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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特别是加入WTO后,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保证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仲裁公正、公平,加强社会监督力度,增加办案透明度,我们在总结近年来劳动争议仲裁经验的基础上,采用符合国际仲裁制度惯例的模式,即由当事人选择劳动仲裁员.这一制度的试行,得到了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大力支持,并在全省确定的泰州和苏州两市试行当事人选择劳动仲裁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