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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在实施了犯罪行为之后,在被追诉之前,积极主动地恢复被其先前犯罪行为所破坏的法益的行为,目前尚缺乏理论评价与立法规范,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行为的处理极不规范。将这类行为统一称为“事后自动恢复行为”并在今后的刑法修改时采用“二元立法”的模式规定在刑法之中,有利于鼓励犯罪人改恶从善,实现司法公正,进而达到及早恢复被害法益,保护犯罪被害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