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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198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1989)对内河船舶防污染工作作了明确规定:船舶防污染设备的配备应符合国家船舶防污结构与设备规范的规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防污染规范实施对油水分离设备及其排放系统、污油水(舱)柜及泵、管路、标准排放接口实施法定检验,并负责签发证书;港航监督(海事)机关负责对内河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