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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和香港虽然属于同一主权国家,但却分属于不同的法域。随着两地民商事交往日渐增多,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问题开始引起法学界的广泛关注。由于两地在民商事法领域没有共同的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所以无法直接通过统一冲突法或统一实体法的方式解决管辖权冲突。内地和香港相继签署的《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的安排》(1998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