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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马克思·韦伯的社会学角度出发,尝试理清马克思·韦伯运用其独创的社会学分析方法--“理想类型”方法所构建出的“法律理想类型”,阐释其构建该“模型”依据的标准,介绍不同的法律理想类型。其中重点分析了韦伯极其看重的“形式理性法”,总结其特征,并分析相关争论,最后指出形式理性法在“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