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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8日,档案界传来期待已久的好消息,由国家档案局组织众多专家参与编制、历经数年、近50次易稿的《机关文件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以下简称《期限表》)公布施行了。这是继1987年12月4日颁布《机关文件材料归档与不归档范围》及《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19年后,我国再一次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出台的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