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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大量的行政行为在定罪、量刑、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等方面的条文,凸显了行政行为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影响。行政确认行为体现了对同一个行为之主观心态认定的行政认定和刑事认定产生的悖论,这要求刑事司法认定不能以行政确认为前提。行政处罚作为犯罪成立之前提更有准严格责任适用之意味,这会导致取消该罪本身成立的既有刑法标准。在量刑上,行政处罚作为刑罚从重处罚的依据是时无关之已受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不当评价的结果。基于常识,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将行政处罚作为刑事司法的证明事实也是没有必要的,作为刑罚替代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