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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对有关单位未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