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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六国晚近陆续颁布了以育种者利益最大化为价值取向的《植物品种保护法》。由于除新加坡外,其他东盟国家均是生物技术力量薄弱、未开发植物遗产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农业国,上述立法将使这些国家所保护的植物品种主要掌握在外国公司手中、本国农业研发受到窒息、本国植物遗传资源流失,而此类立法所带来的利益却极为有限,因此。东盟国家晚近植物品种立法的育种者利益最大化价值取向整体失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