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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各种确权登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当前热度居高不下的房地产行业发展势态,不动产登记愈来愈受到广大人们的关注。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起步相比其他发达国家较晚,发展至今仍然存在很多需要完善的问题,文章主要探讨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供不动产登记制度发展作为借鉴参考。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不足;建议
在我国物权法中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其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主要指的是通过权利人或与其有紧密关系的人申请之后,然后再把不动产权变更事宜由相关的职能部门记载到登记簿上。就其本质而言,不动产登记就是物权公示。如果不动产权有变动就应该将变动的信息资料公开,从而充分地发挥不动产的排他作用。现阶段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足,因此,积极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内涵及意义
1.1内涵概述
对于不动产登记的概念,我国学者还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其中较为典型的是王丽明教授和孙贤等教授提出的观点,笔者认为不动产登记的本质在于提前登记请求权,是指为了明确目前没有发生,但很长一段时间不会产生真正的改变可以成功地促进对请求权的相应债权实现提前登记注册,值得注意的是,该请求权是财产的主要内容将发生变化。
1.2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意义
总之,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以下三个主要意义。首先,它有利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通过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实施,有效地保障了公民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安全,减少了欺诈等行为发生几率。其次,不动产登记制度也从客观上体现出反腐败的作用,这个功能也是大众所关注的,特别是在当前“房爷、房叔及房婶等名词层出不穷的背景下,人们渴望通过不动产登记制度将`房爷、房叔及房婶等打回原形,让群众接受国家监督。第三、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将有助于政府把握当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形势,对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随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颁布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大大提高了政府机关的办事效率,一定程度上还降低了社会成本。不动产统一登记可以节省更多的人力资源成本,减少政府的行政开支。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再需要像过去,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大大缩短办公时间,提高行政效率,不仅节省了人员登记时间,也减轻了群众和企业工作压力,达到双赢的目的。
2、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足表现
2.1机构整合力度不足
尽管我国制定的不动产有明确的规定,即不动产登记工作不管是国家还是省级的都应该由国土资源部来监督和指导,而对于市级或县级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应该由当地政府指定相关部门来负责,基于这样的情况就很难将机构统一。据调查,部分区域的国土资源部门并没有积极地设立负责不动产登记的机构,而且他们认为在没有明确划分各部门的登记职能和管理职能的前提下,很难协调好各部门,开展工作也具有很大的难度。而且各地区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非常繁杂,所以他们也更愿意把登记不动产的机构隶属于当地政府,然后通过国土资源部门指导。不仅如此,把各地区市级和县级登记不动产的机构设置于当地的国土资源部门也是非常困难的。
2.2技术与信息标准不统一
随着我国颁布不动产登记条例及其正式施行,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已经变得迫在眉睫。不动产登记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信息平台以及登记机构应该要实现“四统一”,同时还必须要逐步地规范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权籍调查、信息平台建设、操作规范等。但是现阶段部分地区在登记不动产的过程中却没有严格根据“四统一”的要求进行,反而更多的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进行不动产登记。这就造成国家制定的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范也不能顺利彻底地执行,相关数据也得不到兼容。这就导致在统一登记不动产之后还必须重新整理相关数据,这无形之中就加大了工作量。
2.3公信力不足
在进行不动产登记的过程中,信息交易的安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登记制度的公信力来保护和决定的。基于我国目前施行的关于不动产登记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动产登记制度公信力方面的法规还比较缺乏。这种问题具体表现为:其一,关于推定权利正当性制度没有;其二,信赖登记制度缺乏明确的规定来确保买受人可以安全交易。像这样缺乏公信力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那些从事不动产登记信息交易的人员。如果登记不动产的名义人在将其真实权利隐瞒的前提下出卖了不动产,而在不动产交易的时候则是根据登记的信息进行的,等完成交易之后,不动产真实的权利人却展开抗辩,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买受人的财产。
2.4法律不完善
目前,在司法解释中,我国不动产登记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内容非常混乱,甚至一些法律法规是矛盾的。如土地管理、矿产资源法和财产法主要是对不动产登记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传递主要是对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此外,土地登记信息、公共查询制度和土地登记规则是地方性的不动产登记政策法规。虽然这些政策法规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有关问题,他们比较分散。这样混乱的不动产登记,相关的政策法规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地方财政支出,而且对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起着关键的作用,很可能在许多登记错误信息出现,这是不利于不动产信息在很大程度上。虽然我国制定的关于不动产登记条例已经开始,但它也需要有支持和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
3、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建议
3.1借鉴经验,完善国内不动产登记制度
发达国家由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动产登记制度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与优势,目前在我国开始重视不动产管理、登记制度,然而,相关政策还有待完善,因此,需要在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基础上,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可学习英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经验,使不动产法律登记和规范司法实践,以提高安全性和可靠性的不动产登记。国内不动产登记立法的逐步完善,我国物权立法的与时俱进,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明确登记问题的原则,通过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能力。
3.2推动城乡不动产统一管理
因为我国不动产登记部门分别管理,因此,在管理功能和管理利益有矛盾,按注册登记过程造成主体不明确,登记不能顺利进行。为此,国内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做好统一管理,并应划分好的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工作范围。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当前农村经济发展形势,不断缩小城乡不动产登记之间的差距,用宏观调控手段来保证合理管理土地和房地产资源。
3.3借助现代科技提高管理水平
随着经济的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生活的一部分,必不可少,因此,国内不动产登记系统来辅助信息技术的力量,提高不动产统一登记和查询的效率。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一些重复销售、注册法律问题,因此,对于一些不在不动产登记范围,不动产权利不能得到及时的转移,不利于国内不动产登记管理。我国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网络实现统一的查询制度,维护主体权益。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动产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为与房地产相关法律的混乱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机构不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完善,技术标准不统一,难以实现信息统一,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公信力不足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我国也通过不断的努力,根据实际需求,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简化不动产登记手续,增加当地的统一登记指导工作,加快不动产统一登记标准体系和技术法规的建立,充分发挥不动产登记制度对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李乐才.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建议探析[J].中国市场,2017,(11):187-188.
[2]孙楠.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7,(09):39-40.
[3]何琪.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住宅与房地产,2017,(12):49.
[4]方帅.不动产登记的近忧与远虑[J].中國房地产业.2015.3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不足;建议
在我国物权法中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其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主要指的是通过权利人或与其有紧密关系的人申请之后,然后再把不动产权变更事宜由相关的职能部门记载到登记簿上。就其本质而言,不动产登记就是物权公示。如果不动产权有变动就应该将变动的信息资料公开,从而充分地发挥不动产的排他作用。现阶段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足,因此,积极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内涵及意义
1.1内涵概述
对于不动产登记的概念,我国学者还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其中较为典型的是王丽明教授和孙贤等教授提出的观点,笔者认为不动产登记的本质在于提前登记请求权,是指为了明确目前没有发生,但很长一段时间不会产生真正的改变可以成功地促进对请求权的相应债权实现提前登记注册,值得注意的是,该请求权是财产的主要内容将发生变化。
1.2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意义
总之,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以下三个主要意义。首先,它有利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通过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实施,有效地保障了公民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安全,减少了欺诈等行为发生几率。其次,不动产登记制度也从客观上体现出反腐败的作用,这个功能也是大众所关注的,特别是在当前“房爷、房叔及房婶等名词层出不穷的背景下,人们渴望通过不动产登记制度将`房爷、房叔及房婶等打回原形,让群众接受国家监督。第三、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将有助于政府把握当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形势,对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随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颁布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大大提高了政府机关的办事效率,一定程度上还降低了社会成本。不动产统一登记可以节省更多的人力资源成本,减少政府的行政开支。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再需要像过去,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大大缩短办公时间,提高行政效率,不仅节省了人员登记时间,也减轻了群众和企业工作压力,达到双赢的目的。
2、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足表现
2.1机构整合力度不足
尽管我国制定的不动产有明确的规定,即不动产登记工作不管是国家还是省级的都应该由国土资源部来监督和指导,而对于市级或县级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应该由当地政府指定相关部门来负责,基于这样的情况就很难将机构统一。据调查,部分区域的国土资源部门并没有积极地设立负责不动产登记的机构,而且他们认为在没有明确划分各部门的登记职能和管理职能的前提下,很难协调好各部门,开展工作也具有很大的难度。而且各地区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非常繁杂,所以他们也更愿意把登记不动产的机构隶属于当地政府,然后通过国土资源部门指导。不仅如此,把各地区市级和县级登记不动产的机构设置于当地的国土资源部门也是非常困难的。
2.2技术与信息标准不统一
随着我国颁布不动产登记条例及其正式施行,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已经变得迫在眉睫。不动产登记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信息平台以及登记机构应该要实现“四统一”,同时还必须要逐步地规范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权籍调查、信息平台建设、操作规范等。但是现阶段部分地区在登记不动产的过程中却没有严格根据“四统一”的要求进行,反而更多的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进行不动产登记。这就造成国家制定的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范也不能顺利彻底地执行,相关数据也得不到兼容。这就导致在统一登记不动产之后还必须重新整理相关数据,这无形之中就加大了工作量。
2.3公信力不足
在进行不动产登记的过程中,信息交易的安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登记制度的公信力来保护和决定的。基于我国目前施行的关于不动产登记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动产登记制度公信力方面的法规还比较缺乏。这种问题具体表现为:其一,关于推定权利正当性制度没有;其二,信赖登记制度缺乏明确的规定来确保买受人可以安全交易。像这样缺乏公信力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那些从事不动产登记信息交易的人员。如果登记不动产的名义人在将其真实权利隐瞒的前提下出卖了不动产,而在不动产交易的时候则是根据登记的信息进行的,等完成交易之后,不动产真实的权利人却展开抗辩,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买受人的财产。
2.4法律不完善
目前,在司法解释中,我国不动产登记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内容非常混乱,甚至一些法律法规是矛盾的。如土地管理、矿产资源法和财产法主要是对不动产登记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传递主要是对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此外,土地登记信息、公共查询制度和土地登记规则是地方性的不动产登记政策法规。虽然这些政策法规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有关问题,他们比较分散。这样混乱的不动产登记,相关的政策法规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地方财政支出,而且对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起着关键的作用,很可能在许多登记错误信息出现,这是不利于不动产信息在很大程度上。虽然我国制定的关于不动产登记条例已经开始,但它也需要有支持和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
3、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建议
3.1借鉴经验,完善国内不动产登记制度
发达国家由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动产登记制度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与优势,目前在我国开始重视不动产管理、登记制度,然而,相关政策还有待完善,因此,需要在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基础上,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可学习英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经验,使不动产法律登记和规范司法实践,以提高安全性和可靠性的不动产登记。国内不动产登记立法的逐步完善,我国物权立法的与时俱进,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明确登记问题的原则,通过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能力。
3.2推动城乡不动产统一管理
因为我国不动产登记部门分别管理,因此,在管理功能和管理利益有矛盾,按注册登记过程造成主体不明确,登记不能顺利进行。为此,国内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做好统一管理,并应划分好的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工作范围。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当前农村经济发展形势,不断缩小城乡不动产登记之间的差距,用宏观调控手段来保证合理管理土地和房地产资源。
3.3借助现代科技提高管理水平
随着经济的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生活的一部分,必不可少,因此,国内不动产登记系统来辅助信息技术的力量,提高不动产统一登记和查询的效率。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一些重复销售、注册法律问题,因此,对于一些不在不动产登记范围,不动产权利不能得到及时的转移,不利于国内不动产登记管理。我国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网络实现统一的查询制度,维护主体权益。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动产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为与房地产相关法律的混乱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机构不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完善,技术标准不统一,难以实现信息统一,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公信力不足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我国也通过不断的努力,根据实际需求,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简化不动产登记手续,增加当地的统一登记指导工作,加快不动产统一登记标准体系和技术法规的建立,充分发挥不动产登记制度对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李乐才.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建议探析[J].中国市场,2017,(11):187-188.
[2]孙楠.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7,(09):39-40.
[3]何琪.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住宅与房地产,2017,(12):49.
[4]方帅.不动产登记的近忧与远虑[J].中國房地产业.2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