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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主席的权益维护问题,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深圳龙钻纸品厂员工胡海龙和杨敏江,经民主选举为该厂兼职工会主席和兼职工会委员,任期3年,而龙钻纸品厂却只与他们签订为期半年的劳动合同,并以合同到期为由非法解除与他们的劳动关系。2009年12月2日,深圳市总工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依法对此进行公开谴责,认定其为违反工会法、侵害工会利益的典型事件。
而浙江建工西安分公司工会主席蒋小阳,则因帮农民工讨薪遭袭,身体多处受伤。事后,陕西省市县三级工会高度关注,及时看望慰问,并要求相关部门督促市县劳动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并妥善处理,但悲剧毕竟已然发生。
事实上,随着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维权任务日益艰巨,工会干部的履职风险也进一步凸现。特别是在基层企业,工会干部要代表职工,然而其自身又是企业雇员,这种经济依附关系便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工会干部切实履职,直接影响到基层工会维权。
这一点已被人们认识到。今年10月3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工会法执法检查报告坦言,工会干部维护职工权益时容易遭到打击报复,“有的企业避开或者违反工会法中有关保护工会干部的规定,找借口解雇敢于维权的工会干部,或者虽然不解雇,但用其他手段使工会干部无法再在本企业继续工作”。
显然,要使工会干部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必须对工会干部自身权益给予有效保障。对此,有关各方早有共识,并作出了积极的努力。比如,修改后的《工会法》进一步加大了对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第18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第51条更是明确了打击报复及侮辱、伤害工会干部行为的法律责任。
同时,意在加大对工会干部合法权益保护的有关制度设计也进一步完善。近年来,全国总工会实行了一系列措施保护企业工会主席权益:先是设立了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又于2007年8月制定下发了《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而2008年8月颁布的《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进一步对企业工会主席的管理、待遇等作出规定。
应该说,在法律法规等制度设计层面,对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正在不断强化,但工会干部权益受侵害事件依然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是法律法规难以落到实处。就拿胡海龙、杨敏江来说,他们作为工会干部所享有的劳动就业权利,《工会法》有规定,《深圳市实施〈工会法〉办法》更是进一步细化明确,然而龙钻纸品厂仍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解雇他们,且拒不改正。
龙钻纸品厂何以能够如此嚣张?往深里探究,与工会组织维权时“势单力薄”的处境不无关系。以《工会法》为例,它是工会履行维权职责最根本的依据和依靠,但是《工会法》的执法主体并不是工会,而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人民法院。如果执法主体的责任不能完全到位,对《工会法》的认知和执行便难以到位,最终必然影响到工会维权基本职责的切实履行。因此,要从根本上让工会主席摆脱“我维护职工权益,谁来维护我的权益”的困惑,关键在于有关各方切实担负起责任,对工会履行职责给予应有的支持。
当然,维护基层工会干部权益,工会自身也须努力。在这两起基层工会主席权益受侵害事件中,关键时刻上级工会挺身而出,迅速介入,为基层工会干部撑腰,并采取相应措施,努力调动社会资源促进工会干部权益保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如深圳市总工会依法首次使用“公开谴责”维权,严正表明工会对这一事件的态度,对增加工会维权手段很有示范意义。
目前,这两起基层工会主席权益受侵害事件处理尚在“进行时”,不论最终结果如何,都无损工会干部权益保护话题的严肃性和迫切性,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工会干部自身利益、关系到工会维权基本职责的履行,更关系到劳动关系的协调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
深圳龙钻纸品厂员工胡海龙和杨敏江,经民主选举为该厂兼职工会主席和兼职工会委员,任期3年,而龙钻纸品厂却只与他们签订为期半年的劳动合同,并以合同到期为由非法解除与他们的劳动关系。2009年12月2日,深圳市总工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依法对此进行公开谴责,认定其为违反工会法、侵害工会利益的典型事件。
而浙江建工西安分公司工会主席蒋小阳,则因帮农民工讨薪遭袭,身体多处受伤。事后,陕西省市县三级工会高度关注,及时看望慰问,并要求相关部门督促市县劳动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并妥善处理,但悲剧毕竟已然发生。
事实上,随着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维权任务日益艰巨,工会干部的履职风险也进一步凸现。特别是在基层企业,工会干部要代表职工,然而其自身又是企业雇员,这种经济依附关系便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工会干部切实履职,直接影响到基层工会维权。
这一点已被人们认识到。今年10月3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工会法执法检查报告坦言,工会干部维护职工权益时容易遭到打击报复,“有的企业避开或者违反工会法中有关保护工会干部的规定,找借口解雇敢于维权的工会干部,或者虽然不解雇,但用其他手段使工会干部无法再在本企业继续工作”。
显然,要使工会干部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必须对工会干部自身权益给予有效保障。对此,有关各方早有共识,并作出了积极的努力。比如,修改后的《工会法》进一步加大了对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第18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第51条更是明确了打击报复及侮辱、伤害工会干部行为的法律责任。
同时,意在加大对工会干部合法权益保护的有关制度设计也进一步完善。近年来,全国总工会实行了一系列措施保护企业工会主席权益:先是设立了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又于2007年8月制定下发了《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而2008年8月颁布的《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进一步对企业工会主席的管理、待遇等作出规定。
应该说,在法律法规等制度设计层面,对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正在不断强化,但工会干部权益受侵害事件依然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是法律法规难以落到实处。就拿胡海龙、杨敏江来说,他们作为工会干部所享有的劳动就业权利,《工会法》有规定,《深圳市实施〈工会法〉办法》更是进一步细化明确,然而龙钻纸品厂仍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解雇他们,且拒不改正。
龙钻纸品厂何以能够如此嚣张?往深里探究,与工会组织维权时“势单力薄”的处境不无关系。以《工会法》为例,它是工会履行维权职责最根本的依据和依靠,但是《工会法》的执法主体并不是工会,而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人民法院。如果执法主体的责任不能完全到位,对《工会法》的认知和执行便难以到位,最终必然影响到工会维权基本职责的切实履行。因此,要从根本上让工会主席摆脱“我维护职工权益,谁来维护我的权益”的困惑,关键在于有关各方切实担负起责任,对工会履行职责给予应有的支持。
当然,维护基层工会干部权益,工会自身也须努力。在这两起基层工会主席权益受侵害事件中,关键时刻上级工会挺身而出,迅速介入,为基层工会干部撑腰,并采取相应措施,努力调动社会资源促进工会干部权益保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如深圳市总工会依法首次使用“公开谴责”维权,严正表明工会对这一事件的态度,对增加工会维权手段很有示范意义。
目前,这两起基层工会主席权益受侵害事件处理尚在“进行时”,不论最终结果如何,都无损工会干部权益保护话题的严肃性和迫切性,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工会干部自身利益、关系到工会维权基本职责的履行,更关系到劳动关系的协调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