昆兰曾有三次说过,她绝不要靠特殊手段活着,即没有证据证明取走呼吸器違反了她已知的选择。此案作为美国生命伦理学的里程碑,使有关“死的权利”的道德问题变得突出。昆兰以持续性植物状态活了10年,成为围绕“保持尊严而死”问题的关注焦点[7]。
2.2 ICU终末期病人的死亡的尊严
美国死亡学研究的开拓者之一库布勒·罗斯在《成长的最后阶段》中将临终或死亡过程描述为“(生命)成长的最后阶段”,她反对一般人将死亡看作是一种威胁,提出将死亡看作是一种挑战。如何面临死亡的挑战,即关涉如何保持生命的尊严也关涉如何保持死亡的尊严。所以,在此意义上来说,死亡尊严的本质在于:死亡的尊严内含在生命的尊严之中,是生命的尊严的一部分,生命的尊严问题与死亡的尊严问题实际上是一体两面的问题;其次,傅伟勋老师倡导从起码条件和理想条件去理解死亡的尊严的本质,他认为起码条件是能够按照本人的意愿,死得“像个样子”[8],无苦无乐、心平气和。
从病人角度看,按照本人的意愿,意味着医生要尊重病人的意志自由,尊重病人的自主选择。那么,什么情况下病人所做的死亡选择才是合理的,应该得到尊重呢?首先,从病人的行为能力看,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自主决策能力,死亡选择是其真实意愿的表达。在美国,病人的死亡自决权是通过签署“生前预嘱”和预立书面医疗指示来实现的,而我国才刚刚起步,民众尚需宣传普及,国家尚需立法保护;其次,从病人的生命质量看,当病人的身体健康进入无可逆转的衰退阶段,某些大脑及身体功能不可逆转地消失或身体有严重及不可逆转的残障,生不如死的痛苦折磨,病人的生命质量下跌到不可接受的低水平,其生命价值也随之消解。最后,从病人选择死亡的目的(或理由)看,很简单,就是要死得有尊严。与其被病魔折磨得失去尊严,不如选择死亡以维护一己尊严。因此,病人此时对死亡的选择,应看作是他(她)的基本人权,既避免了因疼痛折磨而被降低甚至是被剥夺了的生活品质和生命的尊严,又减轻了家属的经济负担与精神负担,同时也为社会和他人节约有限的医疗资源,是符合生命价值原则与卫生经济伦理学原则的。 3 生死之间:反思医学目的
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建立和现代医疗危机直接导致新医学目的的产生。1996年《医学目的:确定新的优先发展战略》将“治疗和照料患者,照料那些无法治愈者;避免早死和追求安详死亡”增加为新的医学目的。此宣言还提出:尊重人的尊严和选择。
遵从《希波克拉底誓言》和生命神圣论这一伦理原则,“救死扶伤”成为医生的天职,医学的目的就是防治疾病,延长寿命。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与医疗技术干预的高度泛化,“征服疾病”、“战胜病魔”的“战争模型”的医疗观大行其道;曾几何时,“不惜任何代价让病人活下去”成为临床医疗行为的流行口号。然而,“当进一步治疗可能无效时,医疗技术似乎为维持生命提供了不可思议的超自然的可能性,但是維持生命的技术对于病患的生命质量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呢?”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现代医疗技术只是延长了濒死过程,只能延长生命的量,却不能提高生命的质。我们不禁要问,医学的目的是否是仅仅使人活着,无论其生命质量如何。
传统医学目的要求不惜一切代价延长寿命,把死亡视为医学的最大敌人。然而,任何个体的死亡都是不可避免的,即使最好的医学也不能消灭死亡。当死亡不可避免,终末期病人已无康复可能时,采用姑息疗法,促使安详死亡就成为医学伦理学的不伤害原则的要求,因而不促进也不延迟患者死亡是符合生命伦理原则的[9]。
参考文献:
[1] 罗瑞卿女儿推动尊严死亡:把死亡的权利还给本人[N].中国青年报,2012-11-21(8).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56
[3] 邱仁宗.生命伦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4] 施卫星,何黄钢.生物医学伦理[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152
[5] 苏令银.生命自主:当代生命伦理学的终极价值追求[J].医学与哲学,2002,23(5):31-33.
[6] 梁莉.病人权利运动综述[J].医学与哲学,1999,20(2):12-14.
[7] 林恩·德斯佩尔德,艾伯特·斯特里克兰著.夏侯炳.陈瑾译.《最后的舞蹈 关于死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35.
[8] 傅伟勋.《生命的尊严与死亡的尊严》[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56.
[9] 管晓翔,杨国斌,陈龙邦.终末期病人救治中的伦理学思考[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0,23(3):2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