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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大江(化名),1996年于上海某名牌大学毕业后,受雇于某市一中外合资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任资讯部电脑操作员,1997年7月因工作出色被提升为资讯部副总监。
作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赵大江知道,本公司对资讯部有“不准泄露公司内部任何商业机密,不准私自使用FTP上传或下载信息”等有关电脑操作的明文规定。一次,在与同学聚会时,赵大江听同学们谈论,某某人从一大型IT公司跳槽后,利用从原公司获悉的资讯信息自创公司,并获得成功。真是说者无心,听者有意,赵大江联想到自己是名牌大学毕业,却在一家中外合资公司中当打工仔的境遇,便萌生了用自己掌握的大量公司商业秘密赚取外快的念头。
1998年10月中旬,赵大江擅自使用FTP程式从公司电脑中心服务器将公司的供货商名址、商品购销价格、公司经营业绩及会员客户通讯录等资料下载到自己使用的终端机,秘密复制软盘,然后分别以5万元、10万元的价格向A公司和B公司两商业零售机构兜售,遭到A公司拒绝。而B公司与被告人赵大江洽商并查看部分资料打印样本后,于同月20日以6万元现金成功交易。
1998年11月间,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发现公司商业秘密外泄,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经过周密调查,确认是赵大江所为,遂将其所作所为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并逮捕了赵大江,然后委托该市某权威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该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的损失进行评估。评估证明:该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自1998年11月初开始业绩下跌,月销售收入较10月份下跌14.2%,即598万元。1999年1月,被告人赵大江被该市某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到本案中,与该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有关的供货厂商、供应品种、供货价格、销售价格、商业利润、经营业绩和商场相对固定的顾客通讯录等信息资料,具有价值及使用价值,能不断为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带来经济利益,为此,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并要求员工不得向外披露。这些资讯信息都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规定,企业的技术成果也属于商业秘密。被告人赵大江明知该信息资料是公司的商业秘密,竟违反公司规定,秘密窃取后向其他公司出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造成公司客户流失、营业额及利润下跌等重大损失,实已侵害市场管理制度,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专有权,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并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此,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大江作出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本案提醒人们,不要见利而起贪心,侵犯商业秘密是触犯刑律的行为,要受到刑法的制裁;同时,广大企业也应该增强法制观念,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赵大江知道,本公司对资讯部有“不准泄露公司内部任何商业机密,不准私自使用FTP上传或下载信息”等有关电脑操作的明文规定。一次,在与同学聚会时,赵大江听同学们谈论,某某人从一大型IT公司跳槽后,利用从原公司获悉的资讯信息自创公司,并获得成功。真是说者无心,听者有意,赵大江联想到自己是名牌大学毕业,却在一家中外合资公司中当打工仔的境遇,便萌生了用自己掌握的大量公司商业秘密赚取外快的念头。
1998年10月中旬,赵大江擅自使用FTP程式从公司电脑中心服务器将公司的供货商名址、商品购销价格、公司经营业绩及会员客户通讯录等资料下载到自己使用的终端机,秘密复制软盘,然后分别以5万元、10万元的价格向A公司和B公司两商业零售机构兜售,遭到A公司拒绝。而B公司与被告人赵大江洽商并查看部分资料打印样本后,于同月20日以6万元现金成功交易。
1998年11月间,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发现公司商业秘密外泄,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经过周密调查,确认是赵大江所为,遂将其所作所为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并逮捕了赵大江,然后委托该市某权威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该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的损失进行评估。评估证明:该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自1998年11月初开始业绩下跌,月销售收入较10月份下跌14.2%,即598万元。1999年1月,被告人赵大江被该市某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到本案中,与该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有关的供货厂商、供应品种、供货价格、销售价格、商业利润、经营业绩和商场相对固定的顾客通讯录等信息资料,具有价值及使用价值,能不断为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带来经济利益,为此,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并要求员工不得向外披露。这些资讯信息都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规定,企业的技术成果也属于商业秘密。被告人赵大江明知该信息资料是公司的商业秘密,竟违反公司规定,秘密窃取后向其他公司出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造成公司客户流失、营业额及利润下跌等重大损失,实已侵害市场管理制度,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专有权,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并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此,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大江作出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本案提醒人们,不要见利而起贪心,侵犯商业秘密是触犯刑律的行为,要受到刑法的制裁;同时,广大企业也应该增强法制观念,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