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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金融危机带来的经济衰退、能源和矿产资源越来越稀有,价格急剧上涨,世界经济停滞的风险显现,发明者的创新能力得到各个国家前所未有的重视。一个国家要发展,必须充分发挥国民的创造力。
关键词:“山寨产品”;竞争;规制
一、“山寨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如何成为发达国家竞争的重要手段
在知识产权的各类影响因素中,我们审视一下会发现,知识产权日益成为一国贯彻对外贸易政策的工具,也越来越成为外交谈判和政治斗争的手段,比较突出的表现就是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将知识产权作为推行强权政治的手段。在发达国家,有一种全球保护主义的思想,就是一般实行高标准的保护、统一的保护,而不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具体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这种思想的扩张,成为发达国家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全球主义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时候会过多的强化对知识产权私权的保护趋势,知识产权独占主义思想也不断影响知识产权在全球不均的享有和独占,也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对这种独占思想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质疑,更好的提高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手法,需要我们创造出更优秀的智慧。
发达国家为了维持其经济、科技的霸主地位,主张严格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限制科技资源的国际利用,加强对技术转移的控制,对竞争对手更是严防死守,提出一些特别的对等性要求,并积极主张将知识产权纳入世界贸易体制,包括本国的山寨,大力推进其国际化。很多时候我们可以看到,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极力倡导保护知识产权,实际上是为了达到既垄断技术又可以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目的,掩盖了背后的技术保护政策和贸易保护政策。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要取得更长远的发展,特别是提高山寨产品的竞争实力,推进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必然趋势。
二、“山寨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竞争、反垄断的利益平衡
笔者曾看到过一个对品牌的让人印象深刻的解释。品牌:品在前,牌在后,说明要先有“品”,才有“牌”。单靠打广告,搞赞助,而没有好的产品做支撑,即使能做出个名牌,也只会昙花一现。这方面的教训不胜枚举。所谓品,不仅是指“产品”、“品质”,还包括企业的“品行”,也就是说企业还要履行积极的社会责任。
在知识产权与相关竞争法之间,需要实现知识产权的行使与各竞争法之间的平衡与协调,也是一种利益平衡问题。这种机制总的来说是平衡各种应当保护的利益,主要是涉及知识产权的私人利益和促进公平竞争的社会利益。一方面是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必须得到充分保障,以使创造性劳动得到鼓励和支持,从而进一步刺激智力创造活动,增进人类知识宝库;另一方面,需要切实禁止妨碍技术革新的行为,以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确保公平竞争的社会利益。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具有很密切的关系。“如果知识产权没有激励竞争的基本功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就没有任何积极的和现实的意义。”
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两者的运行机制不同。竞争法通过国家干预排除对竞争的妨碍而营造公平竞争秩序。知识产权法具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功能,这一功能在现实中表现为知识产权法直接或间接地促进了市场的有效竞争,知识产权法作为对法定垄断权保障的法律机制,在一定范围内排除竞争具有合法性。当然,知识产权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也可能具有反竞争性质的行为。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这种财产权可能被知识产权人或其他被许可人滥用而成为私利时,有可能与竞争法促进有效竞争的目标相冲突,如知识产权人从事了反竞争性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来源于知识产权的不适当的行使,构成了对公平竞争机制的扭曲与损害。因此,需要运用竞争法的相关规则,来平衡和协调知识产权人的相关权利,推进山寨产品发展。
三、山寨产品的竞争法规则对国家发展的重要性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世界经济活动超越国界,通过对外贸易、资本流动和技术转移,有利于资源和生产要素在全球的合理配置,有利于科技在全球性的扩张,而前文所提的山寨手机等“山寨产品”尤其受惠于这样的全球化,作为世界工厂的中国所拥有的完整产业链,也无疑为“山寨产品”的发展提供了便捷。并且,经济全球化并不意味着推动全社会资本的平衡发展,在西方人所谈的全球化,仅仅只是资本要素的全球化,其目的是垄断资本基于土地和劳动力取得剩余价值,如果没有山寨产品的竞争,掌握了经济话语权的经济巨头们,完全可以肆无忌惮的来获取高额利润。所以,当中国的山寨产品浪潮风起云涌时,世界巨头们叫苦不迭,他们更是想尽办法设置各式各样的障碍来阻挡山寨产品的做大做强。在此种情形下,让山寨产品参与到正常的市场竞争中,是属于社会的需要,也是消费者的需要,属于合法的正当竞争。
从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来说,正是由于知识产權法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属性,使其不限于一般私法的个人利益平衡之间,在实现私人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达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这在很大的程度上与其公共产品的性质有关。山寨产品的出现和发展,在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中形成了相辅相成的关系,已经不仅仅限于市场的威胁,还包含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行为。很多时候,在涉及竞争的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威胁到知识产品流转中公平竞争的公共利益的行为采取了偏向于公共利益的立场,大部分情况下如此,这在实践中体现了对二者真正的利益平衡。山寨产品现在也处在这一关键时期,其有些方面可能真的触及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或对权利人造成了侵权行为,从现行社会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关注公平竞争秩序中,给发展中企业和新型的科技一定的空间,来达成他们共同的使命,并且以此来促进“山寨产品”的技术革新和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中的知识产权”,《环境法律评论》[J].2001年夏季号
[2]汪克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方略”,《中外管理导报》[N].2002年第2期
[3]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栏目组编,《山寨来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版,第20页
[4]陶鑫良.《“山寨”的流行及其模仿之质辩》,《中国知识产权报》2009年第3期
[5]许辉,刘辉,许琦:《从知识产权的角度看“山寨”的现在及未来》,《法制与社会》,2009年12(下)
关键词:“山寨产品”;竞争;规制
一、“山寨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如何成为发达国家竞争的重要手段
在知识产权的各类影响因素中,我们审视一下会发现,知识产权日益成为一国贯彻对外贸易政策的工具,也越来越成为外交谈判和政治斗争的手段,比较突出的表现就是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将知识产权作为推行强权政治的手段。在发达国家,有一种全球保护主义的思想,就是一般实行高标准的保护、统一的保护,而不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具体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这种思想的扩张,成为发达国家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全球主义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时候会过多的强化对知识产权私权的保护趋势,知识产权独占主义思想也不断影响知识产权在全球不均的享有和独占,也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对这种独占思想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质疑,更好的提高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手法,需要我们创造出更优秀的智慧。
发达国家为了维持其经济、科技的霸主地位,主张严格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限制科技资源的国际利用,加强对技术转移的控制,对竞争对手更是严防死守,提出一些特别的对等性要求,并积极主张将知识产权纳入世界贸易体制,包括本国的山寨,大力推进其国际化。很多时候我们可以看到,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极力倡导保护知识产权,实际上是为了达到既垄断技术又可以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目的,掩盖了背后的技术保护政策和贸易保护政策。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要取得更长远的发展,特别是提高山寨产品的竞争实力,推进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必然趋势。
二、“山寨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竞争、反垄断的利益平衡
笔者曾看到过一个对品牌的让人印象深刻的解释。品牌:品在前,牌在后,说明要先有“品”,才有“牌”。单靠打广告,搞赞助,而没有好的产品做支撑,即使能做出个名牌,也只会昙花一现。这方面的教训不胜枚举。所谓品,不仅是指“产品”、“品质”,还包括企业的“品行”,也就是说企业还要履行积极的社会责任。
在知识产权与相关竞争法之间,需要实现知识产权的行使与各竞争法之间的平衡与协调,也是一种利益平衡问题。这种机制总的来说是平衡各种应当保护的利益,主要是涉及知识产权的私人利益和促进公平竞争的社会利益。一方面是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必须得到充分保障,以使创造性劳动得到鼓励和支持,从而进一步刺激智力创造活动,增进人类知识宝库;另一方面,需要切实禁止妨碍技术革新的行为,以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确保公平竞争的社会利益。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具有很密切的关系。“如果知识产权没有激励竞争的基本功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就没有任何积极的和现实的意义。”
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两者的运行机制不同。竞争法通过国家干预排除对竞争的妨碍而营造公平竞争秩序。知识产权法具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功能,这一功能在现实中表现为知识产权法直接或间接地促进了市场的有效竞争,知识产权法作为对法定垄断权保障的法律机制,在一定范围内排除竞争具有合法性。当然,知识产权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也可能具有反竞争性质的行为。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这种财产权可能被知识产权人或其他被许可人滥用而成为私利时,有可能与竞争法促进有效竞争的目标相冲突,如知识产权人从事了反竞争性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来源于知识产权的不适当的行使,构成了对公平竞争机制的扭曲与损害。因此,需要运用竞争法的相关规则,来平衡和协调知识产权人的相关权利,推进山寨产品发展。
三、山寨产品的竞争法规则对国家发展的重要性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世界经济活动超越国界,通过对外贸易、资本流动和技术转移,有利于资源和生产要素在全球的合理配置,有利于科技在全球性的扩张,而前文所提的山寨手机等“山寨产品”尤其受惠于这样的全球化,作为世界工厂的中国所拥有的完整产业链,也无疑为“山寨产品”的发展提供了便捷。并且,经济全球化并不意味着推动全社会资本的平衡发展,在西方人所谈的全球化,仅仅只是资本要素的全球化,其目的是垄断资本基于土地和劳动力取得剩余价值,如果没有山寨产品的竞争,掌握了经济话语权的经济巨头们,完全可以肆无忌惮的来获取高额利润。所以,当中国的山寨产品浪潮风起云涌时,世界巨头们叫苦不迭,他们更是想尽办法设置各式各样的障碍来阻挡山寨产品的做大做强。在此种情形下,让山寨产品参与到正常的市场竞争中,是属于社会的需要,也是消费者的需要,属于合法的正当竞争。
从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来说,正是由于知识产權法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属性,使其不限于一般私法的个人利益平衡之间,在实现私人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达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这在很大的程度上与其公共产品的性质有关。山寨产品的出现和发展,在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中形成了相辅相成的关系,已经不仅仅限于市场的威胁,还包含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行为。很多时候,在涉及竞争的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威胁到知识产品流转中公平竞争的公共利益的行为采取了偏向于公共利益的立场,大部分情况下如此,这在实践中体现了对二者真正的利益平衡。山寨产品现在也处在这一关键时期,其有些方面可能真的触及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或对权利人造成了侵权行为,从现行社会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关注公平竞争秩序中,给发展中企业和新型的科技一定的空间,来达成他们共同的使命,并且以此来促进“山寨产品”的技术革新和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中的知识产权”,《环境法律评论》[J].2001年夏季号
[2]汪克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方略”,《中外管理导报》[N].2002年第2期
[3]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栏目组编,《山寨来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版,第20页
[4]陶鑫良.《“山寨”的流行及其模仿之质辩》,《中国知识产权报》2009年第3期
[5]许辉,刘辉,许琦:《从知识产权的角度看“山寨”的现在及未来》,《法制与社会》,2009年12(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