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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00年11月,民航局空管局下发了《民航航行情报处理系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航行通告处理的系统化、标准化、网络化、国际化奠定了法规基础。近20年来,航行通告处理系统历经几次更换、多部行政法规、民航规章相继出台,《规定》与航空情报运行现状差异较大,亟需修订。目前,《规定》中的个别条款已与行政法规和民航规章产生了冲突,也与目前航空情报运行实际差异较大,建议予以明确废止。
0 引言
本文从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出发,结合行政法规、民航规章的具体要求,对《规定》中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涉及非入网用户的内容进行了梳理,建议对《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予以明确废止。
1 《規定》的出台背景
1998年1月1日,中国民航首套航行通告处理系统INMS(INTERGRAPH NOTAM Management System)正式投入使用,为了规范INMS的运行管理,民航局空管局组织业内人员编写下发了《民航航行情报处理系统管理规定》(MD-TM-2000-176),为INMS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支持。
2 《规定》与INMS的紧密衔接
INMS采用了当时较为先进的自动交互技术,使得未部署INMS的机场具备了提供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的能力。在《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四条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二十三条 非航行情报处理系统网络组成单位的民航航行情报部门,亦须按照规定格式发布航行通告、雪情通告及其它电报,以保证航行情报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处理效率。
第二十四条 航行情报处理系统提供了查询航行通告、雪情通告等信息和提取飞行前资料公告的功能,系统将按照协议要求向用户提供服务。
非网内用户 未入网的民航航行情报部门仍然按照现行方法向机组提供航行情报服务。装有电报终端设备的民航航行情报部门,必要时亦可按照规定格式发出固定格式电报,从所在地区的二级中心数据库提取飞行前资料公告或航行通告,供机组或其它用户使用。
3 航行通告处理系统的更迭
2004年7月,民航局空管局自主研发的航行通告处理系统CNMS开始部署,至2004年12月31日,一级中心及7个二级中心部署完成。之后,三级节点(空管分局站、中小机场)的陆续建设或接入CNMS,各级INMS转为备用,之后陆续报废,退出了历史舞台。
在CNMS的架构设计中,取消了RQP(自动请求获取PIB)功能,中小机场不再具备通过转报终端获取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的能力,需自建航行通告处理系统。
4 CNMS的部署现状
4.1 1个一级中心和7个二级中心,均为独立数据库。
4.2 三级节点:截止2019年06月30日,全国各地区运输机场CNMS三级节点(含空管分局/站)共232个,包括161个独立数据库和71个远程终端。
4.3 外接入网用户:航空公司、校飞中心、搜救单位、部分通用航空机场等31家用户也通过二级中心或三级节点接入了CNMS,接入方式有WEB访问、数据泵、伺服系统等方式。
4.4 通过以上数据,可见CNMS已经覆盖到了我国几乎全部航空公司和机场。作为我国航空情报服务的标准配置,CNMS从顶层架构上为中小机场、航空公司及其他用户设计了数据接口和各种接入方式,15年的稳定运行证实了该系统的严谨可靠,目前国内尚未出现其他类似系统,全民航范围已不存在非入网用户
5 法规、规章的变化
为了提升中小机场的安全保障能力,2005年起,国务院、交通运输部、民航局陆续出台了行政法规、民航规章来规范中小机场的航空情报服务能力建设,具体包括:
5.1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1,2005年11月7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机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必要的空中交通服务、航行情报服务、通信导航监视、航空气象等设施和人员,符合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并制定相关的运行管理程序。”
5.2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运输机场投入使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其运营业务向适应的飞行区、航站区、工作区以及空中交通服务、航行情报、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相关设施、设备和人员。”
5.3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CCAR-175TM-R1,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百一十条“......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统一配置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
6 《规定》与《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条款冲突
6.1 民航规范性文件是民航局职能部门为了落实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和政策而制定的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第三条规定:“职能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规章的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规章相冲突。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规章冲突的内容无效。
6.2 《规定》是民航局空管局制定的管理文件,编号为MD-TM-2000-176,其第二十三、二十四条内容与《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第一百一十条冲突,因此应为无效条款。
6.3 实际运行中的问题
中小机场移交地方政府管理以来,对空管设备的持续投入普遍不足,部分中小机场CNMS长期处于瘫痪状态,对运行安全的影响在逐渐加重。以新疆为例,仅2019年1月至3月,飞服中心收到航行通告室上报的不正常事件15起,其中涉及D系列航行通告拍发格式、内容等错误12起,占总量的80%。航行通告室从不正常现象入手,了解情况,分析原因,得出如下结论:一是部分机场CNMS长时间故障,个别机场没有安装CNMS;二是中小机场值班员使用电报终端,以自由格式拍发航行通告;三是中小机场持照情报员员缺乏培训,业务能力较低,不熟悉航行通告编发规范。
7 结语
综上所述,自2005年起,空管分局(站)所在地以外的中小机场,均应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等行政法规和民航规章的要求,配备能够保障飞行安全必需的航空情报服务设备和人员;在现有条件下,建设并接入CNMS是唯一可行的路径;《办法》是规范INMS运行的管理文件,其二十三、二十四条从设备运行的角度,在2007年各地INMS报废后已失去支撑;从民航规章的角度,在2011年1月1日《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CCAR-175TM-R1)实施后即为无效条款,建议尽快予以明确废止,以减少航行通告原因导致的不安全事件的发生,提升航空情报运行品质。
参考文献
[1]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民航航行情报处理系统管理规定》[Z].2000—11—27
[2]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Z].2005—10—07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Z].2009—04—13
[4]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Z].2010—04—21
[5]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Z].2007—08—31
0 引言
本文从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出发,结合行政法规、民航规章的具体要求,对《规定》中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涉及非入网用户的内容进行了梳理,建议对《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予以明确废止。
1 《規定》的出台背景
1998年1月1日,中国民航首套航行通告处理系统INMS(INTERGRAPH NOTAM Management System)正式投入使用,为了规范INMS的运行管理,民航局空管局组织业内人员编写下发了《民航航行情报处理系统管理规定》(MD-TM-2000-176),为INMS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支持。
2 《规定》与INMS的紧密衔接
INMS采用了当时较为先进的自动交互技术,使得未部署INMS的机场具备了提供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的能力。在《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四条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二十三条 非航行情报处理系统网络组成单位的民航航行情报部门,亦须按照规定格式发布航行通告、雪情通告及其它电报,以保证航行情报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处理效率。
第二十四条 航行情报处理系统提供了查询航行通告、雪情通告等信息和提取飞行前资料公告的功能,系统将按照协议要求向用户提供服务。
非网内用户 未入网的民航航行情报部门仍然按照现行方法向机组提供航行情报服务。装有电报终端设备的民航航行情报部门,必要时亦可按照规定格式发出固定格式电报,从所在地区的二级中心数据库提取飞行前资料公告或航行通告,供机组或其它用户使用。
3 航行通告处理系统的更迭
2004年7月,民航局空管局自主研发的航行通告处理系统CNMS开始部署,至2004年12月31日,一级中心及7个二级中心部署完成。之后,三级节点(空管分局站、中小机场)的陆续建设或接入CNMS,各级INMS转为备用,之后陆续报废,退出了历史舞台。
在CNMS的架构设计中,取消了RQP(自动请求获取PIB)功能,中小机场不再具备通过转报终端获取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的能力,需自建航行通告处理系统。
4 CNMS的部署现状
4.1 1个一级中心和7个二级中心,均为独立数据库。
4.2 三级节点:截止2019年06月30日,全国各地区运输机场CNMS三级节点(含空管分局/站)共232个,包括161个独立数据库和71个远程终端。
4.3 外接入网用户:航空公司、校飞中心、搜救单位、部分通用航空机场等31家用户也通过二级中心或三级节点接入了CNMS,接入方式有WEB访问、数据泵、伺服系统等方式。
4.4 通过以上数据,可见CNMS已经覆盖到了我国几乎全部航空公司和机场。作为我国航空情报服务的标准配置,CNMS从顶层架构上为中小机场、航空公司及其他用户设计了数据接口和各种接入方式,15年的稳定运行证实了该系统的严谨可靠,目前国内尚未出现其他类似系统,全民航范围已不存在非入网用户
5 法规、规章的变化
为了提升中小机场的安全保障能力,2005年起,国务院、交通运输部、民航局陆续出台了行政法规、民航规章来规范中小机场的航空情报服务能力建设,具体包括:
5.1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1,2005年11月7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机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必要的空中交通服务、航行情报服务、通信导航监视、航空气象等设施和人员,符合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并制定相关的运行管理程序。”
5.2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运输机场投入使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其运营业务向适应的飞行区、航站区、工作区以及空中交通服务、航行情报、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相关设施、设备和人员。”
5.3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CCAR-175TM-R1,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百一十条“......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统一配置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
6 《规定》与《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条款冲突
6.1 民航规范性文件是民航局职能部门为了落实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和政策而制定的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第三条规定:“职能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规章的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规章相冲突。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规章冲突的内容无效。
6.2 《规定》是民航局空管局制定的管理文件,编号为MD-TM-2000-176,其第二十三、二十四条内容与《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第一百一十条冲突,因此应为无效条款。
6.3 实际运行中的问题
中小机场移交地方政府管理以来,对空管设备的持续投入普遍不足,部分中小机场CNMS长期处于瘫痪状态,对运行安全的影响在逐渐加重。以新疆为例,仅2019年1月至3月,飞服中心收到航行通告室上报的不正常事件15起,其中涉及D系列航行通告拍发格式、内容等错误12起,占总量的80%。航行通告室从不正常现象入手,了解情况,分析原因,得出如下结论:一是部分机场CNMS长时间故障,个别机场没有安装CNMS;二是中小机场值班员使用电报终端,以自由格式拍发航行通告;三是中小机场持照情报员员缺乏培训,业务能力较低,不熟悉航行通告编发规范。
7 结语
综上所述,自2005年起,空管分局(站)所在地以外的中小机场,均应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等行政法规和民航规章的要求,配备能够保障飞行安全必需的航空情报服务设备和人员;在现有条件下,建设并接入CNMS是唯一可行的路径;《办法》是规范INMS运行的管理文件,其二十三、二十四条从设备运行的角度,在2007年各地INMS报废后已失去支撑;从民航规章的角度,在2011年1月1日《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CCAR-175TM-R1)实施后即为无效条款,建议尽快予以明确废止,以减少航行通告原因导致的不安全事件的发生,提升航空情报运行品质。
参考文献
[1]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民航航行情报处理系统管理规定》[Z].2000—11—27
[2]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Z].2005—10—07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Z].2009—04—13
[4]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Z].2010—04—21
[5]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Z].2007—08—31